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贷款财务顾问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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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鉴于:

1、乙方为了本企业的发展,需要融资或贷款;

2、甲方拥有相关资源及丰富的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经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乙方融资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声明与保证

1.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1.1.2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1.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2.1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1.2.2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2合作内容

2.1甲方在投融资业务咨询、股权融资辅导、银行贷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相关咨询辅导服务并帮助乙方进行股权融资或协助办理股权、债权贷款等事宜。

2.2乙方愿意聘请甲方为其提供相关股权融资业务咨询、辅导服务,以及办理股权、债权贷款事宜,并向甲方支付服务报酬。

3服务内容及范围

3.1服务内容

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内容的咨询辅导、融资服务,帮助乙方进行股权、债权贷款事宜。

3.2服务范围

3.2.1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关投资咨询、股权融资服务,做好股权、债权贷款业务事项。

3.2.2甲方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为了更好地协助乙方实施相关的咨询建议,将为乙方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辅导服务。

4双方的责任、义务

4.1甲方的责任、义务

4.1.1在许可的范围接受乙方授权,为乙方引荐投资方;

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股权融资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乙方寻找符合要求的投资方;

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股权、债权贷款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乙方处理贷款事项。

4.1.2协助乙方制作和出具投资方、银行所需资料以及解答投资方、银行的询问;

向乙方提供合适的股权设置方案,并对股权定价提供专业意见;

4.1.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4.1.4联络乙方与投资方的商务洽谈事宜,根据乙方的要求,就股权价格与投资方进行必要的协调和谈判;

4.1.5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乙方洽谈之前,与乙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4.1.6在对乙方的经营、财务、债权及法律等状况进行调查后,有义务对上述有关数据及文件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4.1.7负责督促投资方按要求向乙方缴纳款项。

4.2乙方的责任、义务

4.2.1在许可的范围向甲方授权,为乙方引荐投资方或授权乙方处理股权、债权贷款事宜;

4.2.2向甲方提供融资或贷款所需的所有详尽的、真实的、完整的资料和文件,以便甲方的工作顺利地进行。

4.2.3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路演活动,并同意将乙方路演的视频资料交甲方用于融资宣传活动;

4.2.4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2.5同意甲方调阅与本次融资有关的乙方的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4.2.6乙方在每次与甲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甲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4.2.7协助甲方本次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5财务顾问费及支付办法

5.1乙方就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按融资额的3%、贷款额的2%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财务顾问费。

5.1.1首付定金,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2日内,乙方支付__0_元前期融资或贷款服务费定金。

5.1.2在首笔融资或贷款资金到达有关帐户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扣除首付定金后的其余款项。

5.2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费用划至甲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

雷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行永安支行,帐户号:

11001042300053015236。

6违约责任

6.1若甲方收取定金费用后,无故不履行相关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已经支付金额的双倍返还违约金。

6.2若在协议期限内,融资或贷款没有成功,乙方亦提出终止协议,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退回已支付定金的50%,协议终止。

因乙方原因造成融资、贷款工作合理推迟,则协议期限应相应顺延。

若甲方要求推迟的时间过长,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6.3若乙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甲方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约定财务顾问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6.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融资、贷款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所需资金不能到位,如乙方破产清算、因种种原因乙方中途放弃本协议(如其它资金到位,被收购等)等,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约定财务顾问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在投资商、金融领域的信誉损失等)。

6.5若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6.6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赔偿额最多不超过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财务顾问费用总额。

6.7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则甲方无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前期发生的费用。

6.8甲、乙双方应高度保守对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人员,以确保本合同所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甲方为乙方或协助乙方制作的融资文件仅供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乙方不得与非甲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

乙方亦不能利用甲方组织的接洽会、路演会、投融资平台等擅自与投资人接触,并达成融资事宜。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和非甲方引进的投资方合作成功,甲方依然按上述佣金比例收取财务顾问费。

7协议终止

7.1在签约后的一个月时间内,若甲方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后,发现感兴趣的投资商较少,银行对乙方提供的股权、债权质量要求过高,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但甲方应全部退回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乙方亦不应向甲方索赔。

本协议提前终止。

7.2在签约后的15天时间内,乙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的费用不能再要回,甲方也不能要求乙方赔偿因合同终止导致的前期投入等相关损失。

7.3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因乙方原因导致时间的耽误则相应期限顺延。

若在时间到期后,融资或贷款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关键阶段,则经乙方同意,期限可延长,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7.4协议期满后,因甲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融资方在协议期满后与乙方达成的投资协议,或贷款到位,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7.5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均应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海南仲裁委员会(北京办事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

北京。

9其他

9.1按照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乙方应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就融资或贷款事项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并给予现法人代表以相应授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应交甲方一份留存。

若乙方法人代表不能亲自负责与融资或贷款相关的事宜,请乙方给有关人员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事项,发给授权委托书,以方便该人士的谈判和有关活动。

该授权书正本给予甲方一份留存。

上述授权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9.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盖章)

本协议签订地点:

附件一:

投资方联系确认函

甲方:

雷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现甲方介绍的(投资方)就乙方股权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个人)为甲方推荐的投资方。

乙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甲方直接与甲方引荐的投资者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甲方,并应及时告知甲方项目进度及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

本投资方联系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雷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字)

签字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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