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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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校基金会的任务是:
以合法的身份,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
其职责是:
、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对外联络与发展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对外发展联络、校友事务管理、社会办学资源拓展工作的职能部门。
学校授权其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行政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广泛联络校友、校董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
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对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学院基金的管理工作;
、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具体负责校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学校下属各学院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学院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立,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第二章捐赠流程
第八条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填写《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九条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一律以同济大学或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
捐赠款项的入帐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房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捐赠方填写《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由受赠单位与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下属各学院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
第十四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同济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五条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万元。
第十六条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励金、助学金、教席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第十七条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同济大学(或同济大学下属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同济华润中医大师传承人才培养基金、同济大学李国豪奖学金、同济大学汽车学院基金等。
第十八条除奖励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二十条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并设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
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基金由校基金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
各学院基金由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项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按照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项目负责人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可累积使用。
第五章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由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捐赠鸣谢
第三十条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十一条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
第三十二条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三十三条校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励金、助学金满十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树人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同济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同济大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年月日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将遵循公正、严谨、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的管理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基金会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六条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主动公开:
、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基金会联系方式;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重大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权利人未向基金会提出不公开信息要求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不予公开:
、属于国家秘密的;
、属于商业秘密的;
、属于个人隐私的;
、阶段性信息:
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洽谈信息等;
、内部工作信息:
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项、第()项所列的信息,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基金会于每年月日前向上海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上海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基金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在同济大学各宣传平台、上海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基金会秘书处和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赠到款情况及评估效果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六条根据公开管理办法,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同济大学教席基金捐赠与管理办法
(试行)
年月日
为了提高同济大学的教学科研能力,改善学科带头人、杰出学者的研究条件,推动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稳定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梯队和顶尖人才,经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筹备,现决定在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立同济大学教席基金,特制定有关捐赠与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基金的来源
、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筹集的方式为自愿捐助。
、捐赠方捐助的教席资金统一纳入同济大学教席基金,根据具体需要用于专项教席的设立和使用。
、捐赠方可要求在同济大学教席基金下设立具有具体研究任务和要求的专项教席。
、专项教席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命名,教席的名称一般由同济大学(或同济大学下属部门、单位、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及教席三部分组成,如同济大学大众汽车教席。
、设立专项教席的资金数额一般每年不应少于万元人民币,专项教席的设立年限至少年。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机构
、本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同济大学教席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领导、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及有关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理事会可下设专项教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专项教席所在单位代表、捐赠方代表、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及有关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理事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策划、联络教席基金捐赠项目;
审议、决定有关教席捐赠、教席设立、资金使用、人才选拔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制定、修改有关教席基金的规章、制度、办法;
监督、管理教席基金的使用,定期审核财务收支;
联系、协调捐赠方,定期反馈信息。
、管委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专项教席的有关计划;
组织实施专项教席的申请、选拔、立项、评估等具体事务;
制定专项教席的财务预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检查专项教席的运作情况,定期反馈信息;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基金的资助项目
、本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同济大学特定教学研究领域的专项教席,为教席的具体承担人员提供研究支持,改善研究条件,提供经济帮助。
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具体形式可包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差旅补贴、助手补贴等。
、每个教席原则上每年资助一名学者、教授或专家,资助的金额视具体教席而定。
第四章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本基金的申请与评审原则为:
公平、公正、择优、择需。
、本基金所资助的专项教席,由理事会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向具体教席的管委会提出申请。
、管委会会同捐赠方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具体教席的有关要求确定最终的受资助名单,该名单在理事会复审有效后公布。
、原则上所有教席的受资助人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
、本基金的受资助人应本着节约、有效、可持续的原则,按照具体教席的有关要求使用基金。
、本基金的受资助人应定期向管委会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编制财务报表,接受有关检察与审计。
、本基金的受资助人在资助完成后,必须向管委会提交教席项目执行报告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六章附则
、本基金的受资助人原则上应具备同济大学相关学术职称及生活待遇,其人事关系纳入同济大学管理。
、本基金的受资助人在资助期间所创造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同济大学所有,捐赠方可享受优先购买权或使用权,具体权益以捐赠协议为准。
、对于本办法颁布前学校现有的教席,原则上按已签订的教席捐赠协议进行管理。
、对于本办法颁布之后学校新设的教席,统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教席捐赠,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以上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