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90年代的发展及应对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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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90年代的发展及应对策略

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90年代的发展及应对策略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不断努力下,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特别是在90年代的后半段。

尽管如此,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仍未实现全球化的目标。

  一、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90年代的发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①:

1973至1989年为制定主体准则阶段;1989至1995年为提高国际会计准则可比性阶段;1995年起至今为制定核心准则阶段。

这样,对于20世纪90年代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研究可以分两个时期进行。

  

(一)1990至1995年的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状况回顾

  拉尔森(RobertK.Larson)和凯尼(SaraYorkKenny)在1999年利用CoopersandLybrand(C&L)(1991,1993)和PriceWaterhouse(PW)(1995)两家国际会计公司所公布的对35个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实践的调查资料,对国际会计准则在这些国家的应用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其中有关发达国家与中国的协调状况见表1.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

在这一阶段,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以1993年为例,在上述调查对象中,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美国和英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高度一致性(被调查的26项会计惯例中超过90%的项目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法国、德国与日本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适度的协调性(被调查的26项会计惯例中超过60%的项目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而中国的会计准则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差异性;其二,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程度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某种相关性。

那些实行普通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一般与国际会计准则有较高的协调性,而那些实行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在这方面上唯一的例外国家是荷兰;其三,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模式之间有某种契合关系。

在那些奉行微观经济主义(即主张自由主义)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度较高,而在那些坚持宏观统一主义(即强调政府干预)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度相对较低;其四,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之中。

与1993年相比,1995年各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度均有所下降,这主要缘于在1995年IASC“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计划开始生效,该计划旨在将原来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许可的备选方法大大缩减。

这样,各国会计准则所表现出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性就不难理解了。

总体看来,在20世纪90年代前半段,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效果不很理想,甚至呈现协调质量下降的趋势。

  

(二)1995年至1999年的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状况分析

  1995年7月,IASC与证券监管机构国际组织(IOSCO)订立协议,其核心内容是:

如果IASC能在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一套核心会计准则(CoreStandards)的任务,并得到IOSCO技术委员会的批准,该组织将把这套准则作为跨国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

时至今日,IASC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然而IOSCO尚未决定是否接受IASC制定的核心准则。

其主要的障碍来自于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早在1997年,SEC的主席列维特(Levitt)就曾发表一份声明③,强调国际会计准则要想获得普遍认可(实际上主要是得到美国的认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包括现有会计文献中普遍接受的、综合性的会计基础概念中的核心部分;2.必须高质量,即能导致可比、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于投资人有利;3.必须严格地加以解释和应用。

FASB在1998年底对外发布一份题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未来之设想”(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Setting:

AVisionfortheFuture)的报告④,其中认为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与现行概念框架所提供的指南一致;2.避免可选择的会计程序或将其限制在最小范围;3.必须提供不含混的、可理解的信息;4.能够严格的加以解释和应用。

依据SEC、FASB的标准评估IASC的核心准则,我们发现其中有许多地方不符合上述标准。

在核心准则中,有一些准则包含有备选的处理方法,有一些准则包含有与IASC或者FASB概念框架不一致的规定,还有一些准则没有提供必要的指南以确保可理解性并避免模糊性。

如此看来,核心准则得不到IOSCO的通过便是一个自然的结果,IASC期望以核心准则协调统一各国会计实践的努力暂告失败。

  尽管核心准则计划暂时受阻,但国际会计准则却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采纳与推行。

首先,欧盟(EU)非常支持IASC及其准则。

1996年,欧盟一份报告认为,除少数情况外,国际会计准则与欧盟指令具有可比性;1999年,欧盟宣布在缺少欧盟指令的情况下,允许欧洲公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例如,欧盟第4号与第7号指令缺乏对金融工具作出有关的会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与计量”);2000年,欧盟宣布最迟不超过2005年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遵守国际会计准则,同时,欧盟还指出,它不再打算制定欧洲统一会计准则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而只对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使用进行监督,当发现存在不符合欧盟特点的缺陷时,才予以干涉。

1999年底,PriceWaterhouseCoopers对总部设在欧洲17个国家(包括欧盟15个国家、瑞士和挪威)的509家跨国公司作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在法律修改后,大多数欧洲公司愿意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其次,亚太地区有关国家和地区也普遍接受或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1996年澳大利亚主动提出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并成为IASC的拥护者,而日本证券市场也开始接受国际会计准则,日本通产省和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均表示支持IASC制定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

在亚太地区支持IASC准则的另一支重要力量就是中国。

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向IASC派出代表,1997年正式成为IASC的会员,并作为观察员参加了IASC的理事会会议。

我国一方面积极支持IASC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作出努力,另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在许多方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

盖地的研究(2001年)表明⑤,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企业会计标准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大同,在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应收账款、存货、在建工程等的期末计价、收入确认、借款费用的确认、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租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建造合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或有事项等方面均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或基本一致。

总之,由于IASC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权威性,因此,目前除美国、加拿大⑥等少数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能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外,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制定机构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接受了国际会计准则。

  为了获得美国的支持,IASC开始了重塑该机构的宏大计划,并在2000年5月通过了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章程》,完成了对该机构的重组工作。

新的组织架构仿照“FASB模式”,并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大力支持,这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美国与IASC长期以来的对立局面,对于推进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工作必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随着美国介入程度的逐渐加深,也使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IASC的独立性、公允性开始发生质疑,从而给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应对策略

  

(一)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工作,并努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各国会计发展的共同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实现国际间会计信息可比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

可比的会计信息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降低企业的海外筹资成本、充分提高会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等。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工作。

我国现在是IASC的会员国之一,同时也是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ISAR)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的代表国之一,这为我国逐步介入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事务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我们应当积极利用这些国际论坛,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获得更多国家的信任与支持,从而逐步确立中国会计在世界会计之林的应有地位。

具体来讲,可以采取以下战略措施:

  1.广泛、全面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工作,从形式参与逐步过渡到实质参与。

所谓形式参与包括派驻代表到理事会工作、列席理事会的有关会议、对新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等;所谓实质参与是指亲自参与准则的制定工作。

目前,许多成员国呼吁理事会应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换国家会计问题予以立项,该提案得到理事会的高度重视,这为中国实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提供了契机。

作为经济体制成功转换的代表,中国在转型经济会计实践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拥有不可替代的发言权,理应在该准则的制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2.积极主动参与咨询委员会(SAC)的工作。

中国目前是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利用这一讲坛,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深入交流、有效沟通,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以获得各方面的支持。

  3.与有关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建立并保持高效、畅通的联络机制。

我们可以和那些法律体制、文化背景或经济发展水平等与我国相近的国家或地区建立正式的会计事务沟通渠道,彼此分享准则制定的经验与不足,并在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当中逐步建立战略性同盟关系,以改变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力量对比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体系。

鉴于国际会计准则在国际范围内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我国在制定新的会计准则或修改现有会计准则的时候,应充分学习、借鉴、利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高质量、高起点、高标准地完成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工作。

  一是加快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目前,我国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准则的理论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集中表现在尽管1992年出台的基本会计准则已经难以承载准则之准则的使命,但我们至今尚未对该准则进行修订,其后果之一就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缺乏应有的稳定性。

截至目前,在已经公布的13项具体会计准则中,我们已经对5项准则进行了修订。

我们认为,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框架体系,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已是当务之急。

  二是处理好原有准则与新准则的过渡问题。

在每一项新准则出台之后,如何解决新旧准则差异所导致的不同决策后果,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新准则的实施可规定一个过渡期(1至2年)。

在过渡期内,会计主体应同时提供新旧准则下所生成的会计信息,以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估准则变动所造成的经济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则变动的负面效应。

  (三)加强准则执行的监管力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会计准则的执行比制定更重要。

为此,有关监管机构应对准则的执行效果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和来自实践中的反馈意见进行及时评估,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对于评估中发现的属于准则本身的漏洞或缺陷,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准则制定机构,通过修订、完善准则,尽可能降低其负面影响;如果属于执行主体自身的问题,则应依循有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处罚力度,通报、吊证、罚款、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五管齐下,使其知难而退。

  (四)会计协调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们自身的利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与全球一体化的目标尚有很大的距离。

从本质上讲,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涉及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权的保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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