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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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是城市未来发展范围,开发强度一般,停车需求量一般。

外围城区:

外环城区以外至绕城公路除核心城区B外的区域,总面积140平方公里,是城市新区发展范围。

外围城区总体开发强度较低,停车需求量一般。

第四条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执行部门为宁波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配建停车场在满足建筑物自身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六条本规定涉及的各类城市建设所需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七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可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八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枢纽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第九条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在按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外,还宜另外按本规定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

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要求进出方便,周围有一定空间,同时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三章配建指标

第十条居住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指标

非机动车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指标

低限

高限

居住

Ⅰ-1别墅、高层(>

180m2)

多层(>

200m2)

车位/户

1.2

2.0

/

0.01

Ⅰ-2高层(120-180m2)

多层(130-200m2)

1.0

1.5

Ⅰ-3高层(<

120m2)

多层(100-130m2)

0.8

Ⅰ-4多层(75-100m2)

0.5

3.0

Ⅰ-5多层(<

75m2)

0.2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10%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中高层按高层指标进行控制;

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按I-5类指标进行控制;

在核心城区A和内环区以内I-2、I-3类的零星插建项目,按规定配建确有困难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80%。

第十一条办公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小类

办公

Ⅱ-1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02

Ⅱ-2高层写字楼

Ⅱ-2-a核心城区

4.5

Ⅱ-2-b内环城区

4.0

Ⅱ-2-c外环城区

Ⅱ-2-d外围城区

0.4

Ⅱ-3一般办公楼

Ⅱ-3-a核心城区

0.3-0.4

Ⅱ-3-b内环城区

0.4-0.6

3.5

Ⅱ-3-c外环城区

Ⅱ-3-d外围城区

0.2-0.3

本大类中Ⅱ-3一般办公楼指低于7层的办公楼,该类建筑机动车泊位低限有一定范围,多家单位合用办公楼应在此范围内取高值,一家单位自用可考虑较低值。

第十二条商业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商业

Ⅲ-1商业中心

Ⅲ-1-a核心城区

10

Ⅲ-1-b内环城区

0.6

6

Ⅲ-1-c外环城区

Ⅲ-1-d外围城区

0.3

Ⅲ-2普通商业楼

Ⅲ-2-a核心城区

8

Ⅲ-2-b内环城区

Ⅲ-2-c外环城区

Ⅲ-2-d外围城区

Ⅲ-3大型超市

Ⅲ-3-a核心城区

12

0.03

Ⅲ-3-b内环城区

Ⅲ-3-c外环城区

Ⅲ-3-d外围城区

0.7

Ⅲ-4中型超市

Ⅲ-5零售网点

0.1

Ⅲ-6农贸市场

15

0.05

Ⅲ-7专业市场

本大类中,Ⅲ-1类商业中心指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Ⅲ-2类普通商业楼指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Ⅲ-3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4类中型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十三条文体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文体场所

Ⅳ-1体育场馆

Ⅳ-1-a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20

Ⅳ-1-b中小型体育场馆

30

Ⅳ-2影剧院

Ⅳ-2-a剧场、市级影剧院

5.0

Ⅳ-2-b一般电影院

Ⅳ-3会展用地

Ⅳ-3-a博物馆、展览馆

Ⅳ-3-b会议中心

Ⅳ-4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本大类中,Ⅳ-1-a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Ⅳ-1-b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

1.5万座,体育馆<

0.4万座。

本类建筑在核心城区和内环城区选址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第十四条宾馆、餐饮、娱乐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宾馆、餐饮、娱乐设施

Ⅴ-1宾馆

车位/客房

Ⅴ-2餐饮

S建≤200m2,0.5

200m2<

S建≤1000m2,1.0

S建>

1000m2,2.0

Ⅴ-3娱乐设施

1.0-2.0

本大类中,Ⅴ-3娱乐设施机动车指标低限为一定范围;

人流较少的娱乐设施如保龄球等可采用低值。

人流较多的如舞厅、演歌厅等应采的用较高值。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和Ⅴ-3类分别计算再进行累加。

第十五条医院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Ⅵ医院

Ⅵ-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Ⅵ-2社区医院、诊疗所

Ⅵ-3疗养院

第十六条教育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Ⅶ教育设施

Ⅶ-1大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0.8-1.2

45

Ⅶ-2中学

0.5-0.8

80

Ⅶ-3小学

Ⅶ-4幼儿园

0.3-0.5

5

本大类中机动车指标低限为一定范围,公立学校可取较低值,私立学校应采用较高值。

核心城区和内环城区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Ⅷ游览场所

Ⅷ-1风景名胜、旅游区

车位/公顷游览面积

7.0

Ⅷ-2城市公园

100

Ⅷ-3主题公园

20.0

第十八条交通枢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参考值)

非机动车指标(参考值)

Ⅸ交通枢纽

Ⅸ-1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Ⅸ-2长途汽车站

2.5

Ⅸ-3公交枢纽站

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不包括工业和仓储建筑的停车配建,其它未涉及的建设工程所需配建停车场应进行专门研究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综合叠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

标规定》有关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现行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是根据《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九条的内容设定的。

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主要是依据1988年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准则》而确定。

该指标体系自1999年7月1日《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公布施行以来,对于指导我市的规划管理实践,规范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停车配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随着宁波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长,宁波市的停车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停车难、难停车成为宁波市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体系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为更加全面、正确指导当前建设工程停车配建的规划管理工作,适应新的城市建设形势要求,对现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重新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二、制定过程

2002年初,我局把《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修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委托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并成立课题组。

规划设计院对现状情况作了大量的调查,搜集了北京、上海、福州、杭州等兄弟城市的有关停车配建资料。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有关的数据进行大量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在内容、范围、深度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并多次组织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同市建委、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进行广泛的讨论和研究,经多次修改审查同意,现成正稿报送市政府。

三、制定及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在1999年7月发布施行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九条及附表十五中的规定内容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制定的。

原指标仅以列表形式对各项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作了规定。

而本次制定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在形式、内容、结构上予于全面调整。

制定及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㈠建筑分类全面和详细

现行的指标体系对建筑分类过于单一和笼统,对各类建筑的停车配建指标,按其规模、性质统一以建筑面积作为测算依据。

如住宅分类中不能区分不同户型在汽车购买力和购买意向上的重大差别,对常见的如商务办公、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娱乐设施等公共建筑也未在表中单独列出。

本次制定的规定对不同的住宅户型面积配置相应的停车指标,对原公建项目分类更加详细和具体,便于实际操作,减少规划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

㈡新增建筑区位的划分

本次制定的规定对办公类、商业类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其在城市中所处区位的差异(中心商业区与城市其它地区),配以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值。

建筑区位分为核心区、内环区、外环区、外城区四类。

在城市中心地区办公类、商业类建筑与其它地区相比,其覆盖的服务范围相对集中,所吸引来的汽车也相对较多,因此本规定根据办公类、商业类项目在城市所处区位的差异配置不同的指标值。

㈢停车泊位类型的调整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实际使用时,我们发现许多学校、商场、宾馆、仓库等的上落客货大多占用道路、门厅和仓库通道进行,严重影响了周边道路其它车辆的通行。

因此,为利于交通组织,在新的规定中提出对上述建设工程配建适当数量的上落客货停车位,

㈣指标值的调整

现技术规定中的停车指标值主要是依据88年建设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准则》基础上,根据宁波市当时的城市发展情况制定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宁波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私家车急剧增长这一新的形势。

现状停车配建指标值过低,指标值的范围过大,大部分指标值已与现在的机动车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现状指标体系对住宅、办公商业、宾馆等均为一范围值,建筑的分类不够细化,因此在实际规划管理中,建设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易钻空子,往往选择指标低限进行建设。

为改变这一现状,本次制定的规定对现有的指标值进行了大幅的调整和细化,提高了指标值,建筑分类也更加具体。

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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