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总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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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章总论
前言
一、考试政策简介
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今年考试继续实行机考,《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二、考试命题的主要特点
1.题库型命题
机考改革以来,每年考试分若干批次,意味着考试管理部门至少需要命制10套不同的试卷(从最近3年考试情况看,各套试卷中相同的试题极少),这是一个海量的题库,它直接导致:
全方位、无死角!
没有考不到,只有想不到!
2.有重点命题
虽然考题覆盖面巨大,但是不同知识点还是有不同命题概率的,极重要的知识点在各批次考试的试卷中均会进行考查,只是题目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极次要的知识点、考生没想到的知识点,只是偶尔在某一批次考试的试卷上出现而已。
3.案例化命题
虽然只是“初级”考试,但试题并不死板,除了不定项选择题直接提供3个大案例要求考生解读外,在其他3个题型中也经常出现案例形式的题目。
事实上,案例化命题才能更好地顾及考试公平(用不同的案例考查不同批次的考生,但考生们面对的是同一个知识点)。
郑重提示:
2016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书进行了普遍的、重大的调整,请考生购买2016版考试教材和辅导书籍,避免不必要的弯路。
前言
一、考试的基本情况
1.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至30日。
2016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将在“全国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钓鱼岛)实行“机考”。
2.考试时间定于2016年5月14日~18日,共10个批次。
3.《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的考试时长分别为2小时和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两个科目“分别”计算考试成绩。
考生必须在3.5小时之内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会计资格证书。
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4.考务日程
(1)2015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6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15年11月3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6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11月1日至3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系统中缴费系统延开至12月5号。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报名时间及次数。
(3)2016年4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
(4)2016年5月14至18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5)2016年6月8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公布。
5、考试报名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题型
《经济法基础》机考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24个小题36分)、多选题(15个小题30分)、判断题(10个小题1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三个大题、12个小题24分)共四个题型。
1.单选题
单选题共24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计36分。
在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单选题在四个题型中难度最小,能否在单选题中拿到尽可能高的分数是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的基础和前提。
2.多选题
多选题共15个小题,每小题2分,合计30分。
多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正确答案2~4个(有些题目四个选项全部正确)。
多选题的评分标准十分苛刻:
如果正确答案是AC,考生只有选AC才能得2分,否则就是0分。
因此,多选题得2分很难,得0分很容易。
3.判断题
判断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合计10分。
判断题的评分标准是:
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倒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但判断题整个题型的最低得分为0分。
4.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包括三个大题,共12个小题,每小题2分,合计24分。
不定项选择题的评分标准是:
每小题有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每小题全部选对得2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如果正确答案是C,考生只有选C才能得2分,否则得0分。
如果正确答案为ABC:
(1)选ABC的,得2分;
(2)选A或B或C的,得0.5分;(3)选AB或AC或BC的,得1分;(4)只要把D选上了,得0分。
三、、复习方法
1.全面复习
《经济法基础》每套试卷包括61个小题,涉及100多个考点。
考虑到2016年10个批次的“狂轰滥炸”,考生只能全面复习。
2.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考生而言是最好的复习资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由于《经济法基础》教材最近几年一直进行着翻天覆地的调整,我们不建议考生去看“原始版”的整套试题。
3.教材
10个批次的所有试题涉及的考点均会来自教材,教材的地位不容置疑,教材的地位不容挑战。
本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考生更深入、更全面地理解教材中的核心考点、重点和难点,考生在复习时,可以先学习本课程,然后再系统地阅读教材的相关内容。
4.做题
(1)要保证做题的数量
只有通过做一定数量的习题,才能逐步把握不同考点的命题形式和应试技巧。
(2)要保证做题的质量
不要搞“题海战术”,要保证做题的质量。
每做完一个题目,考生都应该总结一下,这个题目涉及了哪些考点,哪些考点是自己已经会的,哪些考点是自己通过这个题目新学到的,这些考点自己是否会举一反三,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做题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3)不要去做偏题、怪题和太难的题目
根据2013年机考和2014年机考的命题情况,《经济法基础》的题目本身并不难,考生没有必要去做一些偏题、难题和怪题,没必要强迫自己去“挑战极限”。
《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难度在于,范围太大,而且是闭卷考试。
(4)要真正去做题
许多考生习惯一边看题,一边看答案。
这个习惯最好能改掉,因为能否看懂答案和自己是否真的会做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
否则,平时复习时感觉《经济法基础》很容易,因为答案全都看得懂(看不懂就麻烦了,都是ABCD);到了考场上没有答案可以看了,傻了,晚了。
第一章 总 论
【考情分析】
本章是全书最抽象的一章,涉及内容以法律基础知识为主,历年考核分值7—13分,题型以单、多、判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在今年的考试中,考生应适当关注涉及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考点多、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大、同学们一方面须针对考试掌握考点,另一方面更需理解最基本的法理,并熟悉法律语言的表述形式。
【章节框架】
第一节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与特征
2、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
3、事实(事件和行为)
4、形式和分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1、平等主体(仲裁和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节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理解】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单选题】(2008)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B不正确。
【多选题】(2009)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
AB选项属于法的本质,CD选项属于法的特征。
【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2014年)
A.强制性B.规范性C.利导性D.国家意志性
【答案】ABCD
本知识点总结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如:
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主体
(1)公民(自然人)
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
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
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
客体的特征:
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举例:
水和空气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客体?
大自然中的河流,空气不能被人类控制则不能作为客体,如能被控制并能带来价值则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制售的氧气和矿泉水等。
(1)物
①自然物:
土地、矿藏等
②人造物:
建筑、机器等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
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等
②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
【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
【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
【注意2】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07年)
A.公民B.企业C.物D.非物质财富
【多选题】(2012年)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自然人 B.商品 C.法人 D.行为
【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土地使用权 B.纯净的饮用水 C.清洁的空气 D.不受噪音干扰的环境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2014年)
A.土地B.矿藏C.机器D.发明
【多选题】下列法律关系客体中,属于非物质财富的有()。
(2014年)
A.发明B.荣誉称号C.设计D.著作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著作B.荣誉称号C.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D.人的眼角膜
【考点总结】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
自然人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法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人身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三、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考生应注意在选择题中“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区别。
(一)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非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签订合同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如睡觉打呼噜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单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是( )。
A.法律关系的内容
B.法律关系的主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的客体
【单选题】(2013年)以下属于单方行为的是( )
A.立遗嘱 B.缔结婚姻 C.签订合同 D.销售商品
【多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
【多选题】法律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下列属于非表示行为的有( )。
A.订立遗嘱
B.行政命令
C.拾得遗失物
D.发现埋藏物
【单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2013年机考)
A.纵火B.签订合同C.爆发战争D.签发支票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2014年)
A.购买汽车B.爆发战争C.缔结婚姻D.书立遗嘱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解释1】考生应注意在单选题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3】地方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多选题】(2014年)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有( )。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C.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D.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单选题】(2014年)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宪法
【单选题】(2012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
【单选题】(2011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法的形式。
A.宪法
B.国际条约
C.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二)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单选题】(2011年)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仲裁和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注意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
【课外阅读】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判断题】(2013年)平等主体发生争议时只能选择民事诉讼解决。
( )
【多选题】(2009年)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
A.仲裁 B.民事诉讼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
【判断题】(2010年)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
二、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多选题】(2013年)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
A.租赁合同纠纷
B.继承纠纷
C.监护权归属纠纷
D.离婚纠纷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提请仲裁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财产赠与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适用《仲裁法》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财产赠与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断题】(2014年)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