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煤矿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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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煤矿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七条各矿应加强制止违章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安监处负责制止违章日常管理工作,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违章登记、通知、统计、建档、帮教、考核等工作。

  安监处设置违章帮教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违章责任人帮教工作,并做到二十四小时有人员在岗。

  在本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内设置违章教育学校,由专人负责,安监处协同做好违章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各矿应加强违章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违章管理台账,建立一人一档的员工信息化安全档案,及时记录员工违章及其他安全奖惩考核情况。

  第九条各矿应建立以下制止违章作业的管理制度:

  

(一)违章制止、登记、认定、仲裁制度。

  

(二)管理人员制止违章考核制度。

  (三)违章责任人考核帮教管理制度。

  (四)员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五)违章举报奖惩制度。

  第十条各矿应建立由安监、人力资源、纪委、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违章仲裁机构,负责对接受的违章仲裁申请进行调查、裁定。

各单位违章仲裁机构联系方式、调查仲裁程序、工作时限等应予公布。

  违章责任人对违章事实及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按有关程序向单位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因有关人员申请违章仲裁,对申请人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本办法附件《煤矿违章界定标准》中一般违章界定标准范围内的,属于一般违章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记一般违章。

  本办法附件《煤矿违章界定标准》中严重违章界定标准范围内的,属于严重违章,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记严重违章。

  本办法附件《煤矿违章界定标准》中典型违章界定标准范围内的行为,严重危及煤矿安全生产、极易造成事故发生,对责任者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记典型违章。

  第十二条发现违章行为,应予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向有关责任人指明其违章事实、危害,由有关责任人对违章事实进行确认、整改。

违章责任人不在现场的,应向责任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指出违章事实、危害,由单位有关负责人明确违章责任人,并向其指明违章事实、危害。

  违章行为已构成安全隐患的,应会同有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并纳入单位安全隐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对同一违章事实只作为一起违章行为进行登记;

违章性质严重,联责有关管理人员的,可记有关管理人员严重违章;

对合伙违章的,应对所有责任人记违章,仍只作为一起违章登记。

  第十四条对违章责任人应按违章性质给予相应处罚,对一般违章、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人,每起考核不少于50元;

对严重违章的责任人,每起考核不少于100元;

对典型违章责任人,考核不少于500元,并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重复违章、违纪或不听劝阻继续违章作业的,应加重处罚;

对严重违章的管理人员,视情节可并处诫勉或其他处分。

  因违章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追究相应责任的,从其决定。

  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制止违章后,应对所制止的违章进行登记、记录。

  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现场制止违章后,应填写违章通知单,详细记录日期、班次、违章责任单位、违章地点、违章内容、处罚依据、罚款金额,并记录现场提出的主要整改措施或意见,经单位陪检人员、矿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交责任单位及安全监察局存档、统计、考核。

  各矿有关人员制止违章后,在规定表格中记录日期、班次、违章责任单位、违章地点、违章内容,违章责任人及处理意见,并记录现场提出的主要整改措施或意见,经违章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单位安监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月度制止违章不得少于以下指标:

  

(一)集团公司生产处室人员每人1起违章。

  

(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5起,其中至少1起为严重违章。

  (三)单位安全生产副职每人7起,其中至少1起为严重违章;

单位其他副职每人6起,其中至少1起为严重违章。

  (四)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每人8起,其中至少1起为严重违章;

其他副总师每人5起,其中至少1起为严重违章。

  (五)生产科室副科级(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人8起,其中至少1起为严重违章。

  (六)生产及辅助单位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含技术员)每人3起。

  (七)班组长(工长)每人2起。

  (八)三班安监员每人6起,其中严重违章不少于2起。

  月度未完成制止违章指标的,集团公司生产处室及基层单位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按季度1/3比例,扣除本人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奖励;

完成指标后,每超一起,奖励50元。

各单位制止违章和其它奖惩办法由本单位制定。

  集团公司安监局对生产处室人员根据每月下井情况、制止违章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罚款指标完成情况、查出问题总数等进行评估考核,实行等级分类,每月一考核并通报,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对已认定为违章的,由单位安监处负责违章统计考核部门在当日下达违章通知单,通知违章责任人或其所在单位,违章责任人接通知无异议后,于规定期限内,将违章考核罚款交单位财务部门,并将交款收据一联交安监处有关部门,安监处负责将交款收据、制止违章记录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违章帮教办公室负责下达违章帮教通知单,通知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及帮教责任单位,由违章帮教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帮教责任人、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联系,确定帮教时间、地点。

并于接到帮教通知单三日内,对违章责任人进行帮教,帮教记录经帮教人及违章责任人签字后,交违章帮教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违章通知单或违章登记记录、违章交款收据、违章管理台账、违章帮教通知单、严重违章责任人检查等资料应按时间分类存档,资料保留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违章帮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章责任人违章原因、事实经过。

  

(二)违章责任人所违反的具体规定制度。

  (三)违章的后果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违章责任人对违章危害性的认识、应采取的正确操作或工作方法,做出的安全保证。

  第二十一条煤矿从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对其进行违章帮教。

  

(一)煤矿从业人员有一般违章行为的,由单位违章帮教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违章帮教。

  

(二)煤矿从业人员存在本办法所列严重违章、典型违章行为的,分类接受违章帮教:

  1.分管副总、区队长、支部书记(含区队副职)严重违章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生产矿长、党委副书记、安监处长负责进行违章帮教。

  2.生产科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章的,由单位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负责进行违章帮教。

  3.班组长严重违章的,由矿分管副矿长负责进行安全帮教。

  4.除以上两款确定的人员,严重违章责任人是党员的,由单位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安监处书记对其进行违章帮教。

  5.严重违章责任人是安全网员的,由单位工会主席负责违章帮教。

  6.严重违章人员是青年安全岗员或团员的,由单位团委书记对其进行违章帮教。

  7.其他严重违章责任人,由单位安监处副处长对其进行违章帮教。

  严重违章责任人被帮教后,应写出书面检查,本人必须到矿违章教育学校,接受学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典型违章责任人,应停止工作,进行公开检查,接受帮教,到违章教育学校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予上岗。

  第二十二条对重复违章、违纪,或违章性质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违章帮教,可采取公布责任人违章行为、约谈责任人家庭成员、责令公开检查、停止工作接受培训等形式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矿要建立违章公示专栏,每天对前一日违章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下列管理人员应对违章责任人进行帮教,月度帮教严重违章人数不得少于以下指标:

  1.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帮教不少于2人。

  2.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每人帮教不少于3人。

  3.生产班子成员每人帮教不少于4人。

  月度帮教指标未完成的,每人次考核2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违章责任单位应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章行为进行分析、教育,在次日区队班前会进行通报;

在区队安全学习日活动中对严重违章进行分析教育。

出现违章多发、或违章性质严重时,应在区队生产研究会进行专门分析,制定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对各矿制止违章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实行每日一调度,每周一汇报,每月一考核。

  每日17:

00前,各矿将前一日中班至本日早班前,所制止的违章情况,上传集团公司安全信息网。

  每周五16:

00前,各矿将上周五中班至本周五早班,所制止的违章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每周一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

  每月28日前,各矿将上月28日至本月27日前,所制止的违章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集团公司在月底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安监局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根据集团公司安排,对情节严重的严重违章、典型违章,进行分析、督察、帮教,并逐级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考核200至1000元。

  

(一)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制止违章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

  (四)违章帮教、安全教育弄虚作假的。

  (五)制止违章弄虚作假的,或违章统计弄虚作假的。

  (六)未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表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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