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市6家医院骨科医生全被查如何加大行业监管力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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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降价1101个品规,降价幅度达到26.1%,让利患者1108.8万元。

商丘市纪委对市检察院的分析报告进行了转发,并引起省纪委高度重视,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卫生系统专项整治活动。

  一、医院骨科医疗器械购销环节职务犯罪的五个特点

  立案查处的59人中,除11人为医疗器械经销商外,其余48人均为医院骨科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其中骨科主任9人,副主任7人。

本案具有如下特点:

  

(一)高知群体,高薪不廉。

  立案查处的48名骨科医生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称。

他们中本科学历的34人、研究生学历的9人;

医师5人、主治医师(中级职称)19人、副主任医师(高级职称)22人、主任医师(高级职称)2人。

  与高学历、高职称相对应的,是他们的高收入,这些涉案人员主要来自县级公立医院,每年的正常收入少则七、八万元,多则十几万元,而本地其他部门人均年收入三万多元。

  然而,他们身为高知高薪群体,却廉政意识不高,法律素养不高,不知珍惜自己优越的工作岗位,反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如夏邑县人民医院骨一科主任黄某某,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毕业,每年工资、奖金加上各类补助的收入近15万元,妻子也有稳定的工作,在当地属典型的“小康之家”。

但他并不满足,多次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的回扣,数额高达171万余元,为经销商谋取非法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二)沆瀣一气,集体腐败。

  48名涉案医生涉及全市9家医院,其中6家医院全体骨科医生参与收受贿赂。

医疗器械经销商往往直接与骨科主任协调,确定回扣比例,后者则授意本科室医生在手术中多使用该经销商代理的产品。

  普通骨科医生也视回扣款为自己应得的利益,与科室主任串通一气,彼此结成固定的腐败链条,以至于抓住一个,带出一串,端出一窝。

  立案查处的30起案件中,有11件是医疗器械经销商的行贿案件,另外19件是骨科医生受贿案,其中有17件属于窝案,占受贿案件的89.5%。

  如虞城县人民医院骨一病区主任杨某某供述称,几家医疗器械经销商先后找到他,都想在医院销售骨科耗材,并提出按中标价格的40%给予科室回扣,“他们给我谈过之后,我就先后跟骨一病区的其他主治医生说了这个事,他们都同意这样办,我们商定这些经销商给予的回扣除一些用作科室的费用之外,其余的根据每个主治医生的业绩作为奖金发放给个人”。

2012至2013年,该院骨科共收受经销商回扣款86万元。

  (三)利欲熏心,贪婪无度。

  涉案医院的骨科主任,利用经销商急于推销医疗耗材的心理,明目张胆地索取回扣,并按提取回扣的多少使用耗材,不提不用,多提多用。

有的还利用多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竞争,借机提高回扣的比例。

  如经销商杨某与民权县中医院签订了高值医疗耗材购销合同,也和骨科主任杨某某谈好了按销售金额的25%提取好处费,但在刚开始由于资金紧张,没有及时支付回扣款,业务量一直上不去,直到回扣款到位后,销量才明显上升。

  后来在杨某某的授意下,杨某又将回扣比例提高到了30%。

而且在此之后,无论耗材的货款医院是否支付,这些回扣款都要按时交给杨某某,不能拖欠。

正如这名供货商在供述中所说:

“我不可能欠他回扣款,如果我欠他回扣款他们就不给我业务量”。

  (四)长期作案,金额巨大。

  查处的医院骨科医疗器械购销环节贿赂犯罪案件,一般都是骨科医生利用掌握医疗耗材购销权的职务便利,频繁收受供应商贿赂,持续受贿时间长,受贿次数多,几乎是每使用一次耗材,都要按事先约定收取回扣,回扣比例有的高达耗材中标价格的40%以上。

如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向夏邑县人民医院销售骨科耗材期间,从2011年到2014年案发,先后20余次累计向骨二科主任张某某行贿149万元。

  (五)后果严重,害人害己。

  有的骨科医生为更多地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多采用价格较高的医疗耗材,导致患者经济不堪重负,医患矛盾加剧;

有的骨科医生在手术中首先考虑的不是产品的质量,而是极力向患者推荐提成比例高的医疗器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受到这损害。

  同时,被查的大多是技术成熟的骨科医生,有的还是当地的知名专家,是所在医院的“一把刀”,这些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一名医学院校的毕业生,首先要考取医师资格,在从事医师工作五年后可以被评为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后可以被评为副主任医师,在副主任医师岗位上工作不少于五年,才可以晋升为主任医师,这样下来要经过十几年的时间。

  而这些人一旦被司法机关查处,不仅葬送了个人前途、事业,也给当地骨科医疗事业带来重大损害。

  二、医院骨科医疗器械购销环节职务犯罪多发的五个原因

  一是医疗从业人员的认知偏差致使“回扣风”愈演愈烈。

  从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涉案医生认为他们收的是医疗器械销售商的钱,既不损害患者的利益,也不损害国家的利益,收也是这个价格,不收也是这个价格,不收白不收;

甚至有个别医院的领导也把收取回扣视为一种正常现象,认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法不责众,不算犯罪。

  正如某县一家医院的院长在座谈时所说:

“现在大家都在收(回扣),如果哪一个医生不收,人家会说他是傻子”。

  二是医疗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流通环节“潜规则”盛行。

  据统计,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近1.6万家,产能严重过剩,再加上数目众多的进口品牌,相互之间竞争激烈,在产品销售上对医疗机构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属典型的买方市场。

  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量,不惜采用出租柜台、允许挂靠经营、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手段。

个别社会闲杂人员,利用与医院的特殊关系,为中标公司充当“掮客”,通过非法手段,从中渔利。

  办案中发现,涉案医院医疗器械的实际供货人大多是个体经营者,他们常年在各家医院流窜,打着中标公司的旗号以行贿手段牟利,做事不计后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仅扰乱了医疗器械购销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是造成医疗器械购销领域大面积腐败的主要幕后推手。

  三是骨科医生的“技术垄断”造成内部监督管理弱化。

  一方面,由于骨科医疗器械属于典型技术密集型产品,专业性较强,而骨科主任基本上都是医院骨科方面的技术权威,因此许多医院在确定本单位医疗器械供应商时,首先要采纳骨科主任的建议。

  另一方面,医院平时对骨科所用医疗器械耗材并不备货,而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先由手术医生提出建议,然后由骨科主任决定使用哪一家的耗材,使用后再由医院付款结账。

  医院虽然设有专门负责骨科耗材采购的器械科,但由于相关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只能作被动的形式上的审查,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以至于形成监督真空。

  四是较低的违法犯罪成本使得执业医师作案有恃无恐。

  少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对一些骨科医生在医疗器械购销中的违纪违法苗头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一些医院对于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有时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处理,也往往是批评教育、责令上缴回扣款后不了了之,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以至于有些医生年年收,年年缴,缴了再去收。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因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满二年,或者受刑事处罚而被注销注册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满二年,可以申请重新注册执业,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所谓的“不倒翁”牌照。

较低的违法成本,加上可以东山再起的心理预期,使得一些执业医师敢于顶风作案,肆意妄为。

  五是不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医疗器械价格虚高。

  国家对高值医疗耗材价格实行间接管理,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指导性价格,对流通环节的加价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难以监管生产企业虚高定价和供应商的虚高报价。

  一些地方在招标前,对医疗器械的合理价值不作深入调研,而是参照往年的或者其他地区的招投标价格,而事实证明,这些价格往往是虚高的。

  畸高的中标价格,为高比例的回扣提供了充分的利润空间,高比例的回扣,又倒逼中标价格持续走高。

调查发现,一些经销商支付给挂靠公司的管理费和医生的回扣甚至占到中标价格的50%。

  二、预防医疗器械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六点建议

  一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与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分析卫生计生系统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新特点,提出预防工作对策,研究共同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

  要通过开设廉洁警示课堂,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自身修养,培养良好职业道德。

通过定期不定期与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约谈,适时进行提醒教育。

对于经教育仍不收手、顶风作案者,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是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医院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务工作者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处理,争取把职务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强化对挂靠经营、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相关行业协会要强化对医药生产销售企业自律监管,引导企业走诚实信用之路。

  三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深入查找骨科医疗器械购销环节职务犯罪风险点,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抓住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完善医疗器械的购置流程,制定出刚性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避免留有较大的人为操作的空间;

充分发挥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充实专业人员,赋予更多有效的监督手段,并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四是探索建立“行业禁入”制度。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领域腐败实行零容忍,对于因收受贿赂而被查处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终身禁止其从事与医药有关的行业。

  五是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政府要健全医疗器械价格监测体系,促进价格形成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客观反映市场供求的状况和生产服务成本的变化。

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高值医用耗材全国统一指导价,完善供销体制,减少中间环节,限制流通渠道加价比例,以挤干“腐败水分”,将医疗耗材的利润控制在合理的区间。

  六是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明确公立医院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扭转“以药养医”的局面,实现医药分离,切断医生收入和药品器械价格之间的直接联系,医院和医生主要通过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取得补偿;

完善医疗机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待遇水平,逐步建立起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使医术的价值得到正当的体现,使医务人员得到应得的收入,有效遏制部分医务人员捞取灰色收入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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