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725621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docx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树立,经济法律体系也逐步建立与完善起来。

学习经济法十分重要。

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法?

什么是法律?

法的本质、特征、渊源、体系结构等基本知识。

在此基础上系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层含义: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有机结合成的一个整体。

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经济法并不等同于经济法律规范,前者是指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后者是指法律规范个体。

其次,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但含有经济法律规范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也包含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

同样,经济法律、法规中也包括一些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即经济关系。

准确地说,经济关系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产生的财产物质利益关系。

非经济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3、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的种类很多,经济法并非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也调整一些经济关系。

科学的经济法的概念是: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现行立法体制中,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中的或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具体包括:

(一)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

包括:

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2、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发育的完善以及现代企业体制的建立,上述各类经济管理关系还会继续变化。

(二)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也可称经营协作关系(但不可只称经济协作关系)。

它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包括:

1.经济联合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各组织体在联合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重点是调整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长远部署而组织设立的全国性的公司、企业,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组织联合体时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这类关系,两相交错,很难绝对分清。

经济法主要调整全国范围内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以及涉及经济全局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

包括有关保护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的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如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各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内部经济关系,是和经济法是经营管理法这一基本特性相联的,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但是,经济法只调整一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该以法律调整全部内部经济关系。

大多数内部经济关系主要还是由企业内部章程调整,国家法律不应过多干预。

所以,将此类关系确定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时应审慎选择,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之。

(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它们也应属上述

(一)、

(二)两类关系,因其发生领域特殊,多由国家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调整,故单列之。

此类关系包括企业组织与涉外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外贸组织、企业组织、外国投资者等相互之间的经营协调关系。

现阶段,我国是将这一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作为特殊的一类关系,以专门的涉外法律、法规调整的,将来与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情况将会有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调整上述各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组成了各个部门经济法,并进而组合成一个有层次、有序列的统一体系,这就是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的定义可表述如下:

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整个法律的基本特征——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反映在:

1、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经济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还有中央制定颁布的、地方和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不同层次、不同法律效力、不同适用范围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规范,又包括涉外经济法规范。

2、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市场经济主体的管理、市场运行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以及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建立等各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其内容涉及工业、农业、基本建设、自然资源、能源、环保、运输、邮电、海商、物资、商业、外贸、海关、旅游、劳动、物价、财政、税收、金融、专利、商标、统计、审计、会计等各方面。

3、在主体上,凡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所涉及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内部机构、农户、个体经营户、甚至各种不同身份的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4、在调整方法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直接的强制性的规定,也包括间接的疏导式的影响。

而且,其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采用,视不同的经济关系而定。

所有这些都表现了经济法所具有的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经济性。

经济法虽然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范畴,但它的经济性质最为明显,它与经济的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是其他法律无法相比的。

经济法的这一特征主要表现在:

1、经济法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经济法律规范,都是针对一定的经济关系、一定的经济现象和一定的经济问题,适应一定的经济形势,为了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制定和颁布的。

2、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3、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以降低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己任。

4、经济法反映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等。

5、经济法主要运用的是经济手段,而不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

总之,经济法产生于经济基础,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

经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经济领域中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经济利益和经历愿望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组织领导和管理经济,实现经济目标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行为规范;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力武器。

(三)规制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经济法能够把促进与限制、奖励与惩罚结合并用,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和立法目的。

任何统治阶级要想有效地实现对国民经济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就必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任务的要求,针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与颁布促进性与限制性相对应、奖励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经济法律规范,以便指导各种经济活动走上健康正确的发展轨道,调整好经济关系,处理好经济纠纷,为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创造最佳的社会经济环境。

限制性是法律的共性。

经济法的限制性,主要是指通过限制或禁止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来实现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的目的。

促进性是一般法律所不具有的,而是经济法特有的个性,主要是指通过鼓励或认可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发展的目的。

促进性与限制性是辩证的统一,一般经济法律规范都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体。

不过,有的经济法律规范侧重于限制性,有的经济法律规范则较侧重于促进性,但多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两者兼而有之,相辅相成。

处罚性是法律的共性。

经济法的惩罚性主要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奖励性是一般法律所没有的,也是经济法特有的个性,主要是指模范执行经济法律规定并有突出成效的,给予奖励。

惩罚性与奖励性相结合,是经济法的一大特点。

这种赏罚分明的法律后果,在每个经济法律、法规的末尾都有专章或专节予以规定,不仅规定了明确的奖惩标准和界限,还规定了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便于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

经济法的促进性与限制性特点,是其奖励性与惩罚性特点的基础与前提。

前者决定后者,后者是前者的派生与体现。

两者的有机结合与高度统一就构成了经济法的规制性的特点。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领域处于指导地位、具有普遍制约意义的法律原则。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原则;

(二)以市场调节为主,以宏观调控为辅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

(四)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它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它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质关系。

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存在而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则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加工”后升华而成的、具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内容和性质的关系。

它是第二性的,是一种意志关系。

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

同时也具体地体现和实现着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愿。

当事人的意志也不能与统治阶级意志相悖,所以,归根结底,它是由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

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了。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构成者,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实现者。

因此,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和所要达到的物质利益载体和经济目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得到落实和实现。

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无目的的和无意义的。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联系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法律权利,承担经济法律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位要素。

在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应当掌握以下三点:

1、经济法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这就要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应的资格,即便是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权力的各国家机关,在法律程序上也并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是经济法律权利,所承担的是经济法律义务。

同一社会组织或公民可以成为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区分其主体的种类,关键在于该主体所享有或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凡是享有或承担经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经济法主体拥有相应的财产权。

只有以必要的财产作为物质基础,经济法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体资格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所谓经济法主体资格,通常是指当事人所具有的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与能力。

也就是说,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便具有享有经济权利的资格与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可以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反之,就不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资格不能由任何组织或个人随意确定,更不能由当事人自封,它只能由国家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赋予或确定,具有法定性。

经济法的主体资格,以成立的合法性为基础和前提。

即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必须是依照法律和一定程序成立的,包括:

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非法成立的组织,法律不会赋予其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依法成立的经济法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经济法主体资格具有有限性,受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活动范围限制。

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则不再具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的。

由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

泛性所决定,在我国依法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亦十分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个人等经济法主体。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

直接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主要是通过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和经济行政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实现其担负的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

2、社会组织。

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它们又可进一步分为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

它们应该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支配一定的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社会组织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素质及其活动状况,决定着我们的经济活力和法制水平,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前途。

3、内部组织。

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但并非所有内部组织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内部组织,只是指那些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制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

这些组织不是法人,对外也不是独立的主体,在参加经济组织内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时,经济法赋予他们一定的主体资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但参加生产经营管理关系的公民个人及其组合的家庭,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有权按照自已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即可以有选择地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比如,享有所有权的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置,并从中取得合法权益。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经济权益。

比如,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所有不特定的主体不要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由于他人行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或者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比如,权利人的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令其退还侵占物并赔偿其损失。

经济权利的本质就在于满足经济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其中包括通过经济权利主体行使经济权利,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

经济利益是经济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经济权力则是反映和确保一定经济利益的法律形式。

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一定的经济权利后,经济法主体就获得了意志和行为的自由,就可以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去支配自己的行为,以实现自身的利益。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相对经济权利而存在的。

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承担的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的义务。

经济义务是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给予一定程序的强行限制和约束,这种法定限制和约束是实现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并满足其经济利益所必需的。

经济义务这一定义也包括相互联系的三层含义:

l、义务人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方的权利或不影响对方权利的实现。

2、义务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即负有义务的主体只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就不能约束经济法主体的自由。

3、经济义务主体应当自觉履行经济义务,如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完成一定经济任务、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必须;是同处于经济法律关系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

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一方享有经济权利,另一方必然要承担相对应的经济义务。

没有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就不可能得以全面实现。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

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客观依据,客体的确定与转移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客观标志,也是检验权利是否正确行使和义务是否完全履行的客观标准。

如果没有客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就失去了既定目标,就难以落实,经济法主体的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经济法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客体的这一特征。

一方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是多种多样的。

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既有物,又有精神财富,也有各种经济行为。

在物这一客体中,既有生产资料,又有消费资料;既有以实物形态出现的物,又有以货币形态出现的物。

在精神财富这一客体中,既有专利,又有商标,还有其他专有技术。

在经济行为这一客体中,既有经济管理行为,又有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一种物均可作为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对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客体范围也是不同的。

如矿藏、水流等国有资源不能作为买卖关系的客体,但可以作为特别经营权的客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大类:

物、经济行为和精神财富。

1、物。

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对于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作不同的划分。

比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允许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衍生物;等等。

此外,货币和有价证券也都属于物之类。

货币是充当一股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货币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资金;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股票、债券、汇票、支票、本票等都是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管理主体行使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

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

所谓完成一定的工作,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的报酬。

比如,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等。

所谓提供一定的劳务,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的酬金。

这种客体本身不是物,而是一种行为,但又往往折射为物。

比如,仓储保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保管物,而是保管行为这种劳务。

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劳务虽属同类,但又不完全相同。

完成一定的工作是指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而提供一定的劳务,则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

3、精神财富。

精神财富是指能为人们带来经济价值的独创的(或独特的)脑力劳动成果。

其中,专利技术是专利管理法律关系和专利转让合同关系的客体;商标是商标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非专利技术也可能成为技术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的实现和经济义务的履行,既要靠经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依靠国家通过强制力对经济法律关系予以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按照经济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地履行经济义务;对不履行经济义务和有经济违法行为者予以制裁,从而确保经济法律关系的全面实现,以此达到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积极的作为,它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

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一般都是在发生民事纠纷或是触犯刑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时才发生;而经济法律保护不管是否发生经济纠纷,贯穿于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到终结的整个过程。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多种多样,从广义上说,是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活动,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从狭义上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破坏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的方式多种多样,常用的有:

1、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一方用自己的资金和财产弥补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以此来消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其目的有二:

一是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二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经济制裁方法。

2、交付违约金。

交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而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财物。

经济合同一般都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这对保障经济合同的稳定性、严肃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3、罚款。

罚款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组织或公民,依法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处罚形式。

比如,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偷税、漏税和抗税者处以一定的罚款。

罚款和经济刑法中的罚金不同,前者是对违反一般经济法律规范者给予的处罚,后者则是对触犯刑律者给予的惩罚;前者可由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后者则必须由法院依法经过审判才能实施。

4、强制收购。

强制收购,是指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流通的物品,其情节较轻,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牌价强制收购。

必要时,也可以降价收购,以示制裁。

5、没收财产。

所谓没收财产,是指对违法人的财物实行强制收归国有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

没收财产有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在经济方面触犯刑律者,将没收财产作为一种刑罚。

比如,对严重的走私罪犯,除判处徒刑外,还要附加没收走私物品及非法所得。

二是国家管理机关对违法但未构成犯罪者所采用的一般制裁方法。

比如,海关对走私活动中未构成走私犯罪者所采用的没收走私物品的处分方法。

由此看来,没收财产既可以作为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