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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案例

简单案例:

一、邱某,女,31岁,幼儿园教师。

邱某于200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带领幼儿4名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王某(男,5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

邱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个中学生王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邱某在附近找一个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池约75厘米,半人深,但邱某、王某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齐高声呼救。

最后有一个农民张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时间已晚,幼儿被救上来后,已经停止呼吸。

讨论:

邱某和王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邱某构成,王某不构成

二、王某,女,18岁,某中学学生;刘某,男,18岁,系王某同班同学。

1998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外出玩耍,途中,幼儿李某(女,3岁)不慎失足跌入路旁一个未加盖的下水道中,该窨井中的污水深约2米左右。

这时王某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

王某的同学刘某路过此地,见状在旁观看,也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待到李某家人闻讯赶来,将李某打捞上来时,李某已溺水身亡。

讨论:

王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王某构成,刘某不构成

三、被告人:

吴某,男,51岁,原在某旅游风景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旅游业。

1998年5月30日早6时,吴的女儿将3条双人脚踏船租给了6位游客。

7时许,因风速超过警戒线,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业。

后吴发现6名游客驶出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

之后,他与其中4人换船,驶回岸边。

但由于风力太大,只有4人脱险。

脱险的游客找到吴,要求救同伴,但吴没有采取营救措施。

当晚7时,两名游客的尸体被发现。

讨论:

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四、2003年6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曾某(女,40岁)因胞妹与钟某发生口角,率领两个妹妹和妹夫前往钟家理论。

双方在钟家铁门外发生激烈争吵。

之后,身材矮小又怕事的钟某打开铁门欲邀曾某等人找管理人员评理,遭曾某及其妹殴打。

钟某为逃脱殴打,遂往楼下狂奔,当跑至四楼与五楼拐弯处,曾某即将追上时,内心极度恐惧的钟某慌不择路,被迫爬上四楼半平台,双手抓住护墙欲躲避曾某等人的纠缠,扒在墙上故意大喊“杀人啦。

”曾某见状恶狠狠地说:

“你要死就去死,不要害我们”。

双方对峙数分钟后,钟某因双手吊在护墙上,体力渐渐不支苦苦哀求救命,曾某等人明知钟某处境危险,却视而不见,扬长而去。

钟某终因体力耗尽无法爬入楼内,从四楼半坠下,造成粉碎性骨折,法医鉴定为重伤。

讨论:

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构成

五、1999年8月6日,甲持猎枪到农村打鸟,见一只喜鹊站在电杆瓷壶上,遂开枪射击,裸露的输电线被击断,横于乡村小道上,他却扬长而去。

此乃农村小学生上学必经之路,半小时后,5个未满10岁的小学生放学结伴回家,路过此处,造成两人触电死亡。

讨论:

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被告人刘某某,男,48岁,汉族,原系某看守所干警。

1996年1月13日晚,刘某某在值班期间,因值班前饮酒,在值班岗位上睡觉,致使监区7号监舍杨某某、范某某等9名重大犯罪嫌疑人,将监控电视天窗锁头抠开,于1996年1月14日凌晨2点15分逃出监室。

将正在熟睡的干警刘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床单撕成的布条捆绑起来,并抢走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一支,还将闻讯赶来的看守干警刘某长捆绑起来,后冲出监房,搭人梯越墙出逃。

讨论:

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玩忽职守罪?

讨论案例:

一、被告人黄某某(男,37岁),1991年与李某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事发生争吵、撕打。

1995年6月12日晚8时,黄某某与朋友聚会喝酒后回家,又与李某发生争吵。

李某说:

“结婚后老打架,活着真没意思,不如死了算了。

”说完便在屋里找农药欲服毒自杀。

黄某某马上找来邻居王某。

王某劝说李某后,将农药瓶拿走。

此后,黄某某便自己在家喝酒。

不久,黄某某又与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又讲要自杀,并在屋内找绳子。

黄某某对李某说:

“你要死,就去死吧。

”然后继续喝酒。

李某找到绳子后,将绳子系在屋中的房梁上,踩着凳子自缢。

黄某某一直在场喝酒,当看到李某自缢并将凳子踢倒,便起身到离其住处一里远的李某父母家,告诉李某自杀。

李某父母赶到时,将李某救下,李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检验李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讨论:

黄某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黄某某构成,王某不构成

二、1996年春,被告人李某某带子与某村农民娄某某结婚。

同年冬,李某某与同村村民、娄某某的表弟高某某通奸被娄发觉,夫妻间即经常发生争吵。

1997年5月16日下午,李某某给高某某家帮忙耕地,娄某某得知后,便到高家地里找李,与高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

被人拉开后,娄、李二人回家。

当日傍晚,娄谎称服了农药吓唬李。

17日上午,娄、李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李带子要走。

娄说:

“我喝农药了”,李说:

“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

遂带子出走,娄在后面跟随。

行至村西时,娄曾倒在路边,李为将娄甩掉,说:

“你再跟着,我踢死你”。

李带其子躲到西山下的一个废炸药库内,娄仍继续跟随。

当娄跟随到最西边的废炸药库时,李甩掉娄,返回家中取衣物,嗅到了农药味儿,发现屋内地上放着的农药瓶。

但她仍置之不理,并与高某某一起离家出走。

途中,李对高说:

“你庆哥(指娄某某)喝药了”。

5月18日上午,村民发现娄某某死在炸药库里,经法医鉴定,“娄某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其辩护人提出,娄某某是自服农药中毒,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刑法规定的特定义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宣告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丈夫娄某某服农药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积极抢救而与情夫离家出走,以致娄某某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某上诉。

讨论: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三、自1985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1年5、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戴某某勾搭成奸。

2002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告人戴某某带到其与郭某某共同生活、生产的渔船上,三人一起居住。

当月29日凌晨2时左右,三人共同捕捞螺蛳后将该船停泊在喻剩河施庄段境内,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和被告人戴某某同宿,郭某某听后很生气,走出船舱舀水拌呋喃丹农药,欲行自杀,被二被告人阻止。

后郭某某又进入船舱,将拌有呋喃丹农药的茶水喝下。

二被告人发觉后,即用洗衣粉和水灌郭某某,因其拒绝而抢救未成。

随后二被告人即开船送郭某某到医院抢救。

途中被告人戴某某一直将郭某某抱在怀中。

途中,,被告人张某某产生不再将郭某某送医院抢救的念头,将船停下。

此时,被告人戴某某告诉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仍活着”,并问:

“送不送医院?

”被告人张某某讲:

“不送,上医院没钱看,死掉算了。

”被告人戴某某遂不再坚持送郭某某去医院。

时隔不久,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将郭某某埋到河堆上,被告人戴某某未同意。

被告人张某某又提出将郭某某沉入河中,被告人戴某某未置可否。

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电瓶绑附在郭某某身上。

被告人戴某某问:

“张是否绑紧,是否会滑掉?

”被告人张某某告诉戴已绑紧,电瓶有扣子,不会滑掉。

嗣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郭某某的尸体推入河中。

7月3日,郭某某的尸体被发现。

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讨论:

张某某、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四、被告人胡某某于2004年3月上旬至上海看望在此打工的妻子胡某,得知胡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同居在一起,遂劝胡回家,胡某拒绝并在陈的帮助下躲藏。

3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陈某某打工的单位找到陈进行交涉,两人在单位旁边的机耕道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致陈跌入机耕道旁的百曲河中,被告人胡某某轻信陈某某会游泳并能自行爬上岸,即离开现场。

后因不放心,又返回现场,未发现陈某某,遂于当日12时30分左右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及时打捞未果,将胡教育后放回。

同月28日,陈某某的尸体在该河被发现,经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陈系生前溺水死亡。

次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胡某某的家乡将其抓获。

讨论:

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罪。

构成

五、被告人姚某与女友李某自由恋爱遭到女方父母反对后遂生轻生之念。

2003年12月6日晚达成共同自杀的协议。

同居一夜后,姚某改变了主意,但碍于情面未向女友说明。

次日早,李某从市场买回毒药后配置成药水,性情刚烈的李某仍以为男友会同她一起自杀,毫不犹豫地喝下毒药。

此时姚某虽早生“违约”之意,但对女友的自杀却不加劝阻,当目睹恋人中毒并露出痛苦的表情时,才如梦方醒,急忙召唤路人将李某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李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

构成

六、2008年初,林某与丈夫顾某闹离婚期间结识了外籍男子约翰,并很快带着女儿搬进了约翰租赁的房屋。

此后的某天,林某与约翰在该住所内发生口角,林某赌气坐上窗台,不慎失去重心从5楼坠落。

目睹这一切的约翰在震惊之余不知所措地离开了现场。

邻居拨打110报警,林某由民警送往医院救治,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

事后,警方经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但林某的家属坚持认为约翰见死不救,他们联名将约翰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顾某称,正是在约翰的引诱下,林某才离家搬入出租房内与其姘居。

在与林某发生争吵后,约翰未及时抚慰,导致其爬上窗台坠楼。

事发后,约翰不但没及时施援反而离开现场,使警方和医院无法确定林某的身份,未及时联系家属签字手术而延误治疗,导致了林某的死亡。

约翰则表示,他与林某是在酒吧相识的,当时林某向其哭诉遭家庭暴力,继而向他求助。

为鼓励林某继续生活,他为林某租了一套房屋供其和女儿居住,并常去探望。

事发当天,他拒绝了林某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的要求,当时双方并未发生争吵,就在他打算出门时才看到林某已掉出窗外,当时,他吓呆了。

由于不通中文,也不知道求救电话,只得离开现场。

之后,才在一名中国朋友的陪同下向警方说明情况。

讨论:

约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构成

七、王某(男,17岁)与任某(女,17岁)系某县卫校学生,2001年3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2001年9月3日,王某因遇见初中同学张某,见异思迁产生同张某谈恋爱的想法,向任某提出分手,任不同意,二人发生争吵。

9月5日夜12时许任找到王并与王一起来到该县洛北大渠边的一石桌处,任苦苦哀求王与其保持恋爱关系,王不同意。

凌晨1时许,任某感到与王保持关系无望,便翻越栏杆欲跳大渠,王某进行阻拦,二人又相谈半小时,仍无结果,王某转身离去,走出十余米听见落水声和任某的呼救声,王某因心中害怕而离去,任溺水死亡。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王某和任某系恋爱关系,且发生过性关系,任某跳水自杀也起因于王提出断绝恋爱关系,在夜深人静之时、大渠边的危险之地、任已有过一次轻生举动尚存轻生念头的情况下,王独自离去,基于二人的恋爱关系及上述王某的一系列先行行为,使得王某产生特定的救助义务。

王某在知道任某跳入大渠中并呼喊他救助且其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实施救助,放任了任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是不作为犯罪,因而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导致任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杀行为,虽然王某有和任某谈恋爱、发生性关系的先行行为,但这些先行行为能否产生特定的救助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构成

八、2002年,当时20岁的耿某经人介绍认识了19岁的女青年肖某,因性格不合,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分手。

不久,耿某与他人组建家庭。

2004年7月13日,上街闲逛的耿某恰巧遇到肖某。

得知肖某要租房做生意,心怀不轨的耿某主动要了肖某的手机号码,说是可以帮忙。

7月14日晚,肖某给耿某打电话说到县城保险公司门口一起找房,并说好骑耿的摩托先去吃饭。

车行至某收费站附近时,耿某提出吃饭后就在附近开房歇息,遭到肖某拒绝。

到收费站后,满脸恼怒的肖某大喊停车并自称要跳车,不以为然的耿某依然急速行驶。

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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