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组工作职责和办事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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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十九)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十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十四)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三十五)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
(三十六)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三十七)不动产异议登记注销登记
(三十八)不动产异议登记注销登记
(三十九)不动产权证补发登记
(四十)不动产权证换发登记
(四十一)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四十二)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
(四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四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四十六)不动产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
(四十七)不动产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十八)不动产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十九)不动产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十)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五十一)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五十二)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五十三)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五十四)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十五)不动产查封、预查封登记设立登记
(五十六)不动产查封、预查封登记注销登记
(五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五十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十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十)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十一)林权登记(待定)
业务一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
办理流程及收件材料
负责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
地役权登记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变更、更正、异议、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
遗失补证、换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动产一般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林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业务,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为使个个能为业务能手,三个业务组定期采用转岗的方式对换所办理的业务。
拟定人员(11人)
岗位职责
贺春雷
贺建明
魏小荣
廖剑霞
王金凤
查验申请主体;
查验申请材料;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
初审、录入相关信息;
签署受理意见。
李 颖
廖剑霞、王金凤、李 颖
申请材料齐全后,扫描入库,上传存档
贺春雷、贺建明、魏小荣
审核申请主体资格,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有必要的,进行实地踏看;
签署审核意见
彭仙龙
贺春来
(两个副主任)
初步审核登记程序是否合法,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核定是否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签署审核意见;
会审重大疑难事项
刘锋(主任)
复审
李海峰
(副局长)
核定
李小平
记载于登记簿
打印权属证书,核准打印结算单
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发放权属证书和证明
廖剑霞、李颖、王金凤
将纸质档案整理后,移送不动产档案室
说明:
受理、扫描、缮证、结算、发证岗等为一人多岗;
如扫描前置,由业务组长及受理人员进行核对,两个副主任负责初审、主任负责复审、分管副局长负责核定。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设立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
↓
受理窗口收件并询问
初审
审核
记载登记簿
(自动生成)
缮证
结算
申请人交费、领取权证
归档(不动产档案
室)
二、收件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经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5.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7.婚姻关系证明和财产约定协议;
8.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经对的复印件);
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4.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
合同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或已履行完毕
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
(根据工作实际,收取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预告登记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原件);
因撤销、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使预告登记权利人灭失,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4.变更证明(原件);
5.变更协议(原件)。
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变更
4.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的材料:
(1)主债权消灭:
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
(2)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
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
(3)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
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原件);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不动产转让协议(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4.预告登记转移的证明材料:
(1)继承:
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2)遗赠:
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4)结(离)婚:
婚姻关系证明和财产约定协议,婚姻关系证明为原件,财产约定协议为原件。
4.变更证明(原件)。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
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十三)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设立登记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预告登记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原件)。
因撤销、合并、兼并、分立、死亡等原因使预告登记权利人灭失,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预告登记表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5.变更协议;
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变更;
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4.证明抵押预告登记注销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无效或失效: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一、办理流程(在申请后面加实地踏看环节)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八)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十九)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二十)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消灭的材料(原件);
4.设定地役权的协议(原件);
地役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属国有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批文(原件),属集体的需提供职代会决议(原件),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3.不动产他项权证明(原件);
4.证明不动产地役权转让的文件(原件);
3.不动产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4.证明不动产地役权变更的协议(原件);
3.不动产他项权证(原件);
4.证明不动产地役权终止的文件(原件);
5.生效法律文书;
(一)储备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地籍调查表加盖公章(原件);
5.宗地图2份原件,地籍测绘报告原件;
6.示意图原件;
7.项目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未取得项目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提交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
8.县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
9.县政府批准的储备审批表;
10.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提交:
①县政府批准同意收回土地的审批表;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11.以征收集体土地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提交:
①省厅批复、一书三方案;
②征地结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被征收的土地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的证明);
12.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提交:
①县政府同意置换土地的批准文件;
②土地置换协议;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复印件注:
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加盖公章;
5.宗地图2份(原件),地籍测绘报告(原件);
7.规划相关资料(复印件)、规划红线图(原件);
8.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9.一书三方案(复印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10.联审表、出让呈报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成交确认书(原件);
11.《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12.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及汇款凭证、契税发票及其他相关税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3.挂牌或拍卖出让相关资料;
1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0.《划拨供应呈报方案》、《划拨决定书》(均为原件);
12.划拨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及其他相关税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划拨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7.《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表》(原件);
8.出让合同(原件);
9.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及汇款凭证、契税发票及其他相关税票(原件、复印件);
10.转让合同(原件);
11.变更后的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1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土地估价报告(原件);
14.其他证明文件;
(五)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7.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
8.《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9.经公证的作价出资(入股)合同1份(原件);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
12.国资委与国有股权持权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13.房屋所有权证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7.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
9.经公证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1份(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或类似批准文件;
9.《地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11.建设用地批准书;
12.被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一)申请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原件);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
7.土地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8.地名委员会或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原件);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清册(原件);
10.权籍调查表(原件);
11.其他材料:
(1)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应提交合作协议书(含产权分割协议)(原件);
(2)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应提交住房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原件);
(3)建设项目办证应缴建设规费审批表(原件)
(二)申请人属非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应提交住房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原件);
(2)建设项目办证应缴建设规费审批表(原件)
(三)申请人属个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5.土地房屋测绘报告、竣工平面图(原件);
6.地名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