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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议标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议标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三章 合同协议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二卷 技术规范

        第五章 技术规范

    第三卷 投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第八章 辅助资料表

    第四卷 图纸

        第九章 图纸

    4.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

    5.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6.3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6.4 补充通知须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投标报价说明

    7.投标价格

    7.1 投标价格

    7.1.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7.1.2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7.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7.2.1 如果采用7.2.2价格固定,则删除7.2.3价格调整;反之,采用7.2.3价格调整,则删除7.2.2价格固定。

    7.2.2 价格固定(备选条款a)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单位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7.2.3 价格调整(备选条款b)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7.3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表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9.2 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0.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0.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

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1.4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4天。

    11.5 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1.6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2.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6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2.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2.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3.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13.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3.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3.4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7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4.投标截止期

    14.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4.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5.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5.3 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议标

    16.议标

    16.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6.2 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6.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6.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6.3.2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16.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6.3.4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七、评标

    17.评标内容的保密从议标开始,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8.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9.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9.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着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

    20.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附表第10项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八、授予合同

    21.中标通知书

    21.1 确定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

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1.2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1.3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2.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23.履约担保

    23.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

    23.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2条或第23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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