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订购合约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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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CNS3765规定
3,300
S83-0039-W
EH123A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350
S83-0040-W
EH203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680
S83-0041-W
EH303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5,080
S83-0042-W
EH503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7,500
S83-0043-W
EH123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S83-0044-W
EH203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670
S83-0045-W
EH303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5,060
S83-0046-W
EH503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S83-0047-W
EH123A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4,150
S83-0048-W
EH123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4,100
S83-0050-W
EH203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4,480
S83-0051-W
EH203S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4,470
S83-0052-W
EH303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S83-0053-W
EH303S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S83-0054-W
EH503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S83-0057-W
EH503S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S83-0075-W
EH123A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S83-0079-W
EH123AS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1.4以上价格包含机器主体、包装纸箱、说明书、保证卡、配部饰板、机体POP及运费(运送地点及相关规定如本合约第5条)。
1.5价格有效期:
自签约日起壹年内价格不变,追加设变另议定之。
1.6乙方所供应甲方之商品,基于双方合意之基础下,甲方有权变更商品之零组件或规格,或由甲方供应零组件,乙方得予配合并调整售价。
第2条:
订购方式
2.1甲方以实际需求量开立订购单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2.2乙方之产能及供应量应能随市场之变化,依甲方订购批量长期稳定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供货商品予甲方。
2.3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方式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同意三日内传真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确认,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3条:
包装方式
依甲方指定之包装方式包装。
甲方提供包装材料之设计稿,且由甲方指定之专人确认完成之首样样品为准,甲方以有偿方式提供TGAS会员标签予乙方,使用于甲方订购标的上之指定贴付位置。
第4条:
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4.1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以送达甲方之指送地点的日期为基准,非乙方之出厂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20日;
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4.2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4.3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45日为限。
第5条:
交货方式及地点
由乙方负责送达至甲方指定之全省各地经销商处或甲方之大雅厂仓库。
第6条:
验收
6.1产品之验收规格,以甲方所提供之图面,测试规格及经双方签认的样品为基准,由甲方派员至乙方到厂抽检,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6.2乙方在运送订购标的物到达目的时,应经甲方指定之送货地派员点收,若质量不合于双方协议之标准者,甲方应于货到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须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处理并完成更换,否则甲方得依第8条延迟交货内容办理。
6.3乙方运交订购标的前,须于事前通知甲方出厂时间及预定到货时间,甲方指定之送货地应于乙方将货品送达后,及时派代表点收确认数量。
6.4乙方所交产品如有质量不良,若经判定特采时,需甲方派员代为全检或再加工处理时,其耗费工时甲方得由乙方货款中一并扣除。
6.5乙方所交产品须做批号管制,以利质量之追溯。
若未经抽验合格之订购标的物,已径自送货至指定交付地点者,处以该订购标的物之单价50倍计之罚款。
6.6甲方若需进行在厂检验时,乙方得配合甲方,甲方于通知翌日三个工作天内,派员至乙方工厂检验订购标的之性能。
6.7订购标的之验收判定,需以甲方之质量检测基准为最终检验之依据。
有关验收之检测项目及信赖性之检测基准由双方协订之。
6.8乙方之供货商须提供零组件、成品之质量规格,供甲方据此验收商品。
甲方有权针对上述供货商提供质量规格做变更或追加,乙方得予配合。
6.9乙方须随货检附当批生产:
「出厂检查合格记录表」供甲方作为验收之参考依据,否则甲方得予拒绝验收。
出厂检查记录表抽样计划按MIL-STD-105E正常单次II级AQL为0.4%。
6.10基于互信原则,乙方须确保订购标的物之质量,不良率目标值(运送不良及不正常使用发生之不良除外)应控制于0.4%以下,否则甲方得依此向乙方提出损害赔偿,依第19条之罚责办理。
由乙方负责送达至甲方指定之全省各地经销商处,所发生之包装不良或运送不良,由乙方全数负责。
第7条:
付款方式
7.1验收后,依实际验收数量开立30日期票支付乙方。
7.2甲方之付款日基准,系依甲方财务部标准付款日计算(送货次月25日起算30日期票)。
第8条:
延迟交货
8.1乙方除不可抗拒之原因(天灾、战争)外,须确保依第4条之交货期限之约定供应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径行终止乙方之交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之一切损失。
8.2乙方收到订单后,须依甲方之订购单指示交期完成交货数量,每逾一日,罚订单订购总价之百分之一罚款;
逾30日,仍无法履行交货,除计算累计罚款外,甲方可径行取消订单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惩罚性违约金新台币50万元整,以弥补开发日程延后损失,乙方不得作任何抗辩于甲方,甲方得由货款中扣除。
8.3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
8.4因验收不合格,至逾原定交货期限者,概作逾期交货论,惟交货之待验日数(不含验收不合格后换货品之待验日数)应予扣除不计。
第9条:
质量异常处理
9.1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9.2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损坏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并全数退货予乙方;
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9.3以上质量异常之产品,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乙方应配合甲方于三日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判定),甲方得要求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生一切费用损失。
且其因而所生之费用,可归责于乙方时概由乙方负责支付。
9.4甲方售出乙方供应之产品,若有质量异常需赴现场解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派人配合办理。
第10条:
保证期间
10.1自交货之验收合格日起,24个月内为售后保证期间。
而使用自来水地区内胆保证三年不漏水,使用地下水地区者内胆保证24个月,离岛地区者除外。
10.2在保证期限【24个月】内,维修零件均由乙方义务无偿供应,且其原因可归责乙方时,乙方须支付甲方每次至消费者处所维修之工本费NT$400元,但甲方应提供客诉报怨单(如附件)及退还瑕疵品,甲方得由货款中扣除。
无法维修之不良品,则以一台赔一台处理。
10.3订购之标的发生故障,非因乙方原始设计不良所造成,维修由甲方负责。
反之,则由乙方办理。
第11条:
服务及零件供应
11.1乙方须确保出货后7年内所有零件供应能力。
11.2原设计之产品特性、功能、结构尺寸及零组件规格,在未获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任意变更规格及设计或以替代品取代,另已经由双方甲乙双方协议确认后之制程,乙方亦不得任意变更。
11.3如附件『售后服务零件清表』及『BOM成本表(需列名供货商)』
第12条:
损害赔偿
甲方向乙方所购之商品零件因意外发生人员损伤或财物损失时,经双方同意之第三机构确认为乙方本身零件故障因素所致,则乙方应负责该情况所有损失与赔偿责任。
第13条:
专业技术及教育训练协助
乙方得依甲方需求,配合提供产品相关知识及技术。
并得配合甲方作教育训练时,提供书面资料及讲师人员。
第14条:
专属限制
14.1乙方供应甲方之商品,不得转售其它厂牌,或任由旗下所属之经销商公开标售。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售本产品予非甲方及甲方经销体系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之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赔偿甲方或立即反映于供给甲方之商品价格降低上。
14.2乙方不得将甲方有偿提供之零组件,未经甲方同意,使用于非本约之商品上。
若乙方违约使用,甲方得依侵害商标权之事实,处以本约有关商品单价之100倍计。
第15条:
保密责任
15.1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成本、纳期等信息,不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均应负保密责任,非经甲方之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漏予第三者或团体。
15.2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资料,为甲方智慧财产权,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流用及贩卖。
15.3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双方查证属实者,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合约书。
本合约终止时,乙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16条:
专利
16.1乙方供应之商品或其零件,若涉及侵犯第三者之专利纠纷时,概由乙方承担全部之责任,与甲方无涉。
16.2乙方供应之商品及所属专利技术权,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无偿使用。
乙方须提供该专利文件及相关数据给予甲方。
第17条:
产品责任
乙方需投保产品责任险NT$1000万元。
第18条:
解约
18.1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1条至第17条中各项条款时,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契约。
18.2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偿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偿。
第19条:
罚责
若乙方违反本约中之6.10条文内容「质量不良率目标值」时,则甲方可依此要求赔偿,赔偿之依据依超出不良品率之数量之10倍金额计算。
第20条:
情报提供
20.1甲方对于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证、供应价格、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报,认为有必要了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甲方技术提供者)至乙方公司或工厂调查供应零件之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制造设备等状况,并且得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善。
20.2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
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第21条:
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民国91年1月1日至民国91年12月31日止,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终了之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于期间终了时,若尚未完成换约动作或无一方提示有效文件载明重订契约时,可延用本合约,本合约仍视同有效之延续。
第22条:
纷争解决
合约之执行,依据中华民国之法律规定,合约如遇有争执时,双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为裁决管辖法院。
第23条:
合约
本合约正、副本各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各乙份为凭证。
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
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恒和防火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
张宗玺姓名:
郭信雄
地址:
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路35巷5号地址:
高雄县永安乡永华路2巷30号
电话:
(07)691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