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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

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年);

2、单行刑法:

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

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

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

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条:

“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

标志为另起一行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

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

以本国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

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第六条)

1、犯罪行为与结果择一地主义

2、领域:

1)领陆;2)领水和领海;3)领空;4)底土

5)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内

3、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予追究

2、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采取从严原则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

1、必须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我国公民利益,并且按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

3、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

1、必须是由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必须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简答题: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主要有: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犯罪就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概念:

分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三种。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13条(采用的是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是正确量刑的前提

4、是研究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导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部分

刑分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3)直接客体(决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一方面

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是犯罪的选择要件。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e.g.脱逃罪)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犯罪客体是必备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要件

3、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不是

4、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

客体受损、对象不受损;对象受损……;同时……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条件或要素,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核心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

1、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2、表现于客观的具体事实

3、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

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确认行为人罪过的客观依据

4、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所有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唯一的必备要件)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从客观上看,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主观上看,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

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应为而为)

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应为而不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

2、利用物质性工具

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

5、利用他人

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由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而不履行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种类: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2、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根据危害结果的存在状态:

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4、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

直接危害结果(定罪)、间接危害结果(量刑)(看是否有中间环节)

实害犯结果——构成or完成

结果犯结果——完成

刑法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确定了因果关系,只是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

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过失。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它要件:

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具体包括:

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之行为的单位

犯罪主体的特征:

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3、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名)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

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简答题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能力):

行为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决定于两个因素:

年龄、心智。

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6周岁,具备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三种:

一是未满14周岁的人。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1)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2)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三是病理醉酒

*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包括三类: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从轻或减轻处罚);③尚未完全丧失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一般主体: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

犯罪的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

单位成员在履行其在单位的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有单位承担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3、具有整体性(单位是法律拟制人)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还有,单罚制。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必要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2、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

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

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积极追求)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听之任之)

间接故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1、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而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菲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条件: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遇见

2)行为人应当(有义务)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条件: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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