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管理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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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该场地/区域按第种方式使用。
2.1该场地/区域仅作为库房使用。
2.2该场地/区域仅作为办公使用。
2.3其它用途:
第三条协议期限
第四条管理费及交纳期
4.1管理费:
按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平方米·
天收取,每年¥元(大写:
)。
合同总金额¥元(大写:
)上述管理费不包括电费、水费等政府规定应由乙方另行缴纳的费用。
4.2支付方式:
年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第一年管理费及服务费。
第二年管理费于第一年管理费到期前日内支付。
4.3乙方向甲方交纳¥元(大写:
)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与第一笔管理费一同缴纳。
协议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双方对履约情况再无争议的,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剩余保证金。
4.4在房屋使用期间内,若乙方拖欠管理费、能耗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即时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当于欠缴数额之款项;
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交付扣除部份的款项,以补足保证金并存放于甲方,本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4.5使用房屋期间内,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
4.6在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日内,甲方将剩余保证金(如有)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乙方无任何本合同涉及的违约行为;
(2)乙方归还的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五条场地/区域的修缮
5.1乙方若需对场地/区域进行装修、改造,需将图纸报甲方审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乙方如自行安装水表、电表,须在安装完成后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乙方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和许可,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任何装修、改造、安装安置任何设备。
5.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装修管理制度,办理装修管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5.3任何因装修或改造工程的检查、许可、备案的延误,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使用期限,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一切权利义务的履行。
5.4乙方对场地/区域附近人防区域及涉及到的临近人防区域的位置进行装修或修缮需符合人防办各项要求,不得破坏、更改人防基础设施,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5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撤场后乙方遗留在场地/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及装修装饰,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自由处置。
第六条场地/区域返还
6.1当协议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10日内,乙方应将该区域场地及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和附加设备恢复至其初始状态或甲方认可的状态,并经甲方最终的检查和确认后,将该区域场地交还给甲方。
6.2当协议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拆除其在该区域场地上的任何附加物或改造物,否则,视为乙方放弃附加物或改造物的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置。
甲方亦可要求乙方予以拆除或支付修复、移走或拆除这些附加物或改造物的费用,以及对此类修复、移走或拆除所导致的该区域场地固定附着物、装置和附加设备的任何损害进行修理的费用。
第七条其他各项费用的缴纳
7.1乙方使用该场地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于每月5日进行查表,并下发缴费单,乙方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交纳电费。
乙方租用房屋为仓储用房不涉及到用水。
仓库内所用电表由甲方负责安装,乙方按月缴纳,电表每度元。
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支付。
7.2政府部门对电收费价格产生质疑,由乙方负责解释工作,如政府部门因此对甲方有行政处罚,责任和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场地/区域使用的特别约定
乙方在使用期间,为确保使用安全,应严格遵守下列义务:
8.1乙方应与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签署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乙方承诺在该场地/区域使用期间,严格遵守关于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中心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
8.2乙方不擅自改变场地/区域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设备设施;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依法及时向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中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8.3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不得在场地/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不得在场地/区域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8.4乙方如在该场地/区域存放物品,须遵守本条之约定,因乙方未遵守下列约定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赔偿:
(1)货架底层与顶层距地面和屋顶应留有20厘米的距离,不能影响区域内的照明和烟感报警设备的正常使用;
货架不能紧贴墙面,应留有5厘米的距离。
(2)为防止漏水及夏季潮湿对货物造成损失,货架顶层和物品本身必须做好防水防潮处理。
(3)货架与货架之间要留有40厘米的安全距离,便于出入库和检查。
(4)要求每10平米配备1具灭火器。
8.5乙方存放物品,须提供甲方存放物品清单,如属于本合同约定或者依据甲方管理规定不得存放的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清理。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管理费和本协议约定其他费用。
9.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关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9.3按时向乙方交付场地/区域,期满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腾退。
9.4协议期内,甲方应保障该场地/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发现该场地/区域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乙方从事本协议约定的正常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乙方不得进行该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向其他方转让经营权。
10.2乙方必须爱护场地/区域及内附设备,在协议期间如有损坏,乙方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10.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场地/区域相关的统一管理制度、规章及各项管理规定、管理守则等。
10.4乙方不得将场地向任何第三方转租、转借或者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场地/区域的全部或部分。
10.5乙方应合法经营,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6乙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该场地/区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0.7使用房屋内的任何基础设施乙方应予维护,由于乙方、乙方的员工或乙方聘用的装修工人等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自行承担修理上述损坏设施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1.1协议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协议期满或协议终止后十日内将该场地/区域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交还甲方。
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在协议期内确需提前解约,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
乙方所交保证金,甲方无须返还,作为乙方提前单方解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11.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该场地/区域,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乙方逾期不支付管理费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延迟超过30日的。
(2)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之用途使用该场地/区域,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超过30日仍未纠正的。
(3)乙方擅自拆除、改造或损毁该场地区域主体结构的。
(4)乙方进行破产或清算程序的。
(5)该场地区域或其内任何物品因涉及乙方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而遭受法院或其他部门的查封。
(6)乙方在该场地区域内违法经营遭受工商、税务、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查处。
(7)涉及针对乙方的执行案件,令甲方负担协助执行义务而造成损失。
(8)擅自将该场地区域转租、提供或允许给任何第三人使用,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超过15日仍未纠正的。
(9)乙方利用该场地区域从事违法活动,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超过15日仍未纠正的。
11.5其他终止情形
(1)如遇业主或业委会对此项业务投诉强烈,且甲方无法协调时,甲方通知乙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无条件将所使用的经营场所的房屋进行腾退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双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算管理费、能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2)如因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致使乙方对该场地区域无法继续使用的,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乙方应无条件将所使用的经营场所的房屋进行腾退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3)经甲方告知,乙方对于场地/区域性质已完全知悉并无异议。
如该场地/区域产权最终明确并归属于甲方外的第三方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因该场地/区域权属问题致使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时,乙方承诺,应立即无条件腾退该场地/区域并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双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算管理费、能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且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补偿要求。
11.6合同履行一年后,如遇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双方可协商调整管理费金额。
如无法达成共识,合同一年到期后终止。
第十二条续约 12.1乙方若要求在协议期满后继续使用该区域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协议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约作出书面答复。
如甲方同意续约,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管理协议。
12.2协议期满,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该区域的优先续约权,但若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的则不再享有此权利。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3.2除本协议约定协议可提前终止或一方可单方解约的情形外,若任何一方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自实际解除协议之日起到协议期满之间管理费的20%作为违约金。
13.3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3%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3.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所产生的纠纷、赔偿等,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如甲方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亦应负责赔偿。
13.5协议届满或本协议被提前终止,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返还该场地区域的,且延迟达1日以上,且不满11日的,乙方应依本协议约定标准支付延期期间的管理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延迟超过11日的,乙方除应依约支付前述费用外,同时应另行向甲方支付滞留违约金,每日滞留违约金按当年当日固定管理费的2倍金额支付。
1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修、安装水、电表或拆改场地内原有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3.7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附件
第十九条生效及文本
签署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