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业协会章程.docx
《拍卖行业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拍卖行业协会章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拍卖:
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行当众出卖寄售的货物,由许多顾客出价争购,到没有人再出更高价时,就拍板,表示成交。
另称减价抛售;甩卖:
大拍卖。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
xx省拍卖行业协会
英文:
xxxxxxprovinceassociationofauctioneers,缩写xxxx。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省拍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尊重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拍卖行业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增强拍卖协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xx省商务厅业务指导、接受xx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1、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为政府制订政策提出建议。
2、协助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展经济的总体规划,研究拍卖行业的发展方向,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3、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会约,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
4、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与国外、省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5、接受政府委托的除以上各项工作外的其它工作。
二、承担上级协会委托的工作:
1、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协会的工作安排部署。
2、努力完成上级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定期向上级协会汇报工作、提供信息和资料等。
三、承担为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工作。
1、调查、搜集、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2、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信息交流、业务交流和工作交流,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4、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制订行业培训计划,编排教材,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全行业素质。
5、编印发行协会会刊。
6、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依法成立的全省拍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会员入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还可另发可对外悬挂的“xx省拍卖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方型铜牌。
㈡对热心拍卖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㈥有权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对退会会员由协会在会刊上公布,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协会在会刊上公布,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理事会重新补选产生。
原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有权优先推荐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2005年3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净化拍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在xx省行政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国内拍卖企业在xx省行政区域举行的拍卖活动。
第四条 xx省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xx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地市拍卖行业协会为协助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自律内容
第五条 拍卖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本公约,自觉遵守拍卖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拍卖法规定所具备的一切条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不超范围经营,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物品的审查,不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避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八条 严格审核竞买人资格,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做好公告、预展等工作。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杜绝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
以致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拍卖记录和拍卖会现场影像等相关拍卖资料档案的建立,不断提高和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机制。
按规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备案材料,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