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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初步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行政复议申请缺少第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核实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密商业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

申请事项和原因;

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证人基本情况;

申请日期。

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表明身份。

第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

第九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字说明,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四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案的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的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的审查,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召开行政复议庭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七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中止审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终结的,书面告知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审查中发现依据的规范性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逐级报有权处理的机关。

五行政复议法律书送达制度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告知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结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第三条《送达证》上必须印明编号受送单位(人)送达地点送达名称字号收到时间受送达单位(人)签名或盖不能送案的理由,送达签发人送达人备注等。

第四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送达行政复议法律书时,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的人签收或盖。

第五条被送达人如果不在时,可由其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

第六条凡遇有拒绝签收或者拒绝盖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的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经基层组织代表或派出所见证签订,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被送达人如因下落不明或难以送达的,可以以告形式,自发出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如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对行政复议法律书的送达证或邮寄凭证都应入卷,并妥为保存。

六行政复议案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依法受理后,由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办理,案的处理意见须经集体讨论。

第三条复议处办理行政复议案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决定不予受理的;

(二)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需要举行复议听证的;

(四)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的,也应当提交集体讨论。

第四条案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待调查审查听证完毕后,应再次将该案的处理意见提交集体讨论。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听证的案,在听证员的主持下由政府法律顾问全体成员集体讨论。

第六条集体讨论案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案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事实情况案调查情况处理该案适用的依据和拟办意见,并负责记录行政复议案集体讨论笔录。

第七条案经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按该意见处理案,其他参加人有保留意见的记录在案。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集体讨论笔录”实行一案一录,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受理时间讨论时间主持人与参加人姓名承办人与记录人姓名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讨论意见等。

讨论完毕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

第九条集体讨论的案一般安排在案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后进行。

七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厅国务院办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第号﹚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的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的协调。

第三条行政复议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第四条在办理行政复议案过程中,办案机构还必须遵循调解和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调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和委托代理人一同参加。

第六条调解方案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提出,也可以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

调解方案最终由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确认。

第七条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大的行政复议案的调解,可邀请在本地有影响的法律专家及律师参加。

第八条主持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查明案事实;

(二)征求争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分清责任,说服教育;

(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行政复议调解书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可,自当事人签字或盖之日起生效。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记入笔录,复议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达成调解后,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意见。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调解,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结案时限,依法中止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存在违法违纪的调解案,调解结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统计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

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月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月日。

报送统计报表采取电子报送和纸质报送的方式纸质应当加盖填报单位印。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并应分别于当年月日和翌年月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四条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进行汇总统计,在按本系统要求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县政府法制办。

第五条各单位在报送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的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纳入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切实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九行政复议案分析通报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法制办要对全县法制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条在调研过程中,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案卷及有关数据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每年月要将经县政府同意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书面意见进行通报,总结政府法制工作经验,指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对全县典型的个案进行分析。

第五条对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的,依《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评议考核。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配合做好考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在依法行政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将评议考核纳入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并量化一定的分值。

对评议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对考核不及格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县法制办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行政复议案书立卷归档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使行政复议法律书立卷归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法律书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书是指一个行政复议案从受理审查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书函电图片等。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书立卷,实行一案一卷,一案一号制度,按照方便利用利于保密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五条各类行政复议案书必须用国际标准A型纸。

书写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如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

打印,必须用钢笔毛笔签字或盖。

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案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为立卷审核人。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案后,案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在案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该案的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书材料不完备,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书材料。

第八条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书材料,只留存一份原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及其他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可按正本收录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第九条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书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书材料不归档,由承办案的行政复议机构自行处理:

一答复信访到有关单位的;

二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四内容相同的重份书材料;

五法律等规范性的复制;

六与行政复议案无关的其他书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案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规范性审查处理决定;

五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六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通知书;

九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二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三提出答复通知书;

十四行政复议答复书;

十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七第三人参加的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八第三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书;

十九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二十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十一规范性处理转送函;

二十二停止执行通知书;

二十三行政复议案延期审批表决定延期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审查通知书;

二十五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二十六行政复议案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

二十七责令履行通知书;

二十八各种行政复议书的送达回证;

二十九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行政复议建议书;

三十一行政复议申请收到凭据存根;

三十二行政复议案备考表封底。

第十二条卷内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铅笔填在有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不编号。

第十三条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书材料排列顺序逐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四条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政府的应写县政府法制办室,行政复议机关是各政府部门的写本部门名称。

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写全称。

复议请求结果日期,应根据案实际简单明确地填写。

第十五条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微机打印。

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或字迹模糊的书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复制应置于原前面;

二大于A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及少数民族字材料应附汉语译;

六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七条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毫米为宜。

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八条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

装订时不得把字订在线里。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案结案后个月内立卷,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行政复议档案应按规定定期向同级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随卷归档的音像材料等,按音像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第二十一条凡纸张类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照片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备考表》印制在封底上。

有关卷内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二十三条卷内书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

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案卷排列按保管期限至结案时间的顺序进行。

即先将案卷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部分;

每一种保管期限的案卷按结案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案档案应按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

每种保管期限的案卷号从“”开始编起,案卷形成满年,案卷号截止,案卷目录随之截止,另起一册。

案卷目录包括案卷号案由申请人结案日期页数期限备注等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建立档案保管保密借阅利用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

行政复议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第二十七条行政应诉案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一行政复议备案制度一备案范围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共利益调整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接受备案机关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二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备案。

三安工商地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备案内容一该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该案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第三人意见书;

四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备案时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下达之日起日内,按上述规定上报备案。

五审查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上报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是否显失正。

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不属于受案范围决定显失正的,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建议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

坚持不改的,应当撤销其错误的复议决定。

六指导监督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所属备案机关的行政复议办案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定期分析并通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情况。

七具体负责机构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肃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错案责任,应当依据错误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的;

二不依法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有关规范性的审查申请的;

三不依法办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的;

四不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的;

五未按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六不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的;

七不依法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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