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更详细、更完善的管理台账清单。
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对关停取缔类,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对整合搬迁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升级改造;
对升级改造类,树立行业标杆,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
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要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市政府督查室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环保局、经信局、民经局配合)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要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企业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供电单位应配合不予供电。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火电、化工、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XX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配合)
4.推进工业园区整治。
加大高新区、工业园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
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XX年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市化转办、经信局牵头)
5.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XX年年底前,完成陶瓷、耐火材料、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
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
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制定清洁取暖三年实施方案,根据XX年实现行政区内清洁取暖目标,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
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在优先保障XX年已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季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
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改造的,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住建局、油区办、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配合)
按时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地热等清洁取暖0.51万户,要以乡镇或村庄为单元整体推进(市住建局、油区办牵头)。
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点,禁止销售和囤积散煤,防止散煤复烧。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商务局配合)
7.持续加大清洁煤推广力度。
在洁净煤全覆盖基础上,以农村地区散居住户取暖和农业生产为重点,按照XX市分配方案推广洁净型煤,建立健全清洁煤推广、购买、配送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优化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建立健全散煤清洁化治理长效机制。
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改变生活习惯,全面倡导散煤清洁化(市商务局牵头)。
严厉打击劣质煤生产和销售,确保全市范围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8.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热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市发改局牵头)。
XX年年底前,制定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XX年取暖季前基本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经信局牵头)。
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
加强监督管理,严防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死灰复燃,发现一台、取缔一台。
9.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现有燃气锅炉改造后和新建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进行超低氮改造。
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优先用于燃气锅炉超低氮改造补贴。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0.提升铁路货运比例。
根据上级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我市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和任务。
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作用,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XX年全市铁路货运量同比增加7%。
(市发改局、交通局牵头)
11.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
完善城市主要商业区、校园、社区等末端配送节点设施,优化城市货运和快递配送体系,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
(市交通局、商务局牵头)
12.加快车辆结构升级。
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市交通局牵头)。
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完成年度淘汰任务。
(市交通局牵头,交警大队、环保局配合)
按照国家要求,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等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局、城管执法局、邮政局牵头)。
XX年年底前,在物流集散地建设一批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市交通局牵头)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3.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XX市对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按不高于8吨/月?
平方公里考核,每月公布降尘监测结果。
(市环保局负责)
严格施工工地扬尘监管。
按要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
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市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XX年年底,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40%以上。
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交警大队配合)
14.严控秸秆露天焚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XX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5%(市农业局牵头)。
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开展重点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15.推进农业氨排放控制。
持续开展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料,稳步提高商品有机肥(含生物有机肥)使用量(市农业局牵头)。
继续整治关闭不规范畜禽养殖场,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氨排放主要环节棚舍养殖、粪便堆肥、污水处理等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XX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由XX年的76%提高到78%。
(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6.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源头监管。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市环保局牵头)。
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严格查验排放检验报告。
(市交警大队牵头)
17.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健全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市交警大队、环保局、交通局牵头)。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环卫、邮政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市环保局牵头,交通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邮政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探索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市交通局、环保局牵头)。
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公开试点(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牵头)。
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执法能力建设投入,配备监管执法人员和监管执法检测设备。
(市环保局、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
18.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深度治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XX年年底前,制定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管理政策。
(市交通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XX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步划定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开展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对工程建设单位或作业单位进行通报。
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配合)
20.加强车用油品执法检查。
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秋冬季攻坚期间,每月对销售、存储油品的企业进行质量抽检,每月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的车用尿素进行质量抽检。
实现对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年度全覆盖。
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快查快处,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
(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牵头)
21.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制定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市商务局牵头)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22.全面排查工业炉窑。
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
紧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已掌握的窑炉清单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摸清工业炉窑现状,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对未列入管理清单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23.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重点针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24.加快清洁燃料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XX年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
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炉和电铅锅;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技术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
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25.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
自XX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6.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
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规范VOCs治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口设置,确保规范检测。
XX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
(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局配合)
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
XX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和验收工作。
未通过达标验收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27.加强源头控制。
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自XX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XX市、XX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自XX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
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XX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28.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
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
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XX年年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
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2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30.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
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三级油气回收治理和技术评估工作。
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31.加快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
对全市涉及喷漆的汽修企业进行深入治理。
全面禁止露天喷漆。
XX年年底前,未配套建设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或已安装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喷漆作业,实施停产整治。
32.加快推进餐饮油烟治理。
首先完成3灶及以上的餐饮服务行业油烟达标整治工作,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按国家、省或XX市通报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
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
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
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
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35.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控。
城市建成区划定区域、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尤其要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
(市公安局牵头)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36.科学安排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按照《XX及周边地区XX—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关于XX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钢铁、建材、焦化、陶瓷、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建材行业主要包括水泥、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行业企业。
化工行业主要针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排放工序。
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豁免与停产限产规定,制定具体错峰生产清单并报市政府错峰生产主管部门。
错峰生产清单应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督促指导企业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由于保障基本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按照要求报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备案和公告。
(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配合)
3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XX年4月30日。
(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交警大队配合)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XX年年底前,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
3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根据生态环境部出台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情况。
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