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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calcodeforProjectsofMuncpalSoldWastencneratonCJJ90—2002

J184—2002

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2]133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

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9号)的要求,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GJJ90-2002,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其中,,,,,,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五洲工程建设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7.烟气净化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自动化控制;11.给水、排水和消防;12.采暖通风与空调;13.建筑与结构;14.其他辅助设施;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

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江苏省滦阳市建委。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白良成、孙振安、张国辉、陈海英、徐振新、张益、龚伯勋、姜宗顺、杨承休、李万修、黄益民、王素英、唐志革、姜鹏运、郭琉、高霞、温穗卿、秦峰、林桂鹏、朱平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垃圾产生量

垃圾特性分析

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垃圾焚烧厂规模厂址选择

全厂总图设计总平面布置厂区道路

绿化

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一般规定

垃圾接收

垃圾储存与输送

6焚烧系统一般规定垃圾焚烧锅炉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装置残渣处理系统与装置

7烟气净化系统一般规定酸性污染物的去除除尘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氨氧化物的去除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一般规定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供热、供电、供冷联合生产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9电气系统一般规定厂用电系统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照明系统电缆选择与敷设通信

10自动化控制一般规定自动化水平分散控制系统

检测与报警

保护和联锁

自动控制.

电源与气源

11给水、排水和消防

给水

排水

消防

12采暖通风与空调

一般规定

采暖

通风.

空调

13建筑与结构

建筑

结构

14其他辅助设施

化验

机修及库房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一般规定

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6工程施工及验收

一般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

竣工验收

1总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生活垃圾muncpalsold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垃圾焚烧锅炉wastencneratonbo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低位热值lowheatvalue(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焚烧速率rateofburn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炉排热负荷heatntenstypergrate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连续焚烧方式Contnuousncneraton通过送料器连续运动,将垃圾投人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焚烧线ncneratonlne

对垃圾迸人垃圾焚烧装置,经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的转换,以及产生烟气的净化等垃圾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设施的总称。

燃烧室Combuston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的垃圾燃烧空间。

包括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成的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的全部空间。

飞灰稳定化flyashstablzaton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飞灰固化flyashsoldfcaton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飞灰稳定化的处理过程。

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thermaleffcencyofwastencneraton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人的总热量之比。

炉渣热灼减率lossofgnt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C保持3h条件下,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烘干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ngsystem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二恶英类dox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恶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吠哺(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渗沥液1eachate垃圾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垃圾产生量

垃圾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垃圾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币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l06中的有关规定。

垃圾特性分析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

物理组成、容重、尺寸2工业分析:

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垃圾物理成分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有机物:

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无机物:

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其他。

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元素分析包括:

碳(C)、氢(H)、氧(0)、氮(N)、硫(S)、氯(Cl)。

2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

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分析成份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垃圾焚烧厂规模垃圾焚烧厂应包括:

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的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范围、垃圾焚烧的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垃圾总产生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规划确定。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新建厂宜设置2—4台垃圾焚烧炉。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Ⅰ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2Ⅱ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600~1200t/d(含1200t/d)

3Ⅲ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150一600t/d(含600t/d)4Ⅳ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50一15Ot/d(含15Ot/d)厂址选择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

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

7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迭距离不宜大于4km;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迭距离不宜大于10km。

全厂总图设计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的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垃圾焚烧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垃圾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

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总平面布置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类、Ⅳ类垃圾焚烧厂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宜与垃圾焚烧厂房合并建设。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出人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垃圾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处。

厂区道路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

垃圾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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