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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文之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篇一: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图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许可(审批)流程图一

(三级审批通用)

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人)受理人初审人复审人审批人

注:

1、部分流程由证件制作人和证件校对人负责制作、校对证书和文书;

2、受理人、初审人、复审人、审批人,不一定是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的,因部分流程属于下级受理、上级审批。

(二级审批通用)

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人)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

注:

1、部分流程由证件制作人和证件校对人负责制作、校对证书和文书;

2、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不一定是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的,因部分流程属于下级受理、上级审批。

(一级审批通用)

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人)受理人审核人

(受理人审批通用)

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人)受理人

【篇二:

《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危防部分内容】

《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危防部分内容

一、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

实施机关:

xx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

xx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通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结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相关纸质材料及审批情况事后按规定补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审批

实施机关:

沿海xx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

沿海xx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一款

办结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审批

实施机关:

xx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

xx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能力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6.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洗舱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的证明;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

(二)项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三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办结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审批

实施机关:

xx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

xx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污染危害物作业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十七条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10.《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结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

沿海xx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

沿海xx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

(一)项办结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实施机关:

xx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

xx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冲洗物排入水域的,应符合排放标准,且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冲洗物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接收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时);(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4.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接收设施设备、接收方式和接收作业地点;

5.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四)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十四条

办结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

xx海事局

受理部门:

xx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清单;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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