协和工程索赔意向书0115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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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工程索赔意向书0115至
工程索赔意向书01
致:
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由于本施工场地原因,不适合静压桩及旋挖钻桩基成孔施工,而形成桩基变更的(详工作联系单GD220238-01和GD220238-02)。
至8月19日才拿到桩基变更新图(另:
在8月1日有关于催促桩基变更尽快出图的工作联系单),后又经我方审图发现新图桩基坐标与以前图纸的桩基坐标对不上(详工作联系单GD220238-03),再到8月24号下午设计于联系单上确认最终坐标(详工作联系单003),桩基开始施工止,实际工期共延误了24天(8月1日至24日)。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2月15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02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07)于11月18日本工程桩基检测钻机抽芯部分完成并当晚撤场;而声测部分也于11月19日完成。
但至今:
12月2日(已达14天)桩基检测报告还没有出来,望贵单位予以催促检测单位,以免更多地耽误合同工期。
实际工期共延误了14天(11月20日至12月2日)。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2月5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03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协和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09),2014年12月3日至9日,计7天,桩基检测报告还没有出来,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2月12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04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0),2014年12月9日至16日,计7天,桩基检测报告还没有出来,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2月18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05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1),2014年12月16日至23日,计7天,,虽然桩基报告已出(12月19日收到桩基抽芯报告),但因桩基抽芯报告存在问题,荔湾区质检站不予以认可等原因,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2月25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06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2),2014年12月23日至30日,计7天,桩基检测报告问题还没得到解决,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月3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07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3),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6日,计7天,桩基检测报告问题还没得到解决,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月8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08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4),2015年1月6日至13日,计7天,桩基检测报告问题还没得到解决,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月18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09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5),2015年1月13日至20日,计7天,桩基检测报告问题还没得到解决——六方会议统一意见为扩大检测,但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月23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10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6),2015年1月20日至27日,计7天,桩基检测问题还没得到解决,但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月30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11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7),2015年1月27日至2月3日,计7天,桩基检测问题还没得到解决,但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2月6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12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8),2015年2月3日至2月10日,计7天,桩基检测问题还没得到解决,但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2月14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13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19),2015年2月10日至2月17日,计7天,桩基检测问题还没得到解决,但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2月19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14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20),2015年2月17日至2月24日,计7天,桩基检测问题还没得到解决,但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2月28日
工程索赔意向书15
致: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的小学教学行政楼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签定合同,工期拟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2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2014年8月1日收到监理方的开工令,至此,工程正式开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第2款规定,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则本工程工期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算起,至2015年3月31日竣工完成止,总日历天数为240天。
据工作联系单(编号:
021),2015年2月24日至3月3日,计7天,桩基检测问题还没得到解决,但实际工期又延误了7天。
对此造成我方因工程停工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1、施工人员窝工;
2、机械设备窝工;
3、其它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4、工期延误。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现将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36条第3款及第74条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业主应对我部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小学教学行政楼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