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支付与结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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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术语英文为“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与《90通则》不同的是,《200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FOB】术语变形
(1)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
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
(2)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3)FOBStowed(FOB包括理舱):
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理舱费用;
(4)FOBTrimmed(FOB包括平舱):
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平舱费用;
(5)FOBStowedandTrimmed(FOB包括平舱和理舱):
卖方必须承担装货、平舱和理舱费用。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五)成本加运费(CFR)
本术语英文为“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CIF】术语变形
(1)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
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
(2)CIFLanded(CIF):
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
(3)CIFUnderExTackle(CIF):
(4)CIFExShip'
sHold(CIF):
卖方不必承担卸货费用。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Paidto):
t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D组:
到达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ExQuay(DutyPaid)(…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如下:
支付运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和多式联运。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
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贸易术语的作用
可以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贸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方式有?
最佳答案-由提问者2006-11-0818:
20:
47选出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往往要通过支付与结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最终实现。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说到底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为特定数量的金钱给付,称为债权人;
另一方有义务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称为债务人。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国际货物买卖之中,给付以金钱为标的,范围限于不同国家之间因进出口货物买卖运输而引起的货物价款、运费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的支付。
国际贸易合同因发生于不同国家之间,所以支付与结算较为复杂。
首先,国际贸易支付结算需要用多种货币给付,各国的法律对外币一般又订有严格的管理办法,有的国家货币准许在国外流通,有的禁止在国外流通,我国的人民币就不准在国外流通,也禁止随便携带出境;
那些准许在境外流通的货币,汇率也常沉浮不定,波动很大。
其次,当今的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在支付工具、支付方式、支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在一切参与支付的权利义务人方面,都相当复杂,而且它们都涉及到不同的实体法和冲突法,这就更增加了解决此类问题的难度。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货币与票据。
国际贸易支付除了用本国货币以外,尚可用外国货币。
一般地说,不外三种货币支付:
一是用买方国家的货币支付,二是用卖方国家的货币支付,三是用第三国的货币支付。
究竟用何种货币支付,需在合同中协商订定。
至于国际贸易支付的工具,分为货币与票据两种。
一般国际贸易中使用作为支付工具的货币大多是被世界各国公认在金融市场上能自由买卖,在国际结算中能广泛使用,即具有流通性、可兑性与稳定性的“自由外汇”。
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进出口货物都是用对方国家或第三国货币计价和结算。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经济势力不断增强;
又加之资本主义世界货币金融危机日益严重,币值动荡起伏很大,所以我们开始在进出口业务中,逐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用作国际贸易计价和结算的人民币,称为外汇人民币。
票据是一种特殊“货币”,可称之为信用货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书面契约,其根本的作用在于结算。
当前在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是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进行非现金结算。
票据又可分为本票、支票、汇票3种,用于国际结算的主要是汇票。
世界各国对货币与外汇、票据、银行等制度的立法都很重视,相继制定了自己的货币与外汇管理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2)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3)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4)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和某些拉美国家已采用以上各项日内瓦公约,但英美等国一开始就拒绝参加日内瓦各公约。
所以在国际范围来说,目前在票据方面存在两大体系,即日内瓦体系和英美体系。
我国尚未颁布票据法,也未参加上述日内瓦公约,在对外贸易支付使用票据实践中,适当参照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
(二)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当前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除了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间按协定规定的货币和方式进行支付外,国际市场上比较定型和惯用的是汇付、托收与信用证3种。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是信用证。
信用证又可从不同角度分成若干类,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为了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的作法和解释,国际商会1930年制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先后经过多次修改。
我国银行虽未正式宣布采用该惯例,但在实践中采用该惯例办事。
信用工具
financialinstruments
使信用活动得以进行并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1)按信用形式划分,可分为商业信用工具,如各种商业票据等;
银行信用工具,如银行券和银行票据等;
国家信用工具,如国库券等各种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信用工具,如债券、股票等。
银行信用工具有银行券和支票。
在商业票据流通的基础上,为满足生产发展和信用要求,扩大对贴现业务的需要,首先产生了银行券。
它是由银行发行、用来代替私人票据、具有不定期性质并随时保证兑现的债务凭证。
随后,在银行存款业务的基础上产生了支票形式的债务凭证。
支票是活期存款存户对银行发出的一种支付通知,有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可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又称划线支票,专用于转帐)和保付支票(银行确认兑付)等多种形式。
借助于支票,银行可以超越自有资本和吸收资本的总量扩大信用。
当支票被存款人用来提取现款时,只作为一种普通信用凭证发挥职能。
但是,当被存款人用来向第三者履行支付义务时,就成为代替货币发挥流通与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了。
支票流通的比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而大大超过银行券流通的比重。
支票流通在节省现金方面起着巨大作用,由此推动了非现金结算制度的形成和票据交换所的出现。
此外,本票作为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也是银行信用的一种重要工具。
国家信用主要工具是政府债券,其中国库券是由政府发行的一种筹借短期性借款的证书;
而公债券则是政府为取得长期借款向债权人开具的债权凭证。
国家信用债券的持有者除定期向债券发行者取得利息外,到期还要收回本金。
社会信用和股份信用工具主要有股票和公司债券。
股票是按股份制形式组织起来的企业用来筹集自有资金而发行的代表企业管理权力并给持有人带来收益的所有权证书。
股票持有者可以将股票转让给他人,但是无权向企业要求退股。
股票有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两种,普通股票的股息随企业利润的变动而变化;
优先股票的股息则是固定的。
公司债券是股份制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权证书,持券人每年可以依票面规定的利率从企业取得固定利息,到期时企业应向持券人偿还本金。
一般情况下,商业信用工具和银行信用工具都可以在市场上直接流通;
而国家信用工具和社会股份信用工具作为有价证券不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但作为有价证券本身具有价格,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买卖。
(2)按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短期和不定期信用工具。
长期与短期的划分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一般以一年为界,一年以上的为长期,一年以下则为短期。
短期信用工具主要是指国库券、各种商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西方国家一般把短期信用工具称为“准货币”,这是由于其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随时可以变现,近似于货币。
长期信用工具通常是指有价证券,主要有债券和股票。
不定期信用工具是指银行券和多数的民间借贷凭证。
商业信用工具主要是商业票据。
它是在商业信用中,表明债务人有按照约定期限无条件向债权人偿付债务的义务的合法凭证。
商业票据有期票和汇票两种。
期票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发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支付款项的债务证书;
汇票是债权人签发给债务人令其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人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书。
商业票据可以经过背书等手续在一定范围内流通,一般由持票人提请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长期只有银行信用,信用工具单一,并且禁止流通,不开展贴现。
1979年后,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信用工具逐步趋于多样化,贴现业务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并有步骤地开放证券市场,开展证券转让业务。
截至1991年,可上市转让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债券、股票两大类。
上市债券主要是对个人公开发行的国库券、基本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大额可转让存款单等,股票市场主要集中在上海和深圳。
汇票
百科名片
汇票样本
汇票(BillofExchange/Postal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编辑本段]
汇票定义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
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
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
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
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向出口商担保:
货物运出后,只要出口商按时向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单据就可以收到货款;
议付行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开证行,开证行保证见到议付行汇票及全套信用证单据后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分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
s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
商业汇票(Commercial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
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
见票即付(atsight);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
daysafterdate);
定日付款(atafixedday)。
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
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票据行为具体名词解释: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
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
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
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Issue)。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
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
承兑(Accepted)"
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
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
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
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
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
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
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
后手"
,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
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
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有关费用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
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
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
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
拒绝证书。
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
拒付通知。
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汇票与本票、支票的联系和不同点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