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一至七章重点提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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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等。

3、交易场所结构。

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证券市场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通常人们也把有形市场称为“场内市场”。

一般而言,证券必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才能够在场内交易。

通常人们也把无形市场称为“场外市场”,是指没有固定场所的证券交易市场。

(三)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证券市场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发展态势,常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客观上为观察和监控经济运行提供了直观的指标。

基本功能包括:

1、筹资—投资功能。

2、资本定价功能。

P6

3、资本配置功能。

三、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1、公司。

P6

2、政府和政府机构。

P7

(二)证券投资人

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1、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2)金融机构。

P8

证券经营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主权财富基金。

其他金融机构。

(3)企业和事业法人。

P9

(4)各类基金。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社会公益基金。

2、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

P10

2、证券服务机构。

P11

(四)自律性组织

1、证券交易所。

2、证券业协会。

3、证券登记结算结构。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四、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的产生

1、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股份制的发展。

3、信用制度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

2、初步发展阶段。

3、停滞阶段。

4、恢复阶段。

5、加速发展阶段。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P14

1、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年至今)。

2、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1)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2)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3)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第二节证券的主要类型

一、股票

(一)股票概述

1、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类型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派发的红利,参与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2、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要式证券。

(3)股票是政权证券。

P17

(4)股票是资本证券。

(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

3、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

股票的收益来源可分为两类:

一是来自股份公司;

二是来自股票流通。

P18

(2)风险性。

(3)流动性。

(4)永久性。

P19

(5)参与性。

4、股票的一般分类。

(1)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2)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3)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股票可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P20

5、我国股票的类型。

(1)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国家股。

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

外资股。

(2)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有限受条件股份和无限售条件股份。

未完成股份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未上市流通股份和已上市流通股份。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P22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3)其他权利。

2、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引发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与股票相关的部分概念

1、股利政策。

P23

2、股票分割与合并。

3、增发、配股与转增股本。

4、股份回购。

(四)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1、股票的价值。

(1)股票的票面价值。

股票的票面价值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

(2)股票的账面价值。

P24

(3)股票的清算价值。

P25

(4)股票的内在价值。

2、股票的价格。

(1)股票的理论价格。

(2)股票的市场价格。

3、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

(1)公司经营状况。

P26

(2)行业与部门因素。

(3)宏观经济和宏观经济政策因素。

(4)其他因素。

二、债券

(一)债券概述

1、债券的概念。

2、债券的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

P27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3、债券的票面价值。

(1)债券的票面价值。

(2)债券的有效期限。

(3)债券的票面利率。

(4)债券发行者名称。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四个要素虽然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它们并非一定在债券票面上印制出来。

4、债券的特征。

(1)偿还性。

(2)流动性。

(3)安全性。

债券不能回收投资的风险有两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二,流通市场风险。

(4)收益性。

债券收益可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利息收入;

二是资本;

三是再投资收益。

5、债券的一般分类。

(1)按发行主体分类。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

P28

金融债券。

P29

公司债券。

(2)按付息方式分类。

可分为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零息债券。

附息债券。

息票累积债券。

(3)按债券形态分类。

根据债券券面形态可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实物债券。

凭证式债券。

P30

记账式债券。

6、我国债券的分类。

(1)国债。

普通国债。

其他类型国债。

(2)金融债。

(3)公司(企业)债。

(二)债券与股票的比较

1、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

(1)两者都属于有价证券。

(2)两者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

(3)两者的收益率相互影响。

2、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权利不同。

(2)发行目的不同。

(3)期限不同。

(4)收益不同。

(5)风险不同。

三、金融衍生工具

(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1、金融衍生工具概念。

P32

2、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P33

(1)跨期性。

(2)杠杆性。

(3)联动性。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一般分类

1、按产品形态分类。

(1)独立衍生工具。

(2)嵌入衍生工具。

2、按照交易场所分类。

(1)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

(2)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3、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P34

(1)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

(2)货币衍生工具。

(3)利率衍生工具。

(4)信用衍生工具。

(5)其他衍生工具。

4、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

P35

(1)金融远期合约。

(2)金融期货。

(3)金融期权。

(4)金融互换。

(5)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三)我国主要金融衍生工具的类型

1、权证。

根据各种分类标准,可以把权证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权证行权的基础资产或标的资产(P36)。

(2)根据权证行权所买卖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同(P36)。

(3)按照持有人权利的性质不同(P36)。

(4)按照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时间不同(P36)。

2、可转换债券。

P36

可转换债券具有下列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债券。

(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3、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P37

4、股权期货。

5、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1)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工具。

P37

(2)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P38

第三节证券市场运行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运行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和构成P38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无固定场所,是无形的市场。

(二)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和发行方式

1、证券发行制度。

国际证券市场的发行制度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

2、证券发行方式。

(1)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2)债券发行方式。

我国现行的债券发行有定向发行、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三种方式。

3、证券承销方式。

发行人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证券,称为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以承销为主。

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一级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三)我国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

1、股票发行价格。

P39

2、债券发行价格。

P40

二、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证券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

2、回购交易。

P41

(一)质押式回购。

(二)买断式回购。

3、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交易)。

4、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5.、期权交易。

(二)场内市场运行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P42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5)我国交易所市场的层次结构。

主板市场。

P43

中小企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

P44

(6)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由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信息、管理等软件组成,它们是保证证券交易正常、有序运行的物质基础和管理条件。

交易系统。

结算系统。

信息系统。

监察系统。

2、证券交易的原则和规则。

P45

证券交易所采用经纪制交易方式,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经纪商通过公开竞价形成证券价格,达成交易。

(1)交易原则。

P45

(2)交易规则。

(三)场外市场运行

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

我国的场外市场主要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组成。

1、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2、银行间债券市场。

P46

(四)股票价格指数

1、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

2、国际市场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

(2)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

(3)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指数。

P47

(4)金融时报指数。

3、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中证300指数,又称沪深300指数。

P47

(2)上证综合指数。

(3)深证成分股指数。

P48

(4)中小企业板指数,剪成“中小板指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

(5)恒生指数。

三、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1、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对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发展和完善证券体系意义重大。

2、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依法监管原则、保护投资者原则、“三公”原则、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其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2)保护投资者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环节,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

(3)“三公”原则是指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P49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1、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

一是保护投资者;

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其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首要目标。

2、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监管框架P50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基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在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在基金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处于核心位置。

(P52—P53)

二、基金的特点

(一)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五)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三、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或理财产品的比较

(一)性质不同。

P54

(二)收益来源不同。

P55

(三)风险收益特征不同。

(四)流动性不同。

(五)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六)投资门槛不同。

P56

第二节基金的运作与市场参与主体

一、基金的运作

二、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市场有不同的参与主体,依据它们所承担的责任与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这三类参与主体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形成了基金市场。

(一)基金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P57—P58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遵守基金合同;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份额;

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P58

3、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

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外,基金市场上还有许多面向基金提供各类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1、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在我国,只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才有资格从事基金的销售。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均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是我国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

2、基金投资咨询机构。

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咨询、建议或者向投资者以及其他参与主体提供基金资料与数据服务的服务机构。

通过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服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既往表现业绩评价、基金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搭配、风险收益匹配等方面获得更专业的服务。

3、其他服务机构。

P59

(三)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的监管机构。

2、基金的自律组织。

基金的自律组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和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在我国,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

P60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条件。

(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者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职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不得有的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分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基金的募集与销售

(二)基金的投资管理

(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四)基金运营

(五)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保持公司运作的独立性

(二)实行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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