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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应着点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

世界各国对职业病,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也属于工作有关疾病,但一般所称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有所区别。

职业病是指某一特异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而工作有关疾病则指多因素相关的疾病,与工作有联系,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该项职业史或接触病史。

当这一类疾病发生于劳动者时,由于职业接触,会使原有的疾病加剧、加速或复发,或者劳动力明显减退。

应按三级预防措施控制预防职业病。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

对人群中处于高危状态的个体,可依据职业禁忌证进行检查,凡有该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加该工作。

WHO曾提出原始级预防(primordialprevention),其目的是用立法手段及经济政策通过改变生活方式,控制已知增加发病危险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因素,以预防疾病。

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

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以早期发现病损,及时预防、处理。

此外,还有长期病假或外伤后复工前的检查及退休前的检查。

定期体格检查的间隔期可根据下列原则而定:

①疾病的自然演变、发病快慢和严重程度;

②接触的职业危害程度;

③接触人群的易感性。

第三级预防是在得病以后,合理康复处理。

其原则有:

①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应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予以积极合理的治疗;

②根据接触者受到损害的原因,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进行改进,既治病人,又治理环境;

③促进患者康复,预防并发症。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概述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剂量)。

按其来源可分三大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①化学性有害因素:

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②物理性有害因素:

包括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异常气象条件;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r射线等;

③生物性有害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花粉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如太阳辐射)、厂房建筑或布局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采光照明不足、有毒无毒工段同在一个车间)和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在实际工作场所,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可能产生联合影响。

职业危害的控制应遵循“三级预防”原则,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做好“前期预防”。

1.根除毒物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可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施行特殊管理。

2.降低毒物浓度减少人体接触毒物水平,以保证不对接触者产生明显健康危害。

其中心环节是加强密闭隔离和通风排毒措施,将环境空气中毒物浓度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

为了充分发挥其通风排毒效果,应同时做好毒物发生源的密闭和含毒空气的净化处理。

3.工艺、建筑布局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有毒物逸散的作业,应根据毒物的毒性、浓度和接触人数等对作业区实行区分隔离,以免产生叠加影响。

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下风侧;

如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放散有毒气体的生产工艺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对容易积存或被吸附的毒物如汞,可产生有毒粉尘飞扬的厂房,建筑物结构表面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防止沾积尘毒及二次飞扬。

4.个体防护是预防职业中毒的重要辅助措施。

个体防护用品包括呼吸防护器、防护帽、防扩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服和皮肤防护用品等。

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应注意其防护特性和效能。

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还应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如盥洗设备、淋浴室、更衣室和个人专用衣箱。

对能经皮吸收或局部作用危害大的毒物还应配备皮肤和眼睛的冲洗设施。

5.职业卫生服务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和监督;

对接触有毒物质的人群实施健康监护,认真做好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发现早期的健康损害,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6.安全卫生管理管理制度不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设备维修不及时及违章操作等常是造成职业中毒的主要原因。

因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消除可能引发职业中毒的危险因素具有重要作用。

应做好管理部门和作业者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有毒作业人员充分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知情权”,企业及安全卫生管理者应力尽“危害告知”义务,共同参与职业中毒危害的控制和预防。

7、生产性粉尘的控制。

防、降尘措施概括为“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对我国控制粉尘危害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三、生产性毒物

了解生产性毒物的来源及其存在形态,对于了解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评价毒物的毒作用;

选择空气样品的采集、分析方法以及制订相应的防护策略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毒物可以固态、液态、气态或气溶胶的形式存在于生产环境。

气态毒物指常温、常压下呈气态的物质;

固体升华、液体蒸发或挥发可形成蒸气,凡沸点低、蒸气压大的液体都易产生蒸气。

悬浮于空气中的液体微粒,称为雾。

蒸气冷凝或液体喷洒可形成雾。

悬浮于空气中直径小于0.1μm的固体微粒,称为烟。

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其粒子直径为0.1~10μm的固体微粒则称为粉尘。

漂浮在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统称为气溶胶。

生产性毒物主要来源于原料、辅助原料、中间产品(中间体)、成品、副产品、夹杂物或废气物;

有时也可来自热分解产物及反应产物。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操作或生产环节有机会接触到毒物,例如原料的开采与提炼,加料和出料;

成品的处理、包装;

材料的加工、搬运、储藏;

化学反应控制不当或加料失误而引起冒锅和冲料,储存气态化学物钢瓶的泄漏,作业人员进入反应釜出料和清釜,物料输送管道或出料口发生堵塞,废料的处理和回收,化学物的采样和分析,设备的保养、检修等。

有些作业虽未应用有毒物质,但在一定条件下亦有机会接触到毒物,甚至引起中毒。

例如,在有机物堆积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地窖、矿井下的废巷、化粪池、腌菜池等)作业。

生产性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吸收进入人体,亦可经皮肤和消化道进入。

呈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状态的毒物均可经呼吸道迅速进入人体,大部分生产性毒物均由此途径进入人体而中毒。

气态毒物经过呼吸道吸收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毒物在空气中的浓度或肺泡气与血浆中的分压差。

血/气分配系数大的毒物易吸收。

气态毒物进入呼吸道的深度取决于其水溶性,水溶性较大的毒物如氨气,易在上呼吸道吸收。

水溶性较小,对上呼吸道的刺激较小,故易进入呼吸道深部。

劳动强度、肺的通气量与肺血流量以及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等因素也可影响毒物在呼吸道中的吸收。

气溶胶状态的毒物在呼吸道的吸收情况颇为复杂,受气道的结构特点、粒子的形状、分散度、溶解度以及呼吸系统的清除功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皮肤对外来化合物具有屏障作用,但确有不少外来化合物可经皮肤吸收。

毒物主要通过表皮细胞,也可通过皮肤的附属器,如毛囊、皮脂腺或汗腺进入真皮而被吸收入血;

皮肤附属器仅占皮肤表面积的0.1%~0.2%,只能吸收少量毒物,故实际意义并不大。

毒物经皮肤吸收分为穿透皮肤角质层和由角质层进入真皮而被吸收入血的二个阶段。

毒物穿透角质层的能力与其分子量的大小、脂溶性和角质层的厚度有关。

毒物经表皮到达真皮后,如不同时具有一定水溶性,很难进入真皮的毛细血管。

易经皮吸收的毒物往往是脂、水两溶性物质。

脂/水分配系数有助于估测经皮吸收的可能性。

皮肤有病损或表皮屏障遭腐蚀性毒物破坏,原本难经完整皮肤吸收的毒物也能进入。

毒物的浓度和粘稠度,接触皮肤的部位和面积,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等均可影响毒物经皮吸收。

由于个人卫生不良或食物受毒物污染时,毒物可经消化道进入体内。

有的毒物如氰化物可被口腔粘膜吸收。

毒物被吸收后,随血液循环分布到全身。

毒物在体内分布的情况主要取决于其进入细胞的能力及与组织的结合力。

大多数毒物在体内的分布呈不均匀分布,相对集中于某些组织器官。

毒物在体内的生物转化主要包括氧化、还原、水解和结合(或合成)四类反应。

毒物经生物转化后,亲脂物质最终变为更具极性和水溶性的物质,更有利于经尿或胆汁排出体外;

同时,也使其透过生物膜进入细胞的能力以及与组织成分的亲和力减弱,从而消除或降低其毒性。

不少毒物经生物转化后其毒性反而增强,或由无毒而成为有毒。

许多致癌物如芳香胺、苯并(a)芘等,均是经代谢转化而被活化。

毒物可以原形或其代谢物的形式从体内排出。

毒物在排出过程中也可损害排出器官和组织,如镉可引起肾近曲小管损害,汞可产生口腔炎。

肾脏是排泄毒物及其代谢物极为有效的器官,也是最重要的排泄途径。

许多毒物均经肾排出,其排出速度,除受肾小球滤过率、肾小管分泌及重吸收作用的影响外,还取决于被排出物本身的分子量、脂溶性、极性和离子化程度。

尿中的毒物或代谢物的浓度常与血液中的浓度密切相关,所以测定尿中毒物或其代谢物水平,可间接衡量毒物的体内负荷情况。

气态毒物可以其原形经呼吸道排出,排出的方式为被动扩散,排出的速率主要取决于肺泡呼吸膜内外有毒气体的分压差;

通气量也影响其排出速度。

肝脏是许多毒物的生物转化部位,其代谢产物可直接排入胆汁随粪便排出。

有些毒物如铅、锰等,可由肝细胞分泌,经胆汁随粪便排出。

有些毒物排入肠道后可被肠腔壁再吸收,形成肠肝循环。

其它途径。

如汞可经唾液腺排出;

铅、锰、苯等可经乳腺排入乳汁;

有的还可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如铅等。

头发和指甲虽不是排出器官,但有的毒物可富集于此,如铅、砷等。

进入机体的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如不能完全排出而逐渐蓄积于体内的现象称为毒物的蓄积。

毒物的蓄积作用是引起慢性中毒的物质基础。

当毒物的蓄积部位与其靶器官一致时,则易发生慢性中毒,非其毒作用靶器官的蓄积部位则称该毒物的“储存库”,储存库内的毒物处于相对无活性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属保护机制,对毒性危害起缓冲作用。

但在某些条件下,如感染、服用酸性药物等,体内平衡状态被打破时,库内的毒物可释放入血液,有可能诱发或加重毒性反应。

有些毒物因其代谢迅速,停止接触后,体内的含量很快降低,难以检出;

但反复接触,因损伤蓄积,仍可引起慢性中毒,呈现所谓功能蓄积。

影响毒物对机体毒作用的因素,包括:

1.毒物的化学结构。

物质的化学结构不仅直接决定其理化性质,也决定其参与各种化学反应的能力;

这又与其生物学活性和生物学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毒性。

2.剂量、浓度和接触时间。

不论毒物的毒性大小如何,都必须在体内达到一定量才会引起中毒。

因此,降低空气中毒物的浓度,缩短接触时间,减少毒物进入体内的量是预防职业中毒的重要环节。

3.联合作用。

毒物与存在于生产环境中的各种有害因素,可同时或先后共同作用于人体,其毒效应可表现为独立、相加、协同和拮抗作用。

已知环境温、湿度可影响毒物的毒作用。

在高温环境下毒物的毒作用一般较常温大。

体力劳动强度大时,毒物吸收多,机体耗氧量也增多,对毒物更为敏感。

4.个体易感性。

造成这种差异的个体因素很多,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理状况、营养、内分泌功能、免疫状态及个体遗传特征等。

四、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中过程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其来源非常广泛,如矿山开采、凿岩、爆破、运输、隧道开凿、筑路等;

冶金工业中的原材料准备、矿石粉碎、筛分、配料等;

机械制造工业中原料破碎、配料、清砂等;

耐火材料、玻璃、水泥、陶瓷等工业的原料加工;

皮毛、纺织工业的原料处理;

化学工业中固体原料加工处理,包装物品等生产过程,甚至宝石首饰加工;

由于工艺原因和防、降尘措施不够完善,均可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生产环境。

生产性粉尘的分类方法很多,按粉尘的性质可概括为两大类:

1.无机粉尘。

无机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

金属性粉尘如铅、锰、铁、铍、锡、锌等极其化合物;

人工无机粉尘如金刚砂、水泥、玻璃纤维等。

2.有机粉尘。

有机粉尘包括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骨粉尘;

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谷物、亚麻、甘蔗、木、茶粉尘;

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农药、合成树脂、橡胶、人造有机纤维粉尘等。

3.在生产环境中,以单纯一种粉尘存在的较少见,大多数情况下为两种以上粉尘混合存在,一般称之为混合性粉尘。

粉尘的理化特性不同,对人体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亦不同,所以其理化特性有重要卫生学意义。

从卫生学角度出发,主要应考虑的粉尘理化特性如下。

1.粉尘的化学成分、浓度和接触时间。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化学成分和浓度是直接决定其对人体危害性质和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

根据化学成分不同,粉尘对人体可有致纤维化、刺激、中毒和致敏作用。

2.粉尘的分散度。

分散度是指物质被粉碎的程度,以粉尘粒径大小(µ

m)的数量或质量组成百分比来表示,前者称为粒子分散度,粒径较小的颗粒越多,分散度越高;

后者称为质量分散度,粒径较小的颗粒占总质量百分比越大,质量分散度越高。

粉尘粒子分散度越高,其在空气中漂浮的时间越长,沉降速度越慢,被人体吸收的机会就越多;

分散度越高,比表面积越大,越易参与理化反应,对人体危害越大。

当粉尘粒子比重相同时,分散度越高,粒子沉降速度越慢;

而当尘粒大小相同时,比重越大的尘粒沉降越快。

因此,在设计通风防尘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比重,采用不同风速。

当粉尘质量相同时,其形状越接近球型,在空气中所受阻力越小,沉降速度越快。

粉尘分散度与粉尘在呼吸道中的阻留有关。

粉尘粒子的直径、比重、形状不同,粉尘在呼吸道各区域的阻留沉积率不同。

为便于测量和相互比较,采用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equivalentdiameter,AED)来表示。

AED是根据粒子在空气中的惯性和受地球引力作用的运动而确定的,具体表示为:

当粉尘粒子a,不论其几何形状、大小和比重如何,如果它在空气中与一种比重为1的球型粒子b的沉降速度相同时,则b的直径即可作为a的AED。

粉尘粒子投影直径(dp)换算成AED的公式为:

AED(µ

m)=dp

式中,dp:

光镜下投影直径,µ

m;

Q:

粉尘比重

AED小于15µ

m的粒子可进入呼吸道,其中10µ

m-15µ

m的粒子主要沉积在上呼吸道,因此把直径小于15µ

m的尘粒称为可吸入性粉尘(inhalabledust);

m以下的粒子可到达呼吸道深部和肺泡区,称之为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dust)。

3.粉尘的硬度。

坚硬并外型尖锐的尘粒可能引起呼吸道粘膜机械损伤;

而进入肺泡的尘粒,由于质量小,肺泡环境湿润,并受肺泡表面活性物质影响,对肺泡的机械损伤作用可能并不明显。

4.粉尘的溶解度。

铅、砷等有毒性粉尘可在呼吸道溶解吸收,其溶解度越高,对人体毒作用越强;

石英粉尘很难溶解,可在体内持续产生危害作用。

正常情况下,呼吸道粘膜的pH值为6.8-7.4,如吸入的粉尘溶解引起pH范围改变,可引起呼吸道粘液纤毛上皮系统排除功能障碍,导致粉尘阻留。

5.粉尘的荷电性。

物质在粉碎过程和流动中相互摩擦或吸附空气中离子而带电。

尘粒的荷电量除取决于其粒径大小、比重外,还与作业环境温度和湿度有关。

漂浮在空气中90%-95%的粒子荷正电或负电。

同性电荷相斥增强了空气中粒子的稳定程度,异性电荷相吸使尘粒撞击、聚集并沉降。

一般来说,荷电尘粒在呼吸道内易被阻留。

6.粉尘的爆炸性。

煤、面粉、糖、亚麻、硫磺、铅、锌等可氧化的粉尘,在适宜的浓度下,一旦遇到明火、电火花和放电时,会发生爆炸。

粉尘被吸入呼吸道后,主要通过撞击、重力沉积、随机热动力冲击(布朗运动)、静电沉积、截留而沉降。

撞击主要发生在大气道分岔处,随着气道变小总截面积增大,气流减慢,粉尘由于重力沉降阻留于气道表面。

直径大于1µ

m的粒子大部分通过撞击和重力沉降而沉积,沉降率与粒子的密度和直径的平方成正比;

直径小于0.5µ

m的粒子主要通过空气分子的布朗运动沉积于小气道和肺泡壁;

纤维状粉尘主要通过截留作用沉积;

物质破碎新产生的粉尘粒子带较多电荷,易在呼吸道表面产生静电沉积。

所有这些沉降作用,又都与尘粒的大小、密度、通过气道的空气速度有关;

气道湍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沉降形式和效率。

对于吸入的粉尘,人体具备有效的防御和清除机制,一般认为,有三道防线。

人体通过各种清除功能,可排除进入呼吸道的97%-99%的粉尘,约1%-3%的尘粒沉积在体内。

但长期吸入粉尘可削弱上述各项清除功能,导致粉尘过量沉积,酿成肺组织病变。

1.鼻腔、喉、气管支气管树的阻留作用。

大量粉尘粒子随气流吸入时通过撞击、重力沉积、截留、静电沉积作用阻留于呼吸道表面,减少进入气体交换区域(呼吸性细支气管、肺泡管、肺泡)的粉尘量。

气道平滑肌收缩使气道截面积缩小,减少含尘气流的进入,增大粉尘截留,并可启动咳嗽和喷嚏反应,排出粉尘。

2.呼吸道上皮粘液纤毛系统的排出作用。

呼吸道上皮存在“粘液纤毛系统”,由粘膜上皮细胞表面的纤毛和覆盖于上的粘液组成。

在正常情况下,阻留在气道内的粉尘粘附在气道表面的粘液层上,纤毛向咽喉方向有规律地摆动,将粘液层中的粉尘移出。

长期大量吸入粉尘,损害粘液纤毛系统的功能和结构,极大降低粉尘清除量,导致粉尘在呼吸道滞留。

3.肺泡巨嗜细胞的吞噬作用。

进入肺泡的粉尘粘附在肺泡腔表面,被肺泡巨嗜细胞吞噬,形成尘细胞。

大部分尘细胞通过自身阿米巴样运动及肺泡的舒张转移至纤毛上皮表面,再通过纤毛运动而清除。

绝大部分粉尘通过这种方式约在24h内排除;

小部分尘细胞因粉尘作用受损、坏死、崩解,尘粒游离后再被巨噬细胞吞噬,如此循环往复。

进入肺间质的小部分粉尘被间质巨嗜细胞吞噬,形成尘细胞,部分沉细胞坏死、崩解释放出尘粒;

尘细胞和尘粒进入淋巴系统,沉积于肺门和支气管淋巴结,有时也可经血循环到达其他脏器。

尖锐的纤维粉尘,如石棉可穿透脏层胸膜进入胸膜腔。

所有不溶或难溶的粉尘对身体都是有害的,生产性粉尘根据其理化特性和作用特点不同,可引起不同疾病。

包括:

(1)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引起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支气管炎、肺炎、哮喘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等;

(2)局部作用,粉尘作用于呼吸道粘膜,早期引起其功能亢进、粘膜下毛细血管扩张、充血,粘液腺分泌增加,阻留更多粉尘,久之酿成肥大性病变,然后由于粘膜上皮细胞营养不足,终造成萎缩性病变,呼吸道抵御能力下降。

体表长期接触粉尘还可导致堵塞性皮脂炎、粉刺、毛囊炎、脓皮病。

金属磨料可引起角膜损伤、浑浊。

沥青粉尘可引起光感性皮炎。

(3)中毒作用。

五、物理性有害因素

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与劳动者健康密切相关的物理性因素包括气象条件,如气温、气湿、气流、气压;

噪声和振动;

电磁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微波和射频辐射;

等等。

与化学因素相比,物理因素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除了激光是由人工产生之外,其他因素在自然界中均有存在。

正常情况下,有些因素不但对人体无害,反而是人体生理活动或从事生产劳动所必须的,如气温、可见光等。

2.每一种物理因素都具有特定的物理参数,如表示气温的温度,振动的频率和速度,电磁辐射的能量或强度等。

物理因素对人体是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程度的大小,与这些参数密切相关。

3.作业场所中的物理因素一般有明确的来源,当产生物理因素的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这种因素出现在作业环境中并可能造成健康危害。

一旦装置停止工作,则相应的物理因素便消失。

4.作业场所空间中物理因素的强度一般是不均匀的,多以发生装置为中心,向四周传播。

如果没有阻挡,则随距离的增加呈指数关系衰减。

在进行现场评价时要注意这一特点,并在采取保护措施时充分加以利用。

5.有些物理因素,如噪声、微波等,可有连续波和脉冲波两种传播形式。

不同的传播形式使得这些因素对人体危害的程度会有较大差异。

6.在许多情况下,物理因素对人体的损害效应与物理参数之间不呈直线的相关关系。

而是常表现为在某一强度范围内对人体无害,高于或低于这一范围才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影响的部位和表现形式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正常气温对人体生理功能是必需的,而高温可引起中暑,低温可引起冻伤或冻僵;

高气压可引起减压病,低气压可引起高山病,等等。

根据上述特点,对于物理因素除了研究其不良影响或危害以外,还应研究其“适宜”的范围,如最适的温度范围,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除了某些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可以产生内照射以外,绝大多数物理因素在脱离接触后,体内便不再残留。

因此对物理因素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治疗,不需要采用“驱除”或“排出”的方法,而主要是针对损害的组织器官和病变特点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根据物理因素的特点,在对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时要对有关参数进行全面测量。

同时,针对物理因素采取预防措施时不是设法消除这些因素,也不是将其减少到越低越好,而是设法将这些因素控制在正常范围内,条件容许时使其保持在适宜范围则更好。

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作业场所的物理因素超出正常范围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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