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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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

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

(1)教育;

(2)医疗卫生;

(3)文化;

(4)体育;

(5)商业金融;

(6)社会福利;

(7)行政办公;

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

(3)文化娱乐;

(5)商业金融服务;

(6)社会福利与保障;

(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管理要求】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与控规的关系】

片区是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

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

(表1)

表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分类

项 

内容或功能

最小规模(㎡/处)

配置要求

备 

建筑

面积

用地

中等职业

学校

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

15000

20000

学校最小规模应不小于960名在校生。

要求:

生均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1m²

,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6m²

依据《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的要求。

聋哑学校

9班

义务教育阶段的聋哑学生教育

4005

11115

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14人。

依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18班

6480

15624

弱智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的弱智学生教育

3330

8550

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12人。

5238

13680

医疗卫生设施

妇幼保健院(所)

妇女儿童

诊疗保健

800~1600

1100~

2600

每区应配置不少于1处妇幼保健院(所)。

需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数量,确定院(所)的建筑面积。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疾病防控

中心

疾病预防与控制

2500~4500

2100~

4500

每区至少应设1处。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

卫生

监督所

卫生监督与执法

500~1500

每区至少应设1处;

可与同类办公用房合建。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文化设施

图书馆

藏书、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

4500~

7500

4000~

每区至少应设

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档案馆

收集、保管查阅档案

1200

1处综合档案馆,可与行政服务中心合设;

另可根据需要配置专门档案馆,建筑面积≥1200㎡。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文化馆(宫)

开展市民文化活动

6000

3500~

5000

1处;

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并应设室外活动场地。

体育设施

体育中心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它综合训练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

体育馆

8200

游泳馆

10350

90000~110000

区级体育场的观众席规模宜为1~万座,区级体育馆的观众席规模宜为2000~4000座。

依据《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及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标准。

在人口规模允许情况下,中心城区的区级体育中心可与市级体育中心兼容使用。

社会福利设施

养老院

(老年公寓)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等

5250

6750

规模宜为150-300床位;

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5m²

,每床位用地面积不小于45m²

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区,可参照本标准,适当增加养老院、老年公寓数量与建设规模。

老年人活动

(老年人

学校)

阅览、棋牌室,多功能教室(多功能厅),室外活动场地等

≥5000

≥10000

每区至少设1处,可与老年人学校合并设置;

一般应在独立用地建设,并应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室外场地及配套设施。

当与老年人学校合并设置时,应根据学校规模及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老人护理院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

≥3500

每区至少设1处,规模一般不小于100床。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青岛市相关规定。

社会救助

管理站

流浪人员扶助、救护

500

每区可设若干所;

宜靠近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机构设置。

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残疾人康复

为残疾人、智障儿童提供康复、培训等服务

2000、3000、5000三个级别

每区应设置1处,床位数20~50个;

宜独立设置,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依据《青岛市城市社会福利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00-2010)》。

商业金融设施

大型综合

超市

大众化实用产品零售

服务人口5~10万人;

宜结合交通便利地段、大型居住区配置;

服务半径宜

>3公里。

此栏各类商业设施均可与市、区级商业中心结合配置(用地面积可按15~20公顷考虑)。

在大型商业设施内部或附近,应配置方便社会使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配套设施。

大型专业店

经营大宗专用商品为主

10000

同类产品大型专业店,服务半径宜>5公里。

百货店

日用工业品销售

服务半径1~3公里,可设在居住区内。

行政办公设施

行政服务

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效能监察,社会服务

3000

每个区应配置

1处。

当与区级综合档案馆合设时,建筑规模应适当增加。

社区服务

区域社会事务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民事投诉咨询

2000

当与区级图书馆和文化馆(宫)合设时,建筑规模可适当增加。

责任区刑警

中队

办公、值班及专用配套设施

应根据城区人口规模配置,一般每区2~3处;

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

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山东省相关规定。

基层交警

办公、值班、训练及专用配套设施

应根据城区人口规模配置,一般每区5~6处;

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区域。

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公安部相关规定。

注:

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基本要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

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

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

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空间布局】居住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

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

【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

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表2 

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

内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配置标准

序号

(m2/处)

居住

小区

组团

文化娱乐设施

1

文化活动

中 

心(☆)

图书阅览、科普教育;

网吧、球类、棋类活动、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学习活动用房及场地等

4000~8000

8000~15000

每个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

其中,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100-200㎡/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240-300㎡/千人控制;

青少年、老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

2

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重点考虑青少年和老年人的活动需求

400~600

400~800

每个居住小区(~万人)应配置1处;

其中,青少年活动站建筑面积按20-30m2/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40-60m2/千人控制;

体育活动

中心(☆)

包括居民室外健身场地、慢跑道、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小型足球场、健身房等及配套设施

7700~10700

18900~27800

用地面积按300~650m2/千人控制,建筑面积按100-260m2/千人控制。

宜配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

社区体育

居民健身场地,包括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

2050~2900

4300~6700

室内建筑面积可按100~260m2/千人、室外用地面积可按300~650m2/千人考虑。

5

居民健身

场地(☆)

组团居民健身场地

170~280

650~950

每个居住组团(万人)配置1处;

室内建筑面积可按100~260m2/千人,室外用地面积可按300~650m2/千人考虑。

6

街道办事处(☆)

包括街道办事处及市政、环卫、绿化等管理用房

1000~1500

1000~1200

居住区人口规模较小时,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居住区共同配置1处;

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7

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

计划生育宣传咨询;

中介、咨询服务等

800~1000

可与街道办事处合并配置。

8

社区服务站(☆)

便民服务、社会救助、老年人服务等

200~300

每个居住小区(万人)应设1处;

宜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合并设置。

公安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870~1600

每个街道办事处、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

如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较大,可根据需要确定规模和布局;

宜有独立用地、院落和对外出入口;

在旧城区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

用地面积为单独院落的用地指标。

10

社区警务室(☆)

值班、巡逻等

30

每个社区(~万人)应配置1处;

社区人口规模较大时,可设置多处。

与社区居委会合并配置时,应有独立的房间。

11

社区居委会(☆)

管理、协调等

60

每~万人应配置1处,不足1000户的应按1000户配置。

12

物业管理

用房(☆)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

≥100

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5‰配置;

应有独立用房,最低不少于100m2;

办公用房应设在地上。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13

(☆)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4500

≥6000

按居住区人口8~10床/千人核算,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m2/床,用地面积为40~50m2/床。

14

托老所

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等

≥300

每个居住小区(~万人)配置1处。

15

(服务)

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室外活动场地等

≥500

≥1000

应配置面积不小于3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可与养老院等合并设置。

16

老年人服务

(活动)站(☆)

活动室、保健室、阅览室、家政服务用房、室外活动场地等

小区级:

≥300;

组团级:

≥150

可结合社区办公用房或托老所配置,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

17

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

>

150

每个组团配置1处;

室外活动场地宜与绿地合并设置。

18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等

2000~3000

3000~5000

3~5万人配置1处;

宜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

19

服务站

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和医疗等

200~500;

单独

组团:

100~200

独立的居住小区(~万人)应配置1处,一般不单独占地;

已配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小区可不再单独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20

农贸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1500~

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出的独立地段,可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室内;

应配置专用停车位。

21

大、中型

商业金融

服务设施

菜市场、超市、报刊亭、餐饮店、中西药店、书店、洗衣店、综合修理店、日用杂品店、五金电器店、文具店、银行等

15000~

7500~

一般应设置在居住区中心;

超市、银行设在底层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

22

小型商业

金融服务

设施

菜店、便利店、早点店、药店、理发店、储蓄所等

2000~

1000~

1500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各类商业金融设施可集中配置。

储蓄应设在建筑物一层;

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

23

邮政支局

(邮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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