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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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作业质量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并符合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4.1劳务分包款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RBM:
)。
4.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
前款所述合同价款为含税包干价,具体以承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实际金额为准。
除第12条【劳务作业变化】和第13条【劳务作业价格调整】调整合同价款外,不再调整。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签证等文件;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9)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福建省、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规程和标准;
地方政府及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承包人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
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承包人同意;
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7.承包人
7.1提供总(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分)承包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但有关总(分)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劳务分包人已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各项规定。
7.2提供劳务作业现场和劳务作业条件
7.2.1承包人应于开始工作7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7.2.2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作业所需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必需的条件接至劳务作业现场内;
(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进入劳务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劳务分包人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
7.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行使职权时(如签发工作指令、联系函等),应当签字并盖项目部印章。
下列文件除项目经理签字外,还须盖承包人公章,否则无效:
(1)签发开工(完工)指令;
(2)签发停工(复工)指令;
(3)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4)对外借款(或担保);
(5)10万元以上的签证;
(6)办理完工结算;
(7)涉及重大变更的会议记要、签订变更(补充)协议;
(8)解除合同文件;
(9)指定(或变更)结算银行账户;
(10)指定分包商和主材供应商等。
7.4承包人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劳务分包人
8.1劳务分包人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8.2劳务分包人一般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8.2.1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8.2.2劳务分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8.2.3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向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提供工作配合;
8.2.4劳务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8.2.5劳务分包人应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
8.2.6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8.3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8.3.1劳务分包人任命(身份证号:
)为项目负责人,其联系方式如下: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8.3.2劳务分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应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其就劳务作为管理做出的所有行为即代表了劳务分包人的行为,与劳务分包人的行为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8.3.3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劳务分包人应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分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劳务分包人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改正,应向承包人支付双倍违约金。
8.4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8.5劳务作业管理
8.5.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
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上岗证等证件,劳务分包人负责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生育、城管交通、环境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对劳务人员进出、上岗培训教育必须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在岗人员造册盖章,负责劳务人员日常考勤,接受劳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有关规定引起的罚款和刑事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8.5.2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劳务分包人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
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人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直接扣取拖欠金额的2倍,代劳务分包人支付上述费用、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等。
8.5.3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8.5.3.1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8.5.3.2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
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8.5.3.3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8.5.3.4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向承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次;
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双倍违约金。
9.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9.1作业安全
9.1.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承包人颁布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闽建工SC01-2013),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1.3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9.2职业健康
9.2.1劳动保护
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承包人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劳务分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劳务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9.2.2生活条件
劳务分包人应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
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9.3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
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作业期限及进度
10.1劳务作业方案
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
劳务分包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0.2开始作业
劳务分包人应在约定的计划日期开始劳务作业。
若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始,应在提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并说明延期理由。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或劳务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视为作业期限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开始工作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为准。
10.3作业期限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导致作业期限延误,分包人有权要求作业期限相应顺延:
(1)承包人未能按约定交付劳务作业现场或提供劳务作业条件;
(2)非劳务分包人原因的劳务作业内容增加或调整(以书面文件为准);
(3)承包人同意作业期限顺延其他情况(以书面文件为准)。
当发生前述情形时,劳务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顺延劳务作业期限的申请,并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持续事件,应连续发函。
否则,视为不影响劳务作业进度或放弃顺延劳务作业期限的要求。
10.4完工日期
劳务分包人应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劳务作业期限完工。
实际完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2)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劳务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以分包人再次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
(3)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验收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的日期为完工日期;
(4)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0.5作业期限延误
实际作业延误天数按第10.4款规定的实际完工日期减去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作业天数,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作业延误天数=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作业天数。
若劳务分包人未能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作业期限完工,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延误一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八计算,依次类推。
若因劳务分包人作业期限延误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
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劳务分包人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10.6提前完工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前完工的,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承包人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书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压缩合理作业期限。
11.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上述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
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12.劳务作业变化
12.1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内容和范围。
12.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12.3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
12.4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由劳务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最终以发包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12.5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劳务作业变化,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延长作业期限。
13.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13.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费价格波动影响超过15%时,人工费按照国家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
但劳务分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市场价格波动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作业因市场价格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13.2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作业期限延误时,作业期限应予以顺延。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作业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最终以承包人获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14.劳务作业量的确认
劳务分包人每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工作量报表的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
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
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15.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根据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后按发包人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同比例支付劳务分包人劳务报酬。
每次付款劳务分包人必须提供全额发票(含实际付款额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税费额)。
劳务分包人应缴纳的税费由承包人代缴或自行缴纳,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16.完工验收与交付
16.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承包人的作业规范要求。
16.2劳务分包人作业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
经验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
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3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劳务分包人应退承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同时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应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4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16.5劳务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现行及总(分)包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及返还按总(分)包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执行,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质量保修期满,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及时无息返还劳务分包人质量保修金。
17.劳务作业完工结算
劳务分包人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了最后结算,同时劳务分包人及时提交了该工程项目的各种资料后,劳务分包人方可与承包人办理劳务作业完工结算。
承包人在其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结算价款后,进行完工结算的最终支付。
18.违约责任
18.1因劳务分包作业延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
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中直接扣留违约金或赔偿金。
18.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索赔
19.1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19.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由劳务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最终以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结果为准,索赔的风险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0.争议
20.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1.不可抗力
21.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分)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延误的工作时间经承包人报发包人经其确认后相应顺延。
2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相应责任。
2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2.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3.合同解除
23.1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分)合同终止,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
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承包人给予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劳务作业量的合同价款,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将劳务分包人应得的合同价款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23.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3.3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工地。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4.其他条款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