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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正、副单独封装)

11

开标时间:

2013年***月***日北京时间上午**:

**

12

开标地点:

*********************

13

联系人:

***、***、***

14

开标时投标企业必须出示以下证件以备现场资格审查:

(1)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需1000万元以上);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需正本或副本;

(4)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

(9)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1)投标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在购买标书时要求提供原件。

第二部分投标企业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书中所述伽师县教育局******项目招标采购

2.定义

2.1采购单位:

系指伽师县教育局。

2.2招标机构:

系指伽师县政府采购中心。

2.3招标方:

系指采购单位和招标机构。

2.4货物:

系指投标企业按合同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的货物。

2.5服务:

系指按合同规定投标企业须承担的运费、装卸费、应履行的义务及售后等其他费用。

3.合格的投标企业

3.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合法有效的

(1)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需1000万元以上);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需正本或副本;

(11)投标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原件。

3.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个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3投标企业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3.4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商业信誉;

3.5具有履行本次招标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

3.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3.7生产的产品符合中国政府或行业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3.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参加投标会的投标企业代表必须是单位法人(须持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投标代理人。

4.投标费用

投标企业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投标企业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投标企业须知: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技术规格及其它要求

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第七部分招标货物明细表

5.2投标企业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企业对招标文件如有要求澄清的内容,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时将书面答复通知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企业。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3天,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企业,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投标企业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企业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方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企业。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1投标企业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2.1投标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企业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投标企业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2除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外,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应按下列内容及顺序编制: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4)企业营业执照(必须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原章);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6)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原章);

(7)特殊产品需要提供质量检测证明文件;

(8)投标企业简介(包括生产能力、供货能力、销售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装备及检测手段、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企业厂房面积情况等内容);

(9)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

(10)投标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例:

《2011年以来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

《投标企业获得资质或奖项证书一览表》

2012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尽量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

厂家生产场地及设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高新技术或创新型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9.2第9.1条中第

(1)-(7)项为必备项,投标方必须提供,否则将视为对本招标文件的不响应。

第(10)项提供得分,不提供不得分

10.投标书格式

10.1投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0.2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的部分由投标企业自行编制。

11.证明投标企业资格合格的文件

11.1投标企业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2投标企业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2.1投标企业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投标企业应逐条对采购单位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3投标企业应注意:

采购单位在技术规范中指出的生产工艺、包装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企业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满足项目要求。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为实际开标之日起30天内。

投标有效期少于规定时间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3.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企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企业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企业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投标文件的书写和签署。

14.1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或打印。

14.2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投标全权代表签章。

14.3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将被定为废标。

14.4投标文件的正本中需签字盖章的应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单位的公章。

14.5投标文件的份数:

一式三份。

正本1份,副本2份,禁止活页装订,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参考资料不限量。

14.6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法人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4.7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电报投标概不接受。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报价的1%。

15.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企业的违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5.3投标保证金应以现金方式提交。

15.4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现场递交至伽师县政府采购中心,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予以拒绝。

15.5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1)如果投标企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5.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现场退回。

16本项目所产生的货物、劳务、管理、材料、运输、保险、税金等政策文件规定各项应用的费用由投标企业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7.1投标企业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信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在密封处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或密封章。

17.2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

(1)招标机构:

伽师县政府采购中心

(2)招标项目名称:

伽师县教育局************项目

(3)招标文件编号:

*********************号

(4)投标企业名称和地址:

(5)注明“开标前不准启封”。

17.3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不对其后果负责。

18.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18.1投标企业必须在开标现场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投标地点。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9.1投标企业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的修改或撤销应以书面形式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地点送达招标机构。

19.2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销应按第17和18条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记和递交。

19.3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9.4投标企业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招标会议,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必须出席。

20.2开标时唱正本“投标一览表”内容、投标文件的修改、撤销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0.3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0.4对未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及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企业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书。

21.评标

21.1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21.2评标委员会

21.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1.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4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质疑、评价和比较,向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

21.5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以及评标办法。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开标后,直到授予投标企业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企业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投标企业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22.3招标方对投标企业未中标的原因不做任何书面解释。

23.对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和响应性确定

23.1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

重大偏离系指影响到合同的招标范围,质量等级或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建设方的权力和投标企业的义务。

而纠正或承认这些偏离将会对投标企业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2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3.3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中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离。

23.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企业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企业未提交投标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3)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4.废标

24.1投标企业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4.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企业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企业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4.3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4.4出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4.5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单位无力支付的,视为废标。

25.重大偏差

25.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5.2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和公章;

25.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5.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25.5投标文件的印章及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6投标文件附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25.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6、投标文件的比较和否决

26.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企业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6.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6.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采购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中标及授予合同

27.中标人的确定

27.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分数高低做出排序,推荐合理中标企业。

28.授予合同时变更货物数量的权利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局部增加或减少,对增加的数量按同类型中标价格支付货款,对减少的数量按单价予以减少。

29.中标通知书

29.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定标结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拒绝某些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1.1招标机构有权在定标之前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招标工作的投标企业,由此对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对此也不做任何解释。

31.2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招标方有权宣布本次招标无效;

(1)最低报价大大超过合同估价,招标方无力接受报价;

(2)所有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投标企业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4)投标企业串通投标。

32.合同的签订

32.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七(7)天内,应按要求派代表前来最后洽谈和签订合同。

32.2如果中标人没按照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采购单位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

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有利于采购单位的投标企业。

32.3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共同承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合同的组成

33.1下列文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合同;

(2)招标文件;

(3)投标企业中标的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澄清说明。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一、投标函格式

      二、投标一览表格式

      三、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注:

投标文件按第一部分9.1款的顺序编制,本部分未提供的格式由投标企业自行编制。

伽师县教育局*******项目招标采购

投标书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章):

        

投标函

伽师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们收到你们号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

  1.如果我们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交货及设备的指导安装任务。

2.我们同意项目验收合格后三年内付清,由中标单位提供发票。

3.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书的有效期为开标后30      天。

4.我们愿意提供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5.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6.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7.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的1%。

8.我方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承付中标服务费。

9.所有有关本标书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地址:

电话:

传真:

投标企业代表签字:

投标企业公章:

日期:

投标一览表

投标企业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项目

单价

报价

质保期

送货期限

++++++++++++++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年年月日

附:

伽师县教育局教学设备项目详细报价表

投标单位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参加贵招标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招标的有关事宜,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承认。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注:

本授权书在开标会现场携带一份,同时投标文件中也必须附有。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投标企业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单位应付给投标企业的价款。

3)“货物”系指投标企业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投标企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等服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采购单位”系指在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投标企业”系指在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采购单位事先书面同意,投标企业不得将由采购单位或代表采购单位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采购单位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投标企业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采购单位的财产。

如果采购单位有要求,投标企业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采购单位。

5、权利

5.1投标企业应保证,采购单位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检验和测试

6.1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采购单位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采购单位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采购单位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投标企业。

6.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投标企业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投标企业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投标企业应免费为采购单位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6.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采购单位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投标企业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采购单位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投标企业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采购单位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5在交货前,投标企业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6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投标企业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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