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文字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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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文字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结合我省施工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编制。

1.0.3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归档和验收。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参予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其他行业系统、专业工程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1.0.4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立项到建成交付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制品等形式与载体的信息记录。

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1.0.5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应按本规程统一表格的表式填写。

本规程未规定统一表格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1.0.6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7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2.0.2单位工程(singleproject)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2.0.3分部工程(subproject)

单位工程中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2.0.4建设工程施工资料(constructionprojectconstructingdocument)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监理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2.0.5工程准备阶段文件(seedtimedocumentofaconstruction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6施工监理资料(Projectmanagement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文件和资料。

2.0.7施工单位资料(constructing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资料。

2.0.8竣工图(as-build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9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over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10建设工程档案(project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简称工程档案

20.11案卷(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0.12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

2.0.13归档(puttingintorecord)

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管理与职责

3.1基本规定

3.1.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整理的施工资料应以承包合同、审批文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做为依据。

3.1.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工程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本规程要求分类组卷。

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齐全,认真书写,字迹清楚,有关责任方按规定签字盖章。

3.1.4工程施工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施工资料进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过程中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3.1.5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资料中各种表格的记录、计算、统计和查询等工作均应采用计算机进行,逐步实现施工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3.1.6不得任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损毁或丢失文件,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故意隐瞒质量隐患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建设单位

3.2.1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管理和组卷工作。

3.2.2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

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3.2.3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3.2.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山西省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3.2.5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对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责任、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等做出明确规定。

3.2.6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3.2.7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2.8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应由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并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归档的施工资料。

3.2.9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施工资料进行预审验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其整改和完善。

3.2.10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3.2.11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3.3监理单位

3.3.1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3.2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工作,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3.3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3.3.4施工监理资料在移交和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4施工单位

3.4.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

各级施工资料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4.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应及时通过报验、报审程序,通过施工单位相关部门或总包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主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先通过本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建设)单位核验、审批并办理签章验收手续。

3.4.3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应有时限要求,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各单位的责任;如无约定,施工资

料的申报和审批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3.4.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

质量标准、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按约定移交施工资料。

3.4.5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资料。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

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施工资料。

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收

集、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3.4.6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和检查。

3.4.7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5勘察、设计单位

3.5.1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接受建设或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和积

累、归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3.5.2施工过程中,及时对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施工资料签署意见。

3.5.3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4.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4.1施工资料的归档范围

4.1.1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施工主要过程和形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

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4.1.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均应归档。

4.1.3本规程的施工资料内容包括四大部分: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A类)施工监理资料(B

类),施工单位资料(C类)和竣工图(D类)。

4.1.4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分类归档范围见本规程附录A;

4.1.5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记录表格和编号见本规程附录B。

4.2归档施工资料质量要求

4.2.1归档的施工资料应为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注明时间。

4.2.2施工资料的内容及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2.3施工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2.4施工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中性笔等。

4.2.5施工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齐全,手续完备。

计算机打印的施工资料应采用手工签名方式。

4.2.6施工资料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应为A4幅面(297mm×210mm)。

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小于A4幅面的资料要用A4白纸(297mm×210mm)衬托。

4.2.7施工资料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

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4.2.8施工资料的填写和编制应符合计算机输入的要求。

4.3竣工图(D类)

竣工图是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真实写照,也是工程维修、管理、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地基基础、地下建筑、管线、主体结构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

编制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

量。

4.3.1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绘

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4.3.2编制竣工图的要求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

由竣工图编制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改绘或在图纸空白处绘出修改的内容,标明变更修

改的依据,如在原位置上改绘有困难可划大样改绘或另绘补图修改,补图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应注明修改范围和修改依据。

加盖“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重新绘图应与原图比例相同,符合制图规范、有标准图框和图签。

竣工图编制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以修改依据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经监理单位核验签认。

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

4.竣工图必须要真实反映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准确、完整、清楚、规范、修改到位。

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能满足计算机扫描的要求。

竣工图用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绘的白图,不得用复印图。

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

5.编制竣工图必须编制各专业竣工图的图纸目录,并加盖竣工图章。

凡有作废、补充、增加和修改的图纸均应在施工图目录上标注清楚,即做废的图纸在目录上扛掉,补充的图纸在目录上列出图名、图号。

6.编制竣工图应按照国家建筑制图规范要求绘制,字、图等应使用绘图笔、签字笔及不退色的绘图墨水。

4.3.3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

1.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制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单位除应编制自行施

工的竣工图外,还应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编的竣工图。

总包单位在交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总包范

围内各项工程完整、准确的竣工图。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包的,各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竣工

图,建设单位负责汇总整理。

3.建设项目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检验和交接等问题。

4.3.4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

管,一套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保存;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增交一套给国家档案馆保存。

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

因编制竣工图需增加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给编制单位,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需要增加的份数。

4.3.5大型工程竣工后,凡上述竣工图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重新绘制竣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力量绘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变更资料。

4.3.6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1.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2.竣工图章示例如下(图4.3.6)。

3.竣工图章尺寸为:

50mm×80mn。

4.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80

15

竣工图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

监理单位

总监

现场监理

 

 

20202020

 

图4.3.6竣工图章示例

4.3.7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4.3.8竣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并按专业、系统进行分类和整理立卷。

其主要内容见附录A。

4.4施工资料的分类

4.4.1施工资料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资料分类、归档顺序进行立卷归档。

4.4.2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A类)应划分为:

建设用地文件(A1);勘察、设计文件(A2);承发包文件(A3);工程开工文件(A4);工程质量监督文件(A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A6);其他文件(A7)七个类别。

4.4.3施工监理资料(B类)应划分为:

监理管理资料(B1);进度控制资料(B2);质量控制资料(B3);造价控制资料(B4);分包资质资料(B5);合同管理资料(B6)六个类别。

4.4.4施工单位资料(C类)应按照专业系统、分部工程和资料类别不同进行分类。

1.施工单位资料应按照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C0)、建筑与结构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的专业系统和分部工程进行分类。

2.每个专业系统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应划分为:

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质量控

制资料(C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4);工程安全和主要功能核检资料(C5)5个资料类别。

3.施工单位资料中的质量控制资料(C3),应按①工程测量、放线记录、②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③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检(试)验报告、④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施工检(试)验记录)、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⑥施工记录的分类顺序进行收集和整理。

4.5施工资料的编号

4.5.1施工资料记录表格的编号:

1.应按表格所在资料的类别、分类顺序、表格顺序编号。

2.施工资料记录表格的编号见本规程附录A和附录B。

记录表格的编号打印在表格的左上角。

3.编号形式为:

资料类别—分类顺序—表格顺序号

举例:

C3—5—1

本表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的顺序号

质量控制资料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资料资料中的质量控制资料类

4.5.2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A类),施工监理资料(B类)和施工单位资料中的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C0)的编号由三部份组成:

1.编号形式为:

资料类别编号—卷内排序号—文件资料的顺序号

举例:

A3—7—1

施工合同中的第一份文件

施工合同的卷内排序号(见附录A)

工程准备阶段承发包文件类

举例:

B6—4—2

合同争议处理意见的第二份文件

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卷内排序号(见附录A)

施工监理资料合同管理资料类

举例:

C0—5—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中第一份文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卷内排序号(见附录A)

施工单位资料的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类

2.文件资料的顺序号,应根据相同的表格、相同的检查项目、按时间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填写。

4.5.3施工单位资料的编号由8位数组成(除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之外):

1.编号形式为

 

文件资料顺序号

文件资料所在分项工程序号

文件资料所在子分部工程序号

文件资料所在分部工程序号

举例:

玻璃幕墙工程的第一份隐蔽工程记录编号为:

03070101

2.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序号应符合《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附录B的规定。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序号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的规定。

3.文件资料的顺序号,在同一个分项工程内,涉及到多种文件资料的类别,顺序号应根据资料类别的不同和卷内排序号,按照相同的记录表格、相同的检查项目,按时间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填写。

4.5.4施工资料的编号应填人文件资料封面右上角的编号栏内。

5工程准备阶段与竣工验收文件(A类)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5.1建设用地文件(A1)

5.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和表式证件,并附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5.1.2国有土地使用证

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5.2勘察、设计文件(A2)

5.2.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指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后,提出的技术文件。

5.2.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指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对水文地质勘察后,提出的技术文件。

5.2.3施工图设计及其说明

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文件。

5.2.4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由审查机构审查形成。

5.3承发包文件(A3)

5.3.1勘察设计承发包文件

指建设单位选择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过程中进行发包、承包活动的文件资料。

由建设单位与勘

察、设计单位形成。

5.3.2施工承发包文件

指建设单位选择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过程中进行发包、承包活动的文件资料。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形成。

5.3.3监理承发包文件

指建设单位选择项目监理单位过程中进行发包、承包活动的文件资料。

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形成。

5.3.4勘察设计合同

指建设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5.3.5施工合同

指建设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3.6监理合同

指建设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5.4工程开工文件(A4)

5.4.1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批复文件

指建设单位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

或批复的年度计划项目表。

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形成。

5.4.2规划审批、修改申请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

指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修改申请文件及图纸。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形成。

5.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书和批准的文件、附图等。

5.4.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及许可证。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准备就绪,满足开工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经审查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5工程质量监督文件(A5)

5.5.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表A5-1)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向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的同时,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审查文件、施工与监理合同、资质证书、工程项目计划批件、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监理项目班子资格证明、中标通知书、监理大纲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5.5.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表A5-2)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表A5-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审查后,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确定工程的监督注册编号,

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

划》,明确质量监督人员和联系方法、监督工作内容和要求。

5.5.3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表B1-5)

1.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签发授权书,并应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单位。

2.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并分类建立汇总表归入工程档案。

5.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A6)

5.6.1山西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A6-1)

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填报《山西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相关资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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