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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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科技(简称“标的公司”或“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乙方、标的公司及其它方于2015年1月日共同签署《关于天XXX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由甲方支付投资人民币XXX万元,从乙方1处受让标的公司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投资后标的公司XXX%的股权;

2、XXX系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3、各方一致同意,尽快完成标的公司并购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为此,各方就《投资协议》未尽事项补充如下,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1条业绩承诺

1.1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共同承诺:

2015年度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XXX万元;

(上述年度指日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述净利润的计算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1)以经由投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IPO及并购领域排名前十)的归属于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净利润”;

以税后净利润与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数为准)为计算依据,经各方确认后确定;

(2)帐外利润(或者其他任何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不以任何形式计入净利润之,亦不在估值调整的净利润考虑围之;

(3)基于各方一致同意,尽快完成标的公司并购或IPO,因此上述净利润的计算尚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比例、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需符合证监会要求的标准。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同意投资方有权对标的公司2015年年度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自行安排一次审计,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审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1.2估值调整

1.2.1各方同意,投资方投资于标的公司的估值条件如下:

(1)投资估值=XXX万元;

(2)2015年度投资市盈率=XXX估值万元/XXX投资额万元=XXX倍(市盈率);

1.2.2若标的公司2015年实际净利润没有达到上述承诺,则投资方投资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各方同意,以估值为核心调整投资方的投资成本或占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

(1)2015年实际估值=市盈率*当年实际净利润(单位:

万元);

(2)初始投资成本=XXX万元;

(3)初始股权比例=初始投资成本/投资估值=XXX%。

1.3补偿

1.3.1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15年净利润未达到第1.1条规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现金方式或股权方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

投资方享有自主选择现金方式或股权方式取得补偿的权利,且2015年可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补偿。

如果选择股权补偿,投资方获得补偿后占公司股权不得超过公司股权的XXX%,超过部分无法弥补的用现金补偿。

1.3.2投资方选择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时,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退还多支付的投资成本,补偿方式如下:

(1)2015年应退还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2015年现金退还金额=应退还的投资成本+资金占用费。

应退还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2015年实际净利润*市盈率*初始股权比例

资金占用费=应退还的投资成本*20%*投资期间÷

365

(2)投资期间为投资方支付投资款的当天(以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日期为准)至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付清上述全部款项的当天(以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日期为准)之间的实际天数。

(3)按上述方式补偿后,投资方持股比例不变。

1.3.3投资方选择以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时,补偿方式如下:

(1)2015年补偿后,投资方持有补偿后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初始投资成本/2015年实际估值。

2015年应补偿的股权比例=初始投资成本/2015年实际估值-初始股权比例(注意:

此处应补偿的股权比例意为补偿后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与补偿前的差额)

按上述方式补偿后投资方从标的公司获得补偿的股权比例不超过10%;

若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的股权比例超过10%的,则超过10%的部分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现金方式退还投资成本,并按20%年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补偿股权比例超过10%部分后应退还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2015实际估值*补偿后的股权比例;

(4)当投资方选择股权补偿方式时,投资方有权从以下几种方式中选择补偿股权的来源:

a.以标的公司来源于资本溢价的资本公积向投资方定向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标的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资本公积不足的部分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相关税费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行承担;

b.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无偿转让所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相关税费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行承担。

(5)股权补偿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标的公司完成应补偿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以获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下同)视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应补偿股权的支付义务。

1.3.4上述现金或股权补偿的支付需在年度审计报告(1.1条约定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完成。

经审计标的公司没有完成本条约定之净利润的,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本条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逾期或采取明示、暗示方式不补偿的(采取消极拖延、不予理睬、不积极配合审计等行为均被认为是暗示不补偿),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每天0.1%的罚息*初始投资成本超出实际价值部分(实际估值*投资人股权比例)金额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对于投资方选择以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的,应补偿股权对应的补偿金额=应补偿股权比例*当年实际估值)。

第2条回购

2.1各方同意,以尽最大努力实现标的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实现并购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一致目标和本协议签订的价值基础,各方在此确认。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但投资方已经书面同意豁免的除外),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投资方有选择权):

2.1.1标的公司因在2015年7月31日前如未出现确切收购对象,并签订并购框架协议(总估值不低于4亿元),投资人有权向标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提出回购;

2.1.2标的公司因在2016年3月31日前未能实现各股东同收购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在的第三方)签订并购协议(整体并购,并购价款不低于4亿元);

2.1.3标的公司因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如标的公司正处在中国证监会发审程序中,则投资方不能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

2.1.4相关资产安排没有在过渡期完成,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1.5业绩承诺没有实现;

2.1.6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标的公司严重违反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或出现其他重大诚信问题、重大违规事件或标的公司存在影响未来并购或股票公开发行的重大问题或障碍,且上述问题无法在投资方所规定的时间得到合理解决;

2.1.7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标的公司发生了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

2.2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

2.2.1按照投资方从实际支付投资价款之日起至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足额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20%计算的本息(单利)。

2.2.2回购(以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为准)时投资方持有股份所对应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以最近一次的审计结果为准)。

2.3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8个月完成该股权或股份的回购,并全额支付给投资方回购款,否则每延迟一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息0.1%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一旦回购条款触发,且实际控制人对回购(包括回购价款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4如果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有下列重大故意阻碍标的公司并购实施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之事宜,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即构成了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初始投资成本的50%对投资方进行赔偿;

同时,投资方有权向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标的公司股权或股份,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按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义务。

2.4.1公司基本面及行业基本面没有出现明显恶化的情况,在没有得到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以明示或暗示(不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按时向投资方提供标的公司的财务报告、不进行上市审计、体外循环、多套账等违反会计准则或转移标的公司利益行为)的方式主动放弃规化道路;

2.4.2通过体外循环等方式,故意将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业务转移到其它主体;

2.4.3违反本协议约定,故意做低或做亏公司利润;

2.4.4向投资方出具虚假财务信息及报表,掩盖公司真实财务情况,导致各方合作之目的根本就无法实现。

2.4.5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

2.4.6得到投资方的同意,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围发生实质性调整;

2.5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此保证:

如果投资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根据本协议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促使标的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

第3条关联交易

3.1本次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与关联人士(子公司以外的关联人士)的交易应减少到最低程度,标的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现的税前经营利润不得超过公司当年全部税前经营利润的5%(审计时按市场公允原则予以调整)。

超过5%的部分,在执行第1条业绩承诺条款时,不计算在标的公司各年度实际实现税前经营利润的围之。

3.2对于投资方投资入股后超过1年以上,仍然存在占税前经营利润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投资方许可的除外),视同根本性违约。

第4条竞业规定

4.1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并将促使并确保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由他人代持股份等方式)任何与标的公司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标的公司业务相关联的其他经营实体,亦不得向从事与标的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任何第三方投资或向其提供资金或任何其他支持。

4.2若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方违反本条约定,直接或间接从事相关业务,将按照所从事该业务营业额的三倍向投资方支付赔偿金。

第5条规经营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承诺,督促标的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要求规经营,努力实现上市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5.1公司治理规和管理规

5.1.1公司建立起规有序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授权体系,并且每年至少召开股东会1次、董事会3次。

5.1.2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下制度是必须建立并执行的:

(1)主要业务的管理大纲或者规定;

(2)主要业务的考核和激励规定;

(3)财务和费用控制规定;

(4)关键人员任免的制度化,建立起正规化的人才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和晋升、淘汰制度。

5.2业务规:

守法、诚信经营,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社会利益等可能造成标的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及损害标的公司公众形象的行为,不存在同业竞争,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降低至税前经营利润的5%以下);

5.3财务规

5.3.1建立规的企业财务制度,设置体现监督制衡机制的部控制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投融资管理、部审计等各项财务管理职能,并严格执行;

优化会计信息系统及财务部门人员配置,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5.3.2公司每个季度必须向投资方提供一份规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5.3.3公司不存在账外运行以及不合法的税收事宜。

5.3.4每年6月30日前必须向投资方出具上一年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6条公司治理及其他重大事项安排

6.1股东会

6.1.1投资完成1个月,标的公司应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6.1.2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承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正式规的股东会,会前有议案,会后有决议,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通过的决议必须得到落实;

6.1.3股东会权限

投资完成后(本协议所指投资完成均指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标的公司股东会在讨论下述事项时,应由全体股东中代表80%上表决权(须包含投资方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6.1.3.1决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停业,或者进行任何可能被认定为前述情况的行为;

6.1.3.2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

6.1.3.3创设、授权创设、发行(包括可被转换为或可经行权)相关证券或权利;

6.1.3.4扩大或缩小董事会的规模或者改变董事会成员构成、董事会权限和议事规则;

6.1.3.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1.3.6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6.1.3.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1.3.8变更标的公司的经营围或主营业务;

6.1.3.9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业务。

6.2董事会

6.2.1投资完成后一个月,标的公司设立新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人。

其中投资方有权委派1名董事。

标的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原股东推荐,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2.3董事会权限

各方确认,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60%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且出具同意意见的董事中须包括由投资方代表出任的董事:

(1)决定公司对任何其它企业或实体的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该等其它企业或实体的股票或其它证券;

(2)决定公司在正常业务围之外发生的其它对外投资事项,但投资期限不超过12月的下述投资除外:

1)在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存单;

2)中国政府发行的国债;

(3)市场评估价单笔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同一交易事项不得故意分拆)或12个月累计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处置或对外投资;

(4)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士或者关联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含近亲属)持有股权的公司之间进行的每年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交易;

(5)对外提供贷款、对外担保;

(6)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制订公司解散和清算方案;

(9)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股东支付股息或者配股、弥补亏损的方案;

(10)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

(11)公司部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12)公司IPO及并购方案实施;

(13)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4)为标的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支付义务作出担保或提供类似安排;

6.2.4董事会议事规则

(1)除非经投资方董事同意,否则董事会应至少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含会议的方式),其中以下事项是必须进行讨论的容:

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

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下一阶段经营目标和具体措施;

(2)董事会讨论和批准与关联人士或者关联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含近亲属)持有股权的公司之间的交易时,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决权。

(3)各董事可自行邀请相关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列席标的公司董事会会议,为董事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有关顾问费用由董事或董事委派方负责。

相关董事应确保其聘请的顾问人员遵守董事会会议秩序,并严格保守标的公司商业秘密;

相关董事应为其所聘请的顾问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6.2.5标的公司给予投资方委派的董事适当的董事津贴,董事津贴的标准为5万元/年,标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与投资方商量后,向投资方委派的董事支付董事津贴,董事津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董事自行承担。

除上述津贴外,投资方董事不应从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6.2.6标的公司应为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开展工作提供工作便利,投资方委派董事参加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履行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洽商及其他会议、为标的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差旅费、住宿费等由标的公司承担。

6.3监事会

投资完成后三个月,标的公司应设立新的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投资方有权推荐1名监事,其余2名由原股东推荐。

标的公司应为投资方推荐的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工作便利,投资方推荐监事参加标的公司的监事会、履行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洽商及其他会议、为标的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差旅费、住宿费等由标的公司承担。

6.4管理层

鉴于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超过XXX%,投资方有权推荐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实职性工作职务,有关财务费用和对外款项的支付需要财务总监进行合规性审核。

6.5责任保险

如果董事会提出要求,并且符合标的公司经营的合理需要,标的公司应为相关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购买董事及经理人责任保险(或者相应性质的保险),涉及的保险公司及保险数额应满足董事会的要求。

6.6关于章程变更

各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签署本次投资后的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三会”构成及议事规则等事项一起进行工商变更。

该等章程应反映本协议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关于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享有权利的相应容。

6.7清算财产的分配

当对标的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业务终止,投资方有权优先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现金方式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在公司剩余财产满足投资人投资成本的回收后,公司原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7条增值服务及定期督办条款

7.1在完成投资后,投资方将向标的公司提供以下增值服务:

7.1.1关于管理方面:

帮助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提供相关行业领域的管理案例;

7.1.2关于财务方面:

帮助标的公司建立规的财务制度,

7.1.3关于营销方面:

帮助标的公司对接重大合同,增加营销渠道,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等;

7.1.4关于公司战略方面:

提供国家经济发展方向和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的研究咨询报告,帮助企业制定战略发展规划;

7.1.5关于并购、上市(IPO)及资本运作方面,帮助标的公司筛选中介机构,向已投资项目提供专业的上市方案及上市规化意见;

帮助标的公司物色合适的壳资源实现借壳上市等。

7.2关于定期督办的规定,标的公司在没有与券商签署正式辅导协议并进场工作前,投资方将每个季度对标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督办投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财务规、法律规和管理规的进展。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承诺积极予以配合,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日程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者拒绝。

第8条强制卖股权与股份回购

8.1当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投资方将有权要求出售所持有标的公司任何种类的权益股份给有兴趣的买方(标的公司的竞争对手或与竞争对手相关联的第三方除外),包括任何战略投资者;

在不止一个有兴趣的买方的情况下,这些股份将按照令投资方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

8.1.1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签署本协议及正式协议所需的书面文件或材料存在虚假述及重大遗漏,对投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1.2自本次投资完成后的连续两年,标的公司出现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法规的严重行政或刑事行为;

8.1.3自本次投资完成后的连续两年,标的公司出现如主要客户、主要产品、主要渠道、主要经营方式、主要上下游等主营业务重大变更情形。

8.1.4标的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方投资时标的公司净资产的20%;

8.2如果届时上述股权出售无法实现,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标的公司全部股份。

股份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

8.2.1投资方按年利率20%(单利)计算的利息和初始投资成本之和(包括标的公司已支付给投资方税后股利);

8.2.2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

第9条其他

9.1本补充协议中的用于,除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与《投资协议》中的用于和定义具有同样的涵义。

9.2本协议为《投资协议》的补充,与《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特别地,《投资协议》中各方所做的声明与承诺、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如《投资协议》同本协议有相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9.3、本协议正本一式5份,以中文书写,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盖章)

委派代表:

(签字):

 

乙方1:

乙方2:

(签字):

标的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2015年1月日

签字地点:

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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