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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政策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把企事业单位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原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问题。

为了保障民生安全,对于现有的焦化、化工、机械加工(含电镀)、农药等工业企业废弃地转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

修复后经相关部门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居民住宅用地的选址。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

省级预算安排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建设的廉租住房按国家补助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对非贫困县(市、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所有县(市、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

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省级配套资金,除省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从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中解决不少于24亿元配套资金。

(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7号)要求,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

鼓励和支持各地人民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

(八)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九)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市、县可通过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十)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制订2011年和2012年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精心安排改造地段和时序,新建安置小区要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地段。

设区城市要将本行政区县(市、区)集中连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计划在6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一)增加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应。

在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统筹兼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管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三)加快工程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开辟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6月底前开工建设。

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加快工程进度,争取项目早日竣工。

三、加强分配运营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制度,完善准入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十五)落实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

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

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举报等途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要按规定退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

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十六)加强运营管理。

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载明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要加强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优先安排困难家庭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七)完善工作机构。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组织领导机构,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到位,强化资金运行监管;

国土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

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民政、环保、国税、地税、物价、扶贫、残联等部门(单位)也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十九)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信息及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中和年末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汇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将依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各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及办公室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土地、立项、环评等手续办理情况、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土地、资金筹集、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工程项目进展、质量安全、住房分配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对各市进展情况进行排队,按月通报。

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二十)加强宣传培训。

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成效。

要加强住房保障领域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各级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

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

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晋政发〔2008〕2号)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构建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部分市、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有的城市保障标准不到位,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偏大,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把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山西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为主线,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稳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要按照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总量,制订保障性住房的扶持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坚持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的原则。

要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和居民住房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既要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当地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相协调。

  4.坚持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原则。

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优选规划设计,完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实现“户型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其基本模式是:

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解决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政府保障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

即:

高收入家庭供应商品住房;

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两限两竞”商品住房;

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或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先购买一部分面积,租赁一部分面积,待条件允许后,再购买其余面积。

  (四)2008年底,所有县(市)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保障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2008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力争2010年前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任务。

  (六)2008年,各市、县大力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力争3~5年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农民工住房需求,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住宅。

  三、切实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七)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

  (八)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九)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能力的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的方式。

  各市、县要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实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回迁安置时,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

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十)统一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

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

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建设标准为:

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十一)规范廉租住房的建设模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市、县人民政府要集中新建一批廉租住房、出资收购一批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整理一部分社会捐赠住房用作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中,按照改造、建设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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