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人员考试总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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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人员考试总题库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活动。
(×)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6.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可以先上岗作业再培训。
(×)
9.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先投入施工建设。
(×)
1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加强管理继续运行。
(×)
1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可以采取措施先投入使用。
(×)
1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经采取措施可以继续使用。
(×)
1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1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
1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
18.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进行经营活动。
(×)
19.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允许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ⅹ)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苛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
21.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允许存放总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的任何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2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
2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2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边整顿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25.危险化学品单位,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允许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
2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投入使用以后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
2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坐产,未经检验合格,可以先投入使用。
(×)
28.经营单位可以使用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包装物盛装危险化学品进行销售。
(×)
29.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后,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
3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以临时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
31.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其生产、储存装置未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以罚款后可继续使用。
(×)
32.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进行核查登记,入库后不再定期检查。
(×)
33.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没取得上岗资格证,可以先上岗操作。
(×)
34.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未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可以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
35.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入托运危险化学品,附有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必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
36.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配备了押运人员,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应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37.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
(×)
38.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后可以继续行驶,向目的地公安部门报告。
(×)
39.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可以夹带危险化学品托运。
(×)
40.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41.隔开储存是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
42.分离储存是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
43.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
44.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
45.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
46.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8m。
(√)
47.互为禁忌物料的危险化学品可以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
4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内允许搭乘无关人员。
(×)
49.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避雷设施,并两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
5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
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
51.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
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
52.装卸毒害品人员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
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
53.装卸易燃易爆品人员,在各项操作中可以使用手持金属装卸工具,但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
54.装卸易燃液体人员需穿防静电工作服。
禁止穿带钉鞋。
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
55.装卸腐蚀品人员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
56.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在库房内进行。
(×)
57.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
58.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
59.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
60.已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继续运行,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
6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
62.《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规定: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
63.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
64.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65.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
(√)
6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1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
67.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68.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69.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70.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
7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人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
72.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
7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不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
(×)
7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