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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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资助采取核准制,具体资助额度受申报企业数量和专项资金总量的限制。
第二节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资助
第六条 在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和应用技术范围内,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
以新企业、新项目为主,资金实行节点支付。
第七条 第六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
申报条件:
(一) 成立满一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 创新商业模式和应用技术已经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节 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资助
第八条 对于辖区内制造业龙头企业、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和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企业开展的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推广项目,经专家评审,对于其中优秀项目给予重点资助,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最大资助额度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 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
(三) 企业开展的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已经实施,网上交易活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对于在行业内占全国或地区主导地位的行业网站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用于网站技术更新和市场推广活动。
(一) 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行业网站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影响力或网上交易额在所属行业全国或地区排名领先。
第十条 对于迁入福田区或在福田区建立子公司不满2年的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落地奖励,同时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3年按其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 迁入福田区或在福田区注册不满两年,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 属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或这些企业在福田区注册的子公司。
第十一条 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
第四节 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给予其总投资额50%以内的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
(一) 成立满一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 所依托的实体专业市场管理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专业市场年交易额不低于10亿元。
第五节 留学归国人员创新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创办企业,实施第二条范围内的互联网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和推广资助。
以支持新企业、新项目为主,资金实行节点支付。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
(一) 符合深圳市规定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条件:
1、获得市引智办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2、留学人员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出资额(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3、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二) 成立不满24个月,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节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资助
第十六条 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根据其营业收入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奖励标准为:
(一)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二)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最高奖励40万元;
(三) 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资助采取核准制,具体奖励额度受申报项目数量和专项资金总额限制。
(一) 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 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
(三) 向福田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
(四)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
第七节 互联网产业推广支持
第十八条 对于承办区政府批准或主办的重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或论坛的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资助。
(一) 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二) 展会或论坛工作方案事先得到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参加区政府批准或主办的国内外重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展位费补贴。
(一) 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 主营业务属于互联网应用服务或互联网应用技术领域。
第八节 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对在上一年度列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技术攻关或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配套资助标准为市政府资助经费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50万元。
(二) 列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技术攻关或研究开发计划。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辖区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申请指南。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上资助的企业或单位须提交以下公共申报材料:
(一) 《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 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单原件;
(四)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供)。
(五) 政府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供)。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所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申报单位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 申请第三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须通过上年度年审),以及经营相关业务所需要的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
房租发票,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发票,宣传推广发生费用的发票等。
(三) 申请第六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
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说明材料。
(四) 申请第十二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
“实体市场”管理公司与“网上交易平台”营运公司之间依托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 申请第十四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本市户口或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六) 申请第十六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须通过上年度年审),以及经营相关业务所需要的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
(七) 申请第十八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
展会承办合同;
展会收支情况明细和相关费用的发票;
区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八) 申请第十九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
参展合同;
企业缴纳的展位费发票。
(九) 申请第二十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
深圳市下达的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核准制资助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中介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关于中介审核和专家评审的有关事宜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已获区经济发展资金或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第十九条除外)。
其他限制条件和除外条款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关于项目管理与监督有关事宜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