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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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下面让我们看看看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关于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程序

  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方式又分为实物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方式。

其中,非货币出资由于其价值不确定在验资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出资的形式之一,在以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时,同样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另外,非货币出资方式设立公司还有一项最重要的程序,既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否则,视为未出资。

同样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也应履行相应手续。

所以,拟通过知识产权入资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技术评估;

  (3)知识产权的验资;

  (4)申请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5)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知识产权必须产权关系明晰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也就是说,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出资人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是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1)从产权关系来看。

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其权利证书上所载明的权利是个人拥有,还是法人拥有?

是一人拥有,还是多人拥有?

有没有产权纠纷?

出资人只有拥有合法、有效和完全的专利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才可以投资入股。

凡是产权关系不清楚,或者不公开的技术秘诀等是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过户与验资手续的。

  

(2)从时间性来看。

有些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有效期限的。

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从出资范围来看。

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如商标出资范围应当完整,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否随同主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

  3、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无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投资入股,首先需要解决得就是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是多少?

由于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不向设备、资金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现实中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诸多争议。

体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目的是投资入股并非转让,所以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目的。

现实中,较可取的办法就是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种;一为重置成本法,二为收益现值法,三为市场比较法。

另外《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明确了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4、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转移手续

  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

因此,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

的规定。

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

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如果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手续,该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便没有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知识产权出资人构成对出资合同的违约,公司可追究出资人不出资的违约责任。

最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识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还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5、关于作价出资的方式应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

  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人不再持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在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仍由许可人持有。

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行使方式。

  关于专利技术的作价出资,专利权人可以转让专利权(本质上仍是专利权的财产权)作价出资,也可以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协议,权利人以准许拟设立的公司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作价出资,这种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权在本质上同样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它是在权利主体不变情况下的部分权利转移,是创建在专利这一特殊资产具有共益性特点基础上,即可在一个主体控制下由多个主体共用其权利。

如果造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要由许可人承担,被许可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当然,专利实施许可的风险主要由专利权人分担,被许可人的风险要小得多,只有实施中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销售风险等。

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可以作适当的限制,可以考虑将实施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方式限定为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排他许可),因为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形成市场垄断,获取垄断利润,符合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权利人将专利转让给别人的情形并不多见,大部分是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使用权的形式来完成交易。

特别是受公司规模的限制,如果将一项评估价值很高的专利仅仅作价公司注册资本的20%或35%以内,或者将多项具有关联性的专利群给予很低的作价,显然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对权利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为能平衡专利权人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以使专利通过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来发挥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采用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的方式,更能保证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并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社会效果,同时也能使公司降低取得专利的经济成本。

  关于非专利技术的作价出资,则只能采用实施许可的方式。

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一种处于权利人保密状态下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并且同样的非专利技术可以同时被几个权利人所持有,由于它不能排除其他人也同时合法持有该项非专利技术,所以非专利技术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它仅是一种在保密状态下的为少数人持有使用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转让,实质上是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对这种转让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让与人转让了该非专利技术后自己是否有权继续实施该专有技术,受让人得到该非专利技术后是否有权将该非专利技术再转让给第三人等具体内容。

  将作价出资的范围扩充理解到知识产权财产权的界定范畴时,对以申请且公开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问题就迎刃而解,这些技术成果虽不能归属到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技术,也不属于非专利技术,但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畴,并可以采用专利申请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对归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已公开作品,诸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模型、工艺美术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同样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作价出资。

  现阶段,在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的法律修改之前,以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作为作价出资方式,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虽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对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范畴没有任何界定,实践中完全有理由采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来界定。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种财产转移应包括转让和实施许可,这也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显然,履行这些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了所涉技术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在知识产权财产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往往需进行评估作价,而对这种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又是大量以实施许可为目的的评估。

  实践中,虽然不同地方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的作价出资有着不同的规定,但也有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已明确将工业产权的范畴扩大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它科技成果使用权的知识产权范围,也明确了可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包括转让权和许可实施权。

这为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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