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设备企业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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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电晕放电发生臭氧的最基本元件组。
3.2电极
在臭氧发生单元中系指分布高压电场的导电体。
3.3电晕放电
当两电极间电场强度超过某值时,以电晕放电表现出来的电传导现象。
3.4介质强度
在臭氧发生单元中系指位于两电极间,造成稳定的放电的绝缘体。
14 规格、分类和命名
14.1 规格
臭氧发生器的规格以单位时间内产生臭氧的量来表示(基本单位为g/h)。
14.2
分类
4.2.1型式
4.2.1.1安放方式分为台式、立式、移动式和分体式等。
4.2.1.2工作型式分为臭氧发生器或臭氧水生成机。
4.2.2型号标记
4.2.2.1臭氧发生单元的结构形式分为管式(G)和板式(B)
4.2.2.2电源装置的工作频率分为工频、中频、高频。
4.3命名
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6版)
臭氧发生器的型号为发生器代号、结构形式、频率、额定臭氧产量组成。
图示如下:
TLCF-G-3-
额定臭氧产量,g-g/h、kg-kg/h
发生器频率,1-工频、2-中频、3-高频
结构形式,G-管式、B-板式
发生器代号
标记示例:
天蓝牌TLCF-G-3-5g,表示天蓝牌每小时额定臭氧量为5g的高频管式臭氧发生器
15 要求
15.1 基本要求
5.1.1臭氧发生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臭氧发生器所用原材料应附有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必要时应进行抽检,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臭氧发生器所用外购件必须严格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选购,并附有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书。
外协件应有合格证书,必要时应进行抽验,确认合格后方可装配。
15.2 环境条件
5.2.1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75℃(温度为25℃时);
——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冷却水温度低于35℃条件下,臭氧发生器应能连续使用;
——产品应能在无易燃、腐蚀性气体或导电尘埃环境中正常工作。
5.2.2贮运条件
-10℃~50℃;
≤95℃(温度为25℃时);
80kPa~106kPa
15.3 性能要求
5.3.1臭氧产生量
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生量应符合表1。
表1基本参数及尺寸
型号
臭氧产量(g/h)
电源(V/Hz)
整机功率(KW)
外形尺寸(mm)
TLCF-G-3-10g
10
220/50
0.8
650*500*1100
TLCF-G-3-20g
20
1
750*500*1100
TLCF-G-3-40g
40
1.3
900*500*1500
TLCF-G-3-60g
60
1.8
TLCF-G-3-80g
80
2.1
900*600*1500
TLCF-G-3-100g
100
2.4
TLCF-G-3-120g
120
3
TLCF-G-3-140g
140
3.3
1000*700*1500
TLCF-G-3-160g
160
3.6
TLCF-G-3-180g
180
3.9
TLCF-G-3-200g
200
4
1200*700*1500
TLCF-G-3-220g
220
5.2
1400*700*1500
TLCF-G-3-240g
240
5.4
TLCF-G-3-260g
260
6.1
1500*700*1500
TLCF-G-3-280g
280
6.4
TLCF-G-3-300g
300
380/50
7.4
1500*1100*1500
TLCF-G-3-320g
320
7.7
TLCF-G-3-340g
340
8.0
TLCF-G-3-360g
360
8.3
TLCF-G-3-380g
380
8.5
TLCF-G-3-400g
400
8.8
1600*1100*1500
5.3.2额定工作条件
臭氧发生器的额定工作条件见表2
表2额定工作条件
进气压力(mpa)
空气流量(m3/h)
冷却水量(m3/h)
0.2-0.4
0.6-1
0.1-0.3
1.2-2
2.4-3
3.5-5.5
0.3-0.5
5-7
5.5-8.5
0.4-0.7
7-8
0.5-0.6
8-10
0.6-0.8
9-11
10-12
0.8-1
12-14
13-15
1-1.3
15-17
1.3-1.5
16-18
17-20
1.5-2
18-21
20-22
5.3.3定时功能
臭氧发生器具有工作时间设置功能,设定范围为0min~180min,误差应不大于15s
5.3.4整机功率
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发生器的整机功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其偏差应不超过标称值的±
10%。
15.4 电气安全
5.4.1防触电保护
臭氧发生器的结构和外壳不应将带电的表面、部件(包括可拆卸和打开的部分)暴露到可触及的程度;
发生器的孔洞、缝隙不应过大,并有适当的抗变形强度,应能防止使用者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
5.4.2泄漏电流
臭氧发生器的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变压器次级与外壳之间的泄漏电流常态下应不小于5mA.
5.4.3电气强度
臭氧发生器的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应能承受交流50Hz,1500V(有效值),变压器次极对外壳2500V,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5.4.4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均不小于2.0mm;
带电部件与其它基本绝缘的金属部件间的爬电距离不小于3.0mm。
电气间隙不小于2.5mm。
5.4.5电源线
电源线的长度不短于1.5m,其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0.75mm2。
5.4.6预防高压危险
臭氧是通过高压电晕放电来产生的,臭氧发生器机柜中的高压变压器产生3500V左右的高压。
在臭氧发生器工作的过程中,严禁触摸或擦拭臭氧发生室,严禁打开机柜、靠近高压变压器及高压线相连接的器件。
5.4.7预防高压漏电
高压漏电是指高压线对地、低压线或者变压器的高压、低压之间的放电。
一旦出现漏电现象立即关闭电源,检查漏电原因(受潮、灰尘过多、线路老化或其他原因),马上处理,必要时更换线路或元器件。
5.4.8安全使用
5.4.8.1在臭氧发生器某些位置上,贴有警示标志,请使用时遵循警示,无视这些警示将造成严重的恶性事件发生甚至威胁到生命;
5.4.8.2如设备使用氧气作为臭氧发生器的气源时,臭氧化气体能促进燃烧过程,因此,不要让臭氧化气体或反应后的尾气靠近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
5.4.8.3禁止在臭氧发生器工作环境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4.8.4臭氧发生器不工作时,必须将设备停电,以防非固定操作人员启动设备。
5.5外观和结构
——臭氧发生器的机壳表面应平整光洁、无锈蚀,无划痕及机械损伤等缺陷;
——臭氧发生器的装配应牢固、接线端子应能使电气联接可靠;
——臭氧发生器面板上的符号标记、指示灯显示应清晰,功能开关应灵活可靠。
5.6使用寿命
臭氧发生器的有效使用寿命不少于5000h。
6试验方法
6.1试验的环境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臭氧发生器的所有检测均在下列大气条件下进行)
≤60℃;
——额定电压220V±
1%,频率50Hz±
1Hz。
6.2试验用仪器、设备
——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5级;
——兆欧表为500V,应不低于1.5级;
——电气强度试验装置的容量应不低于0.5kVA,高压侧动作电流整定值应为100mA,电压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
6.3外观及结构检查
采用目测和手感法进行。
6.4臭氧产生量
使臭氧发生器在额定电压下工作达到稳定后,立即用臭氧浓度测试仪在发生器的出风口处测取臭氧浓度(mg/m3),然后用测出的臭氧浓度乘以被测发生器所用轴流风机的总风量(m3/h),即可算出臭氧总产出量(g/h)。
6.5定时功能
将臭氧发生器上的时间继电器分别设置于0.5h、1h、2h三点,启动后,用电子计时器进行计时。
6.6整机功率
使发生器在额定电压下工作,稳定后用功率计测定实际消耗功率,功率偏差按下列公式计算:
P-PH
rp=×
100……………………………
(1)
PH
式中:
rp—功率偏差,%;
P—实测消耗功率,W;
Ph—额定功率,W。
6.7臭氧电耗
按CJ/T3028.2规定进行。
6.8消毒效果
臭氧机按说明书的规定方法进行操作,按GB15981-1995的规定方法进行。
6.9绝缘电阻的测定
用1000V兆欧表测臭氧放电管与臭氧发生单元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阴。
6.10接地电阻的测定
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臭氧发生器与大地间的电阻
6.11电源线
电源线的长度及截面积的测量用常规量具进行。
6.12电源适用性
将输入电压分别调至198V、242V的情况下观察发生器应能正常工作。
6.13使用寿命
可结合用户实际使用进行考核。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每台臭氧发生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书。
7.1.2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表3的规定。
表3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检验类别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及结构
(含试运行)
√
臭氧产生量
定时功能
整机功率
—
防触电保护
泄漏电流
电气强度
爬电距离与电气间隙
电源线
电源适用性
使用寿命
注:
“√”标记为需要检验的项目
7.2型式检验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表3中的全部内容
7.2.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当结构材料、工艺和所用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1年后,再次生产时;
——正常生产每5年进行一次。
7.3抽样
受试样本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6台,抽取数量3台,试验台数1台。
7.4判定规则
臭氧发生器在型式试验中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应自该批样品中抽取以双倍数量的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若仍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试验中若出现安全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8.1产品标志
每台臭氧发生器应在合理醒目的位置上设置标牌,所使用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内容包括:
——制造厂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或标记;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编号)。
8.2包装箱标志:
臭氧发生器包装箱外至少应标有下列内容:
——产品型号、名称;
——制造厂名称;
——制造日期;
——外形尺寸;
——毛重、净重;
——产品编号;
——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小心轻放”“向上”“怕潮怕湿”“堆码层数”等字样和标志,并应符合GB/T191-2000的有关规定。
8.3使用说明书
臭氧发生器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6版):
8.4包装
臭氧发生器应有牢固的包装,包装箱内应采取有效地防振、防潮等措施。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产品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随机备件工具清单;
——装箱单。
检验合格证应符合GB/T14436-1993的规定。
8.5运输
臭氧发生器应符合水路、陆路等装载和运输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和烈日暴晒。
8.6贮存
臭氧发生器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物质的库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