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40页Word文件下载.docx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40页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40页Word文件下载.docx(9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台州市外企业向企业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下同)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3.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市场执法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局;
4.市局根据初评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在台州建设网()、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等有关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企业的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可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凭当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计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局建筑业处办理。
调整内容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照《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的自评情况〔一式2份,1份由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留存,1份报市局〕;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及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二条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
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4.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情形的。
第十四条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
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五条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为B等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3.连续2次信用评定为B等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对外地进台企业的进台条件重新审查,并根据复查(审查)结果,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外地进台企业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计入评标总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九条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台建规〔2013〕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3.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发包人对承包人)
附件1
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1
资质等级
1.1企业资质等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施工资质)
1.1.1评价内容:
企业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施工资质。
1.1.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的资质证书。
1.1.3评分标准:
资质等级特级的,得5分;
一级的,得4.5分;
二级的,得4分;
三级的,得3.5分。
5
2
工程质量
2.1工程质量(建筑工程)
2.1.1评价内容:
企业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评优情况。
2.1.2评价方式:
查阅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通报、质量检查通报和工程质量评优获奖文件。
2.1.3评分标准:
2.1.3.1工程质量(基本分20分,近2年在台州无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8分)
(1)近2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由于质量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
(2)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在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5分;
(3)近2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发生一般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4分;
(4)近2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发生较大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8分;
(5)近2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整个第2项不得分。
以上
(1)~(4)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2.1.3.2质量评优
(1)近2年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台州各县(市、区)优质工程奖称号的,每项得0.5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另加0.5分;
(2)近3年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台州市括苍杯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2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另加0.5分;
(3)近3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获钱江杯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3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另加0.5分;
(4)近5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获鲁班奖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5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另加0.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以上
(1)~(4)项最高计算至5分。
25
3
安全生产
3.1安全生产(建筑工程)
3.1.1评价内容:
企业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评优情况。
3.1.2评价方式:
查阅有关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安全检查通报和安全生产评优获奖文件。
3.1.3评分标准:
3.1.3.1安全生产(基本分20分,近2年在台州无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8分)
(1)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在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5分;
(2)近2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分;
(3)近2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8分;
(4)近2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个第3项不得分。
以上
(1)~(3)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3.1.3.2安全生产评优
(1)近2年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台州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0.5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另加0.5分;
(2)近3年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每项得2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另加0.5分;
(3)近3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获省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3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另加0.5分;
(4)近5年承建的台州房屋建筑工程获部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5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另加0.5分。
4
企业荣誉
4.1企业荣誉(基本分2.5分)(不分专业)
4.1.1评价内容:
企业荣誉。
4.1.2评价方式:
查阅荣誉称号获奖文件。
4.1.3评分标准:
(1)获上一年度“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龙头企业)”称号的,龙头企业加2.5分,其他十强企业加2分;
获上一年度“台州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优秀施工企业”,加2分。
(2)获上一年度“台州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加1.5分
(3)获上一年度“台州市外地进台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加1.5分。
以上企业荣誉奖项只计算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分。
本项最高计算至5分。
科技进步与创新
5.1科技进步和创新(基本分4分)
5.1.1评价内容:
企业行业标准、工法、专利情况,创建技术中心和在台州房屋建筑工程新技术的应用。
5.1.2评价方式:
查阅涉及评分标准的有关证明资料。
5.1.3评分标准:
(1)主编国家行业标准的,每项加1分;
(建筑工程)
(2)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0.5分;
获省级工法的,每项加0.2分;
(3)企业获工程相关发明专利的,每项加0.2分;
获实用性专利的,每项加0.1分;
(4)获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加0.5分;
获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加1分;
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加2分;
(不分专业)
(5)近2年承建的台州工程获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的,每项加0.5分;
获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的,每项加1分;
获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的,每项加2分;
(6)近3年承建的台州工程获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1分;
获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
(7)近3年承建的台州工程推广应用BIM技术,经当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每项加1分。
同一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同一工程只计取同类奖项中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本项最高计算至7分。
7
6
合同履行
6.1合同履行(基本分6分,近2年在台州无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分4分)
6.1.1评价内容:
企业的台州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
6.1.2评价方式:
台州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合同检查结果通报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
6.1.3评分标准:
(1)履约检查评价(1分)。
承接的工程在合同检查中企业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扣分时限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
(2)在建评价(2.5分)。
每年4月30日前,已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见附件3),每个项目评价结果由承包人在6月30日前上传至“台州造价网()”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系统,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3分,“一般”扣0.6分,“差”扣1分,按企业在本市(含县、市、区)全部工程项目累计扣分,扣完2.5分为止。
(3)竣工评价(2.5分)。
已竣工的工程项目须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由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履约竣工评价(见附件3),每个项目评价结果由承包人上传至“台州造价网()”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系统,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3分,“一般”扣0.6分,“差”扣1分,按企业在本市(含县、市、区)全部工程项目累计扣分,扣完2.5分为止(动态计分)。
(4)未进行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结果上传到“台州造价网()”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系统,每个工程项目扣1.5分,扣完6分为止。
市场行为
7.1市场行为(基本分4分)
7.1.1评价内容:
企业在台州的市场行为。
7.1.2评价方式:
查阅台州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结果通报。
7.1.3评分标准:
(1)在工程投标中及工程承包中企业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每次扣1分,扣完4分为止。
8
社会责任
8.1民工工资保障情况(基本分7分)(不分专业)
8.1.1评价内容:
企业在台州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8.1.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及拖欠民工工资的通报。
8.1.3评分标准:
(1)近2年企业未按照《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
(2)近2年在台州内发生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经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4分;
(1)、
(2)累计扣完7分为止;
(3)近2年在台州内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扣到30分为止。
8.2抢险救灾(不分专业)
8.2.1评价内容:
企业参与台州抢险救灾情况。
8.2.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参与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
8.2.3评分标准:
(1)近2年参加台州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每次加0.1分;
(2)近2年参加台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每次加0.3分;
(3)近2年参加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每次加0.5分。
同一次抢险救灾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以上
(1)~(3)项最高计算至1分。
9
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9.1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基本分15分,近2年在台州无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2分)
9.1.1评价内容:
企业在台州市场行为的端正、规范情况。
9.1.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在台州的市场行为有无列入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不良记录。
9.1.3评分标准:
(1)企业正被列入建设部不良记录的,每次扣5分;
(2)企业正被列入浙江省建设厅不良记录、台州市建设规划局黑名单的,每次扣3分;
(3)企业正被列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不良记录、台州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黑名单的,每次扣2分;
(4)企业正被列入台州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1分;
(5)企业员工正被列入建设部、浙江省、台州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的,一个行为每人次分别扣1.5、1、0.5分;
(6)企业员工正被建设部、浙江省、台州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一个行为每人次分别扣1、0.8、0.5分。
上述行为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上述分值两倍扣分。
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以上
(1)~(3)项累计扣完15分为止。
15
10
合计
100
备注:
1.近2年指的从申报日至申报前一年。
若申报日为2014年7月1日,“近2年”指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
“近5年”指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
以发文时间为准。
2.工程项目开始时间以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登记时间为准。
3.通报批评公示期限如无特别说明的,按公示3个月计。
附件2
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1.1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施工资质)
企业具有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施工资质。
2.1工程质量(市政工程)
企业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质量和评优情况。
2.1.3.1工程质量(基本分20分,近2年在台州无市政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8分)
(1)近2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由于质量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
(2)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在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5分;
(3)近2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发生一般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4分;
(4)近2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发生较大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8分;
(5)近2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整个第2项不得分。
(1)近2年承建的市政工程获台州各县(市、区)优质工程奖称号的,每项得0.5分;
(2)近3年承建的市政工程获台州市括苍杯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2分;
(3)近3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获钱江杯优质工程称号(或者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的,每项得3分;
(4)近5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获鲁班奖优质工程称号(或者中国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的,每项得5分。
3.1安全生产(市政工程)
企业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评优情况。
3.1.3.1安全生产(基本分20分,近2年在台州无市政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8分)
(1)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在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5分;
(2)近2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分;
(3)近2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8分;
(4)近2年承建的台州市政工程发生重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