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外街外店租赁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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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面积:
乙方承租该店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3面积误差:
若任何一方就上述租赁面积发生异议,双方同意以某某市房产局批准的有资质的房地产测量部门测定的面积为准。
其测量费用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店铺只限于经营:
业种,范围。
乙方承诺该店铺仅用于上述经营范围。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区域经营业种和范围的,视为违约,乙方须按人民币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自甲方提出书面警告之日起15日内乙方未整改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3除本协议约定之外,乙方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超出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的依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装修期
无免租装修期的情况:
3.1租期:
本协议的租期为1年(月),即从2004年11 月18日起至2005年11 月17 日止。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开业日为2004年12 月18日。
租金自租期起始日起开始计算。
3.2装修期:
该店铺租期起始日至2004年12月15日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
3.3店铺移交日:
租期起始日即为店铺移交日,乙方须于该日自行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店铺的接收手续。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未办理接收手续的,仍视租期起始日为该店铺移交日。
3.4装修期乙方须按本协议第四条标准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所有费用。
有免租装修期的情况:
本协议的租期为1年(月),即从2004年11 月18日起至2005年11 月17 日止。
租金自开业日起开始计算。
该店铺租期起始日至2004年12月17日为甲方给予乙方的免租装修期。
(免租装修期外或本广场开业后乙方仍需进行装修的,不再享受免租装修期的待遇)
3.4免租装修期乙方须按本协议第四条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所有费用。
3.5续约
如乙方欲继续承租该店铺,需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如双方在本协议届满2个月前仍未签订续租(租赁)协议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续租。
第四条租金及其他费用
4.1租金及支付
租金:
乙方承租该店铺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平方米(RMB)(按建筑面积计算),月总租金为人民币元(RMB)。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第二年起每年的租金,以前一年租金为基数上调%。
支付:
租金每月(双月、季、半年、年)交纳一次;
首期月的租金(人民币元)于本协议签订时交纳。
以后于每月(双月、季、半年、年)开始前30日交纳。
(见附件三租金及费用交付明细)
4.2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
租期内,乙方须按人民币元/月/平方米(RMB)(按建筑面积计算)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月总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RMB )。
物业管理费每月(双月、季、半年、年)交纳一次;
首期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于店铺移交日交纳。
4.3水、电、煤气、采暖费、电话等费用
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能独立设表计量(计费),主、分表之间的表损按分表实际用量均摊;
如不能设表独立计量和单独计费的,可按定额(水费:
元/月,电费:
元/月;
煤气费元/月)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水费:
元/月/平方米,电费:
元/月/平方米;
煤气费元/月/平方米)。
该店铺移交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预交水、电、煤气费人民币元,以后乙方须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上个月费用。
乙方自行承担该店铺的采暖费,按供热单位制定的商业采暖收费标准于每年采暖期到来三十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当期采暖费。
(是否有商业标准,建议查清)
乙方经营如需安装电话,由乙方直接向市政电信部门申请,并自行向其缴费。
4.4乙方经营中需交纳的消杀费、环保检测费、卫生检疫费、排污费及其它本协议未做说明但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直接向市政相关部门交纳。
确需由甲方代缴代扣之款项,乙方须按甲方发出的收费通知按时交纳至甲方。
4.5税金和工商管理费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产生的税金和工商管理费,并自行向税务及工商部门交纳。
4.6建筑周围环境状况(包括施工、公共区域的装修和材料的清除)、建筑内个别区域的装修以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水、电、煤气、暖气等供应的中断,均不得做为乙方拒付上述费用的理由,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须向甲方交纳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乙方须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全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整(RMB )。
5.2本协议期满月后,如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将无息返还保证金;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人蒙受损失或出现消费者投诉并产生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现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5.3如在租期内出现履约保证金少于前述第5.1条规定的数额,或出现5.2条款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
第六条店铺的使用及交还
6.1店内设备、设施
6.1.1乙方应保证甲方所移交的店铺及所有设施设备(见附件四交屋条件及设施设备清单)的完好无损。
如因乙方或与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甲方统一维修,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因此而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均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人为破坏,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1.2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装修出现破损,乙方应自行及时修复,在甲方书面通知规定日期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或由甲方进行维修,以保持本广场的统一水准,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此而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均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2装修
6.2.1乙方的装修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之规定以及《某某·
某某商场管理规定》和甲方临时颁布的通知。
如乙方的装修违反政府法规需恢复原状或被行政处罚时,不论事先是否获得甲方同意,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2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店铺内安置或准许他人安置任何重量超过该店铺楼板所能承受的建筑荷载(每平方米不超过300250kg)的设备或物品。
6.2.3若乙方需要改动店内设备、设施,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损坏防水层、防水设施和妨碍广场的正常经营。
6.2.4每户的空调室外机只能安装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位置。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或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甲方有权不提前通知而予以拆除并进行必要的修复。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2.5为确保本广场外立面的统一,以及受本广场外立面装修材料所限,乙方不得在店铺外墙面的任何地方实施钉钉、打孔等破坏墙面的行为。
6.2.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于室外安装任何设备、设施、灯箱、广告牌等。
6.3出入权
甲方有权在乙方人员的陪同下,进入乙方店铺内检修房屋及设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如遇火警或其它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店铺排除险情、采取措施抢救、保护财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4该店铺的交还
6.4.1乙方应当于本协议期满之日的次日(协议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当于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店铺及其设施保持完好交还甲方,乙方的财产(不包括第6.4.3条所列的装修和财产)由乙方自行运出本广场,并拆除乙方的各种标志、文字、符号等,同时交出所有钥匙。
6.4.2未按期交还的,每逾期一日,按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承担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财产经甲方要求限期移除后仍未移除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乙方需承担甲方向后一承租方逾期交铺的违约责任及甲方处置乙方遗留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6.4.3乙方的装修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除、清运外,乙方不得拆除、移动。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法处理:
(1)协议期满的,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2)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提前解除的,甲方只对乙方之装修和不可移动财产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乙方同意由甲方聘用有资格的工程造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乙方的装修和不可移动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甲、乙双方各占50%),两年以上(不含两年)协议的,使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按评估现值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补偿,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评估现值的百分之二十予以补偿;
两年(含两年)期以下协议或使用期超过两年的,不给予补偿;
(3)因乙方原因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不可移动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第七条经营活动
7.1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经营所需许可证件。
本协议签订同时或乙方开业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查、存。
相关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印鉴卡
*授权委托书*商品合格证
*注册商标证明*特殊行业许可证
*
共计项页(见附件五:
乙方证件资料)
上述证件及资料需要年检的,乙方应在办理完年检后3日内重新向甲方提供。
如乙方虚假提供该证件、资料,而给甲方或其它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7.2乙方的经营须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令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代理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若由此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7.3乙方在承租期内,应依法纳税和缴费,若因乙方偷税、漏税、欠缴各种费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勒令停业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不得拒付被勒令停业期间应向甲方交纳的一切费用。
7.4乙方应保证其经营往来的所有发票凭证均合法、有效。
7.5乙方经营需自行聘用员工,并须保证其用工符合国家劳动法及其它法规、政策的规定。
7.6乙方及乙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某某*
某某商场管理规定》(见附件六)及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临时颁布的通知)。
乙方员工如有违规,必须按本广场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甲方书面报告处理意见。
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凡因乙方人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7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经营中发生的顾客投诉,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商誉。
如因此导致媒体曝光或被消费者投诉,乙方须负责为甲方挽回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7.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在该店铺外的任何位置张贴宣传资料和散发传单。
7.9为求营业之发展,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统一举办的各种营销活动(包括展览、打折、抽奖、表演、赠品等),并不得干涉、阻挠甲方于店铺外任何地方(包括墙面)粘贴、悬挂宣传资料、条幅及安装音响、广播设备等。
7.10乙方应保证所租店铺在营业时间内的灯光照明。
(是否有要求,可考虑删除)
7.11凡在该店铺内发生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损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12对于乙方擅自在该店铺外的任何位置存放货物、加装设备、标志、招牌等,甲方有权不作预先通知而予以清除,甲方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清理及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7.13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危险和散发令人不快气味以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物品。
7.14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外设置影响本广场环境和其他客户正常经营的音响、广播或做出任何扰人的噪音。
7.15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外饲养或容留任何动物或宠物,并须自费采取甲方所要求之所有预防步骤及措施,以防止害虫在该店铺内生存、蔓延。
7.16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容留任何人员在店铺内过夜。
7.17在乙方装修、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妨碍相邻店铺的经营,引起争议、纠纷及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同时按照甲方要求排除妨碍。
7.18乙方店铺外的停车位、场地及设施由甲方统一收费、管理,乙方无使用权。
乙方及乙方的访客、供货商等如需停泊车辆,需服从甲方的管理、安排,并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停车费。
(此条款对外店来说比较重要,)
7.19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乙方的经营须遵守《某某商场管理规定》,如《某某商场管理规定》没有规定的,须遵守行业惯例。
第八条物业管理
8.1甲方:
负责本广场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
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广场整体经营活动、公共秩序的管理。
8.2乙方:
负责该店铺内的安全、清洁和经营秩序;
该店铺内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
乙方设施及财物的保管、乙方人员及财物的安全。
第九条租赁限制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店铺的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分割或与他人互换使用,如乙方在租赁范围内注册新的公司或其它组织(凡与承租人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不符且使用该物业的任何公司、组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于新公司成立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交愿意与乙方共同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共同承租人的承诺书,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其营业,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保险
10.1乙方应为该店铺内乙方财产投保财产一切险,并在开业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交其保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甲方审查,复印件供甲方存档),乙方须保证其保险在租期内始终有效。
10.2如乙方未按10.1规定参加保险,乙方同意在该店铺内、外乙方财产的损坏、丢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甲方和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和协议的解除
11.1甲方逾期移交该店铺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月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逾期达六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1.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和所有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交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如期开业或乙方在营业期间擅自停业的,除正常计租之外,每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开业或擅自停业达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外店是否有要求,如没有,可删除)
11.4除11.2至11.3条规定外,乙方未履行本协议其它任何一项条款或违反其它任何一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履行,期满仍未改正或履行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乙方经营,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11.5凡是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除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退还外,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11.6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店铺的招租及产权的转移
12.1 在本协议租期届满前2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有权对该店铺重新招租。
包括在该店铺的适当位置张贴、悬挂招租广告。
甲方以任何方式发出招租信息,带领意向承租人或使用人或买受人进入该店铺参观等,乙方不得拒绝或阻挠,即使甲乙双方正在进行续租协商而未达成协议。
12.2在租赁期间,如甲方将该店铺做产权销售或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可在办理完所有销售手续后,通知乙方该店铺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乙方现明确的声明放弃甲方应提前通知其出卖该店铺的抗辩权。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13.1
13.1甲方保留对“本广场”重新命名的权利,无需对乙方做出补偿,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3.2乙方可自行办理本协议的备案登记,亦可委托甲方办理,但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交清办理租赁登记所需的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13.3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让任何第三方在本广场内、外的公共区域举行展览、展销等活动,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13.4保密:
乙方应当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及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3.5由于第三人,包括其他承租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3.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甲方的标志、资料、名称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十四条通知条款
甲方根据本协议发出任何通知书及文件予乙方,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通信地址,如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地址:
邮编:
根据本议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
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上述条款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乙方特此声明,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
第十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协议说明
18.1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18.2本协议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附件:
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一:
租赁区域位置
附件二:
某某商场管理公约
附件三:
租金及费用支付明细
附件四:
甲方交屋条件及设备设施清单
附件五:
乙方证件资料
附件六:
某某商场管理规定
签署: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某某市沙河口区路号
电话:
邮政编码:
116021收件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代表:
收件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