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防雷设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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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滚球半径时,其保护范围见附录四中的
(2)条。
问题可能是建筑物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要采取哪些措施?
见天的屋面由接闪器保护,高度超过滚球半径的部分应有防侧击雷保护措施(见第3.3.10条、第3.4.10条、第3.2.4条等)。
屋顶避雷针保护范围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附录四中的(7)条.
6.关于防雷类别问题:
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中的年平均雷暴日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苏州为28.1d/a;
新实施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中,苏州市亦为28.1d/a。
但苏州市防雷中心口头要求苏州市应为52d/a。
应如何执行?
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是否经计算不需防直击雷的建筑物都要采取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必须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不计算无法分类的。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附录一已写清楚,“Td——年平均雷暴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d/a)”。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3.1.3条指出,“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若无正式下文,不能做为依据,应请主管部门下文明确。
另一种办法是,在设计图纸上注清资料来源,再请主管部门审定。
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04DX002上有解释:
“设计时,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性质、高度、体量确认其防雷类别,有的需进行计算,如划分错误,会造成损失和浪费。
请注意,《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6.1.3条的意思是按规范其它条文要求,可以不考虑防雷装置的建筑物,但内部没有信息系统时,则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
7.防雷设计中,什么样规模的商业建筑属“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答: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另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及《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4条、第4.5.7条的条文说明可知,除上述建筑外,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候车候船候机厅以及养老院、托儿所、集体宿舍等也属于人员密集建筑物。
8.屋面避雷带、避雷网格可否利用结构梁上层钢筋?
若行,应注意些什么?
从理论上讲,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第1、4、5、6、7款之外的其它防雷建筑物,只要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5条时,都可利用屋面结构钢筋做接闪器。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4.1.5条注:
利用屋顶建筑构件内做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
另可见《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相关内容。
但是,国标图集《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03D501-3)上有段话:
“1.接闪器……,为此,高层建筑物屋顶防直击雷首先宜沿屋顶周边设接闪带,其安装位置宜略为突出屋顶外沿。
规范没有不允许利用高层建筑物屋顶的钢筋做为接闪器的规定,但在此不建议利用屋顶周边混凝土内的钢筋做为接闪器。
因闪电击中钢筋时,钢筋表面的一小块混凝土将比多层建筑物屋顶落到地面的动量要大得多,但屋顶钢筋要与防雷装置相连,做为屏蔽和后备接闪器用。
据此可知,结构梁上层钢筋可利用,规范允许用,但最好别用,特别是高层建筑物屋顶周边混凝土内钢筋尽量不要用。
9.彩钢板屋顶的车间利用彩钢板做接闪器,是否还要考虑20×
20(m)或24×
16(m)避雷带网格?
彩钢板做接闪器用,其上不必再做避雷网格,但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4.1.4条相关要求。
10.宽度小于20m的坡屋面避雷带是否要形成网格。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4.1条规定,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如果是坡屋面,是否也可在屋脊、周边敷设避雷带。
纵向是否需要加20×
20m的网格?
坡屋面可在屋脊及周边设避雷带,不必再设避雷网格。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附录二相关说明。
11.车间利用柱内主筋做为防雷引下线,独立柱基内的钢筋做为接地极,独立基础之间则利用地梁内的钢筋连通,但地梁距地小于0.5m,这样做是否可以,是否会有跨步电压的危险?
规范对地梁埋设深度是有要求的,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5条第4款及第3.4.3条第1款。
现实是大多数工程的埋设深度都是大于0.5m,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1.2条。
个别小于0.5m的地梁,从理论上讲也可做为接地装置的一部分,另补充人工接地装置以满足要求。
此问题与跨步电压的问题无关。
关于跨步电压的问题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4.3.5条。
12.国标图集《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03D501-3)中有一张雷击多跨距厂房的雷电流通路示意,图中在建筑物中间的柱上也是有雷电流流下的,这是否意味着较大面积的厂房(如实际中遇到200m×
300m的金属屋面,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内部的柱筋上也可做为引下线?
如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中规定的只沿建筑四周设引下线是否会影响到雷击时的安全性?
如果是全钢结构厂房,是否所有钢柱均要接地?
如接地,则意味着所有柱均可以做为引下线吗?
内部的柱筋可算作自然引下线。
由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第4.2.2条的条文目前尚未修改,所以,建议设计人员仍然利用四周柱筋做引下线用,尽可能不要内部柱筋。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3条和第3.4.7条对二、三类防雷建筑物需设的引下线数量和间距都有要求,请注意“不应少于”和“不应大于”的含义,即只做1根引下线,规范不允许;
每根柱子都做,间距小了,规范允许,但是增加了施工工作量。
详见该“规范第5.3.3条表5.3.3-1的规定。
1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3.1条第1款,要求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地层中心部位,其设备应远离外墙结构柱,但在实际设计中,大多机房设在外墙处,是否将电子信息机房及设备尽量远离用做防雷引下线的外墙结构柱即可?
是的。
机房和设备应尽量远离外墙结构柱,设备与利用钢筋做为引下线的柱子至少保持不小于1m的距离。
详见该“规范”第5.3.3条表5.3.3-1的规定。
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5条防雷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中的钢筋,其数量、直径是否一定要写上?
防雷引下线沿建筑物四周,如有内庭院的怎么办?
现在有多跨工业厂房,而且长度在100m以上,中间跨的柱子能不能设防雷引下线?
引下线的定义: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它的作用是把接闪器接受到的雷电流泄放到大地中去。
关于引下线的问题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2.4条,第3.3.3条和第3.4.7条的规定。
内庭处是否设引下线?
要看内廷面积,小于避雷网格尺寸时,可以不设引下线。
此内廷已处在保护范围之内了。
当内廷面积比网格尺寸大得较多时,内廷屋檐也应敷设避雷带。
此屋避雷带也应通过引下线接地。
大面积多跨厂房,引下线也应设置在外墙处。
厂房内不宜人为设置引下线。
实际落雷过程中,有些工程的内部柱筋也可能起到泄放部分雷电流的作用,则另当别论。
屋顶面积虽大,仅与避雷带网格的尺寸有关,与引下线数量无直接关系。
按照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内部不必设引下线。
高层建筑可能有多处退层。
最上层接闪器经引下线下到退层屋顶处,向外扩出,用最外的柱子作引下线用。
总之,最后入地的引下线应在建筑物的外墙,不要一通到底。
“跨度”与“柱距”是两个概念。
跨度可能大于引下线间距,但跨度中间不能加引下线了。
所以,超过规范要求,但规范允许在非山墙的另二面上增加引下线的数量,缩短引下线间距,保证整个建筑物的全部引下线间距的平均值不要超过规范要求。
“间距”应指避雷带的物理长度。
对暗装引下线规格的基本要求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4.2.2条中“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计算出的面积是78.5mm2),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80mm2”。
第4.2.1条备注说明要符合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而这两条与上面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所以,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说明引下线所利用的钢筋规格和根数。
目前的问题是截面积都过大了,在条文说明中有计算验证。
15.关于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3.1.1条规定: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部分设计院在设计中认为已有总等电位联结措施,就可以不再强调或专门要求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有的设计院还将总等电位联结示意图画出,并标上需要连接的名称;
有部分设计院连图也不画,仅说明一下见国标图。
此“强制性条文”如何掌握?
MEB与LEB之间是否要联通?
防雷电波侵入的设计和总等电位联结设计之间的关系,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1.2条的条文说明。
各种措施都应有。
WHY-29:
“为减少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引起的电击危险,同时也为了防范雷电危害以及满足信息设备抗干扰等要求,IEC标准十分强调总等电位联结系统的设置。
”这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中第4.4.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1.2条,第6.3.4条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中第5.1.2条的要求是对应的。
MEB设计是件重要事情。
2003年已提过应画图。
重视设计质量的设计院和设计人员已经开始出图。
【注:
WHY-指王厚余先生编著的《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一书】
卫生间LEB与MEB相连问题详见国标图集02D501-2。
如果浴室内原无PE线,浴室内的LEB不得与浴室外的PE线相连。
因为PE线有可能因别处的故障而带电位,反而能引入别处的电位。
如果浴室内有PE线,则浴室内的LEB必须与该PE线相连。
16.浪涌保护器在民用建筑设计中是否定位强制性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6章中有两个强制性条文:
第6.1.4条和第6.4.1条;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中有六个强条:
第5.1.2条、第5.2.5条、第5、2、6条、第5.4.1
(2)条、第5.4.10
(2)条及第7.2.3条。
它们都强调了关于共用接地、等电位联结、优先利用自然接地体以及当电源为TN系统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接地方式等措施。
上述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有专家指出:
以上措施均未电涌保护的基础。
基础措施良好,可以减轻甚至无需防电涌保护(当然这些措施都是在防直击雷基础上的)。
现行规范对电源系统中SPD的设置尚未做强制性规定。
在工程设计中,针对一个建筑物,究竟设不设SPD以及应设几级等问题,应按上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4章的方法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作雷击风险评估,按所确定的防护等级决定是否装设和装设的级数。
有些设计人员不做风险评估,不做具体分析,不管对什么建筑物,在每一级配电箱处都装SPD的做法,在技术经济上是不合理的。
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2.3条第1款、第3.3.9条第3款以及第3.4.9条第1款中所指出的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的入门处以及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电涌保护器);
在第3.5.4条第3款所指出的配电箱内宜装过电压保护器(电涌保护器)。
另外,新出版的《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第7.0.9条关于“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规定是强制性条文。
虽然这条规定一般应由专业公司具体实施,但主设单位应明确提出这条要求。
17.浪涌保护器(SPD)设置问题。
审图中发现有的不分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设备情况怎样,每个配电箱均设SPD。
建筑物防止雷电波入侵的措施的条文:
第一类防雷建筑第3.2.3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第3.3.9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第3.4.9条。
现在在建筑物电源进线处设了浪涌保护器,上述三条是否还要实施?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4.1条第6款:
“浪涌保护器安装的数量,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抗扰度和雷电防护等级确定……”
什么是抗扰度?
只能理解为定性说法。
规范中未量化。
如何确定?
按规范表5.4.1-2确定。
要先按第4.2.4条确定“雷电防护等级”、即表格中的“保护分级”或按第4.3.1条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
与SPD有关的设计问题应以《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为基准。
此规范中有六条为强制性条文。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与此六条有关的事情。
装设SPD属内部防雷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是外部防雷措施,都应按规范执行。
18.浪涌保护器被接入线路按照大多数资料和实践都要求设断路器或熔断器予以保护,但有少数设计者说过去要不要设后备保护有过争论,而且至今无定论,或设不设后备保护都不能认为不对。
如何处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4.1条第5款“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此问题不必争论。
至于如何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可参考有3C认证的供应商产品说明、《过电压保护器》(IEC60364.5.534:
1997)有关章节,《建筑物低压电源电涌保护器选用、安装、验收及维护规程》(CECS:
174:
2004)及《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相关内容。
19.进线处SPD设置在总开关前、后,有何不同?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中第6.4.5条要求注意设在开关之前的SPD的参数与设在开关之后的SPD的参数是有原则的,详细说明可参阅《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5.4条第3款及条文说明以及《过电压保护器》(IEC-60364-5-534;
1997)之附录。
20.利用金属屋面板做为防雷接闪器,其技术要求是否要写在设计文件中?
用金属屋面板做接闪器时,必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设计中交待如何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4.1.4条。
2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5条可否适用于三类防雷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关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第3.4.3条已说明“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