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卫评价资格考试大纲简答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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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卫评价资格考试大纲简答文档格式.docx

(2)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机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

(3)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十七条施行说明

(4)熟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111316-182123262731条施行说明

(5)了解其他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内容。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第47-51号令等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修订,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法律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

包括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工伤保险、高毒特殊作业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明显的突破。

安监总局第47号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规定,对原有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2012年4月27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用人单位这至少每次1次检测,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况评价,初次申请、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况评价。

安监总局第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年4月27日公布6月1日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安监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落实主体责任;

也有助于安监掌握,便于针对性开展工作。

属地分级管理,中央省属企业机器所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申报。

安监总局第49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213637条规定,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

该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但未把离岗后医学随访包括进来。

上岗前-是否适合从事

在岗期间-评价健康变化,判断是否继续适合从事

离岗时-评价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有关,分清责任。

安监总局第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唯独7月1日施行的

分甲乙丙三级,分别由国家省市安监认可及颁发证书。

国家安监总局调控总量。

甲级全国范围都可以做,但需在从事省份备案。

乙级丙级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开展工作。

4类企业必须由甲级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项目;

3)跨省的;

4)安监总局规定的项目。

3类企业必须由乙级以上承担:

1)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

2)跨设区市的;

3)省安监规定的。

资质认可:

甲级877255,乙级544203,丙级322101,八项规定(你知道544203的含义吗?

5日受理-20日完成审核-(向国家提交)-20日评审-10日颁发资质。

服务机构禁止行为:

八项

1.泄露秘密

2.伪造变造转让租赁资质证书

3.超范围服务

4.出具虚假或失实的报告

5.转包项目

6.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7.贬低诋毁其他机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禁止:

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机构从业。

资质证书3年,快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展。

安监总局第51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718条

分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

该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类别不同要求不同,一般较重严重。

一般-备案,自验收

较重-预评价报告安监审核+安监验收

严重-预评价报告安监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安监审查+安监验收

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安监总局公布并不断完善3个类别的目录,省安监补充。

凡在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完成三同时。

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机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

关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建设项目评价资质认可机构进行,客观真实

第27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客观真实

第28条服务机构接受安监监督检查,安监依法监督

第80条无资质服务

第81条超范围服务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50号令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30条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对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31条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保证质量。

第32条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内服务接受所在地安监的监督管理

第33条签订服务,明确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34条收费。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自律标准指导性标准收费-合同协商

第35条八项禁止个人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服务机构从业

第36条各类记录影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全过程管理。

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PPE。

个人在2家机构同时从业的,责令改正,机构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万元以下罚款。

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037条施行说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1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做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依法”就是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总局50号令)第三十五条所列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即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独立”就是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

一是要求机构保持“身份”的独立性,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以保持其公正性,并应当廉洁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二是要求由本机构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专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外聘专职技术人员。

三是要求由本机构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所在省份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应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乙级、丙级机构有关委托检测的要求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规定。

四是要求机构本身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机构承揽技术服务业务时应由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书。

二是“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科学”主要指方法科学,要求技术服务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于职业卫生有关学科理论,采用成熟的定性、定量方法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

“客观”主要指服务过程客观和结论建议客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技术服务事项的实际情况,应当不受或主动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实事求是,给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且应当满足可操作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真实”主要指数据资料真实,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必须真实,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确保技术服务活动可以溯源。

“技术服务事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是“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评价、检测等结论负责,特别是对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一方面要做出书面承诺,另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的技术报告前言中明文作出承诺(或同时附法律责任承诺书),明确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制概况,对报告的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措施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等作出保证,并对上述保证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总局50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警告。

即安全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警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行为所在和如何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即将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违法从事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金钱收入和其他财物,强制收归国有。

3.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取消资质。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所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依法、独立”等要求的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总局50号令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2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复审的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本条是关于负责资质认可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规定,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包括培训合格情况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

1.培训合格情况检查内容:

(1)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要求。

(3)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工程、公共卫生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人员数量、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要求。

(4)所有专职技术人员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2.业务能力情况检查内容:

(1)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专职技术人员是否能独立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能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二是“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内容、质控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不能擅自简化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

原则上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独立服务要求。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2.工作过程规范要求:

(1)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书),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合同评审记录。

(2)收集所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立项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开展必要的初步现场调查。

在对收集的技术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

(3)进行现场调查与记录,做好工作日写实,全面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对象)、检测和评价方法。

(4)依据有关采样和检测标准规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应规范、清晰、完整。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报告,并做好报告的审核。

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6)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3.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1)技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必要的质控记录。

(2)必须保证技术服务中所应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现行有效。

(3)必须保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或校准,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4.保密的规范要求。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建立相应保密措施。

三是“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数据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

1.数据规范要求:

(1)评价报告中引用数据的来源应当规范可靠,对于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检测的数据,要保证样品采集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样品检测检验的规范性;

对于委托其他机构检测或采用其他机构的类比数据的,应保证数据来源可靠有效。

(2)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应用应当规范,数据结果应当按照限值要求进行汇总,数据转换和修约应符合要求,并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等。

2.内容规范要求:

(1)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必须满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和职业卫生评价通则、导则、细则等法规标准的要求。

(2)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至少包含下列13项信息:

①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

②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测检验机构的地址不同);

③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④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⑤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⑥检测类别;

⑦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⑧采样日期(或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⑨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采样计划的说明(必要时);

⑩检测的结果;

⑪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⑫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必要时);

⑬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四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技术服务档案是反映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过程的证明,也是评价其技术服务质量和能力的依据,要求技术服务机构不仅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还应按要求保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2)合同评审记录;

(3)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4)相关原始记录(如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5)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如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6)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五是“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三方面内容:

1.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四层文件。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完善规范。

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内容应覆盖评价与检测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3.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应有完善的记录,保证其可溯源,并通过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活动,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持续改进。

六是“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1.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2.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检测活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3.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技术服务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有悖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

4.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技术服务机构同时执业。

七是“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开展的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熟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等的施行说明

第八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3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的规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

(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

(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6)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符合各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7)结论是否正确。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3)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提出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能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

(6)提出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

(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性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采取会议审核、审查、现场验收的形式,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

5、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当专家库内专家在专业上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性审核、审查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资质证书颁发部门予以处理。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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