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经典实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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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性。
公平、公正、公开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要求鉴定评估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应当公正无私,评估结果应该是公道、合理,而绝对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3.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一是要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该依据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的旧机动车价格独立地做出评估结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的意图影响,保持独立和客观公正。
二是价格评估行为对于委托当事人应具有非利害和非利益关系。
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的经济鉴证类服务机构,评估人员必须与评估对象的车利益涉及者没有利益关系。
决不能既从事交易服务经营,又从事交易评估,具备双重性。
4.科学性。
科学性是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就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活动。
即根据评估的基准日,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5.规范性。
是要求鉴证机构建立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严谨的鉴证作业流程。
管理上要建立回避制度、审复制度、监督制度;
作业流程的制定要科学、严谨。
6.现实性。
要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照这一时点的车辆的实际状况来进行鉴定评估。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基准日是为求鉴定评估标的车在某时点上的价格的基准时间,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结论只能是某一时点上的价格,而不能反映鉴定评估基准日以外其他时期的价值状况。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方法
通常的鉴定评估方法有四种:
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清算价格法。
1.成本法。
又叫重置成本法,指按照标的车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其价格的方法,即根据标的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的重新购置成本(全价)或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或者用重新购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求得其现值。
重置成本是指按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置一台全新的同类型车辆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
旧机动车重置成本的取得一般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调查了解鉴定评估基准日该种车辆的市场实际成交价格;
二是了解鉴定评估基准日该种车辆入户登记注册应付的终身性费用,二者之和就是该标的车辆的重置成本。
2.市场法。
市场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台或几台与鉴定评估标的车相同或类似的参照车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标的与参照车之间的差异做出相应调整,从而确定标的价格。
其基本公式为:
标的车价格=参照车的市场价格±
标的车与参照车比较的差异金额或 标的车价格=参照车价格×
(1±
调整系数)
3.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鉴定评估标的车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评估标的车的价格。
P=ΣRi/(1+r)i
式中,Ri-第i年收益年限;
n-收益年限,r-折现率,p-鉴定评估值。
4.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旧机动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所谓清算价格,是某些特定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车辆快速变现的价格。
主要有:
现行市价折扣法和模拟拍卖法。
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一般操作程序
1.办理委(受)托手续;
2.查验实物;
3.进行技术鉴定;
4.市场调查,了解市场行情;
5.确定标的车成新率,估定重置成本;
6.根据委托方的鉴定目的而界定的价格定义,确定标的车现值。
四、按车况分类的鉴定评估
(一)旧机动车的鉴定评估
旧机动车一般通过计算重置完全价和成新率的办法求得。
关键是要测定机动车的成新率。
通常是通过技术鉴定法测定其成新率。
一般采用两种方法:
一是分部件鉴定法;
二是综合鉴定法。
1.分部件鉴定法
分部件鉴定法主要是将标的车的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鉴定,确定标的车的成新率。
如将标的车分为:
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前后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车身总成、制动系统总成等。
2.综合鉴定法
⑴外观检查
汽车外部有无碰伤、划痕、脱漆及锈蚀,车身及驾驶室的门窗是否完好,密封是否良好,驾驶室仪表是否完好,发动机及变速箱体、后桥结合部、冷却系统等不泄漏,转向系统及变速器操作灵活程度、轮胎磨损程度等。
⑵行驶检查
在机动车工作运行中,检查发动机声音是否正常,转向轮及变速杆操作应轻便灵活,重点检查机动车加速性能,制动性能。
(二)事故损坏车的鉴定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损失应当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对于事故受损车辆部件能够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才予更换。
应该注意的是:
对于部件(低价值的小零件除外)更换与否,应由专业性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结论书,价格鉴定评估人员一般不对此作结论。
对于交通事故损坏车的损失价值估定,除应遵循上述的原则外,运作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验前了解交警部门的委托事项,简明掌握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准确勘验撞损撞毁部分,逐个列明部位、名称、规格、型号、破损程度等,原注明生产厂家的也应记录在册,对于因碰撞而对整车及其他部位运行的影响程度也应说明。
3.勘验后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勘验结果的准确性、重要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办案人员,从而提高勘验结果的准确性。
4.多方了解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价格行情和修理工时费情况,采用的价格资料,一定要客观存在的,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
5.对于碰撞严重的机动车,估损时除了估定损毁价值外,还应根据车况勘验情况,考虑整车的损失价值;
6.对于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认定不可修复,只能报废的车辆估价时,则可按该车被损毁前的现值扣除残值来确定损失额。
五、旧机动车价格构成要素不同的鉴定评估
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拥有使用它必须证照齐全。
否则,它虽然有使用价值,也不能使用。
因此机动车的鉴定评估,还必须区别其证照情况进行。
1.带牌车。
即证照、手续齐全;
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上路的机动车。
通常正常机动车的价格构成要素有:
⑴终身性的裸车价格,车辆购置税、上户费用。
⑵时限性的养路费、保险费等。
2.有手续车。
即车虽未上牌,但随车手续证书齐全,随时可办牌上路运行。
对种情形的车进行鉴定评估时,一般按正常情况,考虑其裸车价格即可。
3.光头车。
即无牌无证车。
对此类机动车,接受鉴定评估时,应特别注意查明其权属和来源情况。
一般是先按正常情况估出裸车现值,再扣减其办理补证上牌手续时应缴的税费和罚金,也就是要扣减其比正常车辆上牌时多支付的罚金和税费。
六、旧机动车价格定义不同的鉴定评估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前,确定其估价目的和价格定义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鉴定估价目的决定其价格定义,而不同的价格定义需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
1.市场价为价格定义的。
通常是以车辆购置、转让、维修为目的,这种情形的鉴定估价适用现行市价法。
即以当时市场同样的车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主要参考依据,来鉴定委估车的价格(一般是裸车价格)。
2.成本价为价格定义。
通常是以车辆保值、补偿为目的,这种情形的鉴定估价适用重置成本法。
即委估车的现时重置成本和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其现值。
3.以拍卖价为价格定义的。
通常是以车辆抵债等短时间变现为目的,这种情形的鉴定估价适用拍卖(清算)保留价格法。
即先确定委估车现值,再考虑拍卖变现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市场供求情况、批量等因素,扣减一定比例的变现差率后,确定拍卖保留价。
4.以收益价为价格定义。
通常是以车辆营运为目的,这种情况的鉴定估价适用收益现值法。
即通过估算委估车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其鉴定值。
七、旧机动车的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鉴定评估
1.长期存放车辆的鉴定评估。
一般情况下,对于长期存放的车辆,不考虑机械磨损,但考虑自然损耗。
具体处理时,对存放条件好,并有正常保养的,可少考虑些;
对存放条件差,又缺乏必要保养的,可多考虑些。
2.对处置假冒车辆、拼装车辆的鉴定评估。
这种情况下,应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对委估标的车的合法处置资格,委托人具备处置资格时才能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这种情形下车辆的鉴定评估方法类似于走私车辆的鉴定评估方法,能通过合法手续上户的,应在确定其正常价格的基础上,扣减其上户应花费的罚金和非正常税费。
不能上户的车辆,国家有处置规定的,按规定办;
无处置规定的可考虑以折零方式确定其价值,也可以残值计价。
3.对于无法勘验到车辆实物的情形。
可按委托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根据所掌握的基准日该种车辆的实际市场成交价格,以价格证明的形式办理,不能出具鉴定估价书。
八、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相关问题
1.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人员应熟悉机动车的构成及技术性能指标。
2.应掌握驾驶技术,能够凭感觉来区分机动车的正常运行状况与非正常运行状况。
一般来说,机动车鉴定评估勘验实物时,都应启动发动机,并进行行驶操作,以确定其运行情况。
否则就无法确定其实际情况。
3.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结论书中应有保留意见的说明。
机动车是一种特殊商品,由成千上万的零部件组成,价格鉴证人员勘估时,对一些间接受损的零部件,难免会有遗漏。
因此,在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结论书中对不能确定的隐损部件应注明待查,建议委托方请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