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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是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5有尘作业(dustywork):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3.6有毒作业(toxicwork)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3.7防护措施(protectionmeasures):

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8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protectivedeices):

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同义词:

劳动防护用品。

4职责

4.1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健康体系管理。

4.2安全生产环保部是职业健康的直接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专职安全管理员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3综合办负责从业人员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4.4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

4.5综合办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

4.6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管理。

4.7财务处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8各车间制定与本处室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由安全生产环保部统一管理。

5控制程序

5.1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和贯彻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2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物理性、化学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

安全环保处按上述五类对公司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

5.3职业危害的防护

5.3.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对采用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5.3.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5.3.3定期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3.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

5.3.5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并对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与检测点每一年进行一次监测,根据国家标准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分级,同时将监测结果在受检岗位公告栏公布。

5.3.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5.3.7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3.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9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等级等。

5.3.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参照《汇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5.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5.4.1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安排一次全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4.2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当从业人员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公司应向其如实告知。

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由相关方承包人负责。

相关方与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以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4.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士从业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4.4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落实。

5.4.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财务处落实。

5.4.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逐级上报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落实。

5.4.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落实。

5.4.8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附则

6.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

6.2本制度自公司安全领导下组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各所属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健康检查:

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

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职业禁忌症:

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1安全生产环保部是体检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综合办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5.1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

5.2.1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2.2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3体检类别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

5.3.1就业前健康检查:

是指将要从业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3.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3.3应急性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需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5.3.4离岗健康检查:

员工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3.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

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5.3.6非职业性健康检查:

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5.4体检内容、体检周期

5.4.1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员工从事的作业,可将公司的定期体检分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非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岗位体检两项,体检项目的内容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制定,每个项目检查内容如下:

5.4.1.1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为:

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既往病史、现病史、女工增加妇科项目检查。

5.4.1.2职业性健康检查(既有毒有害岗位体检)内容为:

a.粉尘作业体检内容为:

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b.甲醛气体作业体检内容:

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胸部X射线摄片+B超+肺功能(其中B超与肺功能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c.甲醇作业体检内容:

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口腔+鼻腔检查+肝脾B超+胸部X射线摄片(其中肝脾B超与胸部X射线摄片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d.致化学性眼灼烧的化学物体检内容:

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眼部检查+耳鼻咽喉科+角膜荧光素染色及裂隙灯观察(检查角膜及内眼):

其中角膜荧光素染色及裂隙灯观察为视员工工作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f.有机物质作业体检内容(乙炔等各类有机助剂):

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末梢感觉检查+肝脾B超+神经肌电图+头部CT+血清学检查(其中肝脾B超、神经肌电图、头部CT、血清学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g.电工作业体检内容:

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项目+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反射+视力+色觉+脑电图(其中脑电图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h.噪声作业体检内容:

一般健康监护检查项目+纯音听力测试+耳鼻检查;

i.机动车驾驶作业:

一般健康监护检查项目+远视力+色觉+听力+胸部X线透视。

5.4.2体检周期

5.4.2.1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的体检周期为两年一次。

5.4.2.2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a.甲醛作业:

一年体检一次;

b.甲醇作业:

两年体检一次;

c.二甲醚作业:

一年体检一次

d.电工作业:

e.噪声作业:

在90—100dB(A)的2年体检一次、大于100dB(A)为1年体检一次。

f.其余岗位每2年体检一次。

5.5体检结果处理及要求

5.5.1所有调入、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就业前的体检,由人力资源部向旗人民医院提供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体检。

在体检期间的同时必须接受有害有毒物质危险性知识及气防应知应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岗位工作,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原始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备案。

5.5.2公司在册人员体检结果汇总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存档,每项体检化验分析单要保存到个人档案中,各类所拍片子要妥善保存,个人体检档案中每个项目的检查都要有所查医生的签字。

5.5.3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维护其真实性、科学性、保密性。

除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按照档案的管理规定查阅外,其他人员无权随意查阅。

5.5.4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人力资源部要填写到体检结果一览表中,工种不适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其相关处室予以调整。

5.5.5人力资源部在体检中发现群体中反应且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对所监测超标的岗位和有毒有害岗位监测结果要定期报相关部门,对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体检时,也必须职工接触的作业场所有害有毒因素进行监测。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与分级管理规定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飞尚铜业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1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

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1安全环保部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分级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安全环保处根据上级监测机关检测结果的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1总则

作业场所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监测;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

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

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

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

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各生产班组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班组的作业场所监测点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

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安全环保处审核、认可。

5.7监测项目及分级

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1.1监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全生产环保部。

5.7.2粉尘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2.1监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5.7.2.2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

5.7.3噪声监测

5.7.3.1监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进行监测;

5.7.3.2噪声监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

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

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

5.8每个监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

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三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2次。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三天,每天2次。

5.9具体监测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请环保局相关人员检测确定,请其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10对已确认并进行分级的监测点,安全生产环保部须按规定进行监测,对因设施等因素不能进行监测的可另行考虑监测时间。

5.11监测报告、台账与评价报告

5.11.1登记作业场所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环保处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5.11.2安全生产环保部应根据监测结果汇总后报送公司各相关车间及公司领导。

5.12各相关车间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职业健康档案。

标识牌内容:

a.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b.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13以上记录由安全生产环保部保存,保存期为三年,记录格式由安全生产环保部设定。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5.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8.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公司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公司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1.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12.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4.公司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5.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6.公司领导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8.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0.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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