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 乡镇林长制配套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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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河长工作会议主要议题:

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有关要求;

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全区河长制有关工作;

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需跨镇(街道)、跨部门江河保护管理等问题;

区级总河长会议、全区河长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经区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至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并印发给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区级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全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区级河长牵头调度,有关镇(街道)总河长及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承办。

全区河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河长制工作督办事项,分别由相关镇(街道)总河长、河长和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承办。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调度、督导。

第二章区级河长会议第六条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

区级河长,相关镇(街道)河长,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区级河长会议一般应在区级总河长会议后召开,也可由区级河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区级河长会议经区级河长批准后召开,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九条区级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年度江河治理与保护重点工作及行动方案;

研究区级河长所负责江河保护管理工作重点及难点问题等的推进措施,研究拟提交区级总河长会议审定的相关事项;

经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至相关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抄送相关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条会议研究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相关镇(街道)总河长、河长和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承办。

第三章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第十一条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含副主任,下同)主持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出席人员包括:

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联络人,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具体出席人员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可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或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提出,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十三条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十四条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主要内容:

协调落实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工作部署及有关指示;

调度全区河长制工作和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的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协调、组织江河保护管理检查巡查、督办督察、考核验收等工作;

研究报请区级总河长会议、全区河长工作会议和区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至相关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和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

附件2**区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为进一步发挥河长制相关信息的重要作用,实现各级各类信息共享互通,达到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根据《**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信息报送第一条全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成员单位是河长制信息报送的主体。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河长制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河长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工作。

第二条河长制信息报送分为适时上报信息和定期上报信息两类。

适时上报信息主要为专报信息、简报信息或其他信息;

定期上报信息主要为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条信息报送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及时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江河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江河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河长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快速收集、整理,经本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审定后上报。

第四条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区各镇(街道)信息联络员的培训、指导、表彰。

第五条区级河长制信息专报。

1.报送内容。

主要为需立即呈报区级总河长(含区级副总河长,下同)、区级河长的工作信息和政务信息。

具体事项包括:

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交办事项完成情况,江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需协调跨镇(街道)、跨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等。

2.报送方式。

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拟报送信息梳理、整编,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经本级总河长或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审核后,第一时间将纸质文件及电子版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

区河长制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登记、选取、编辑、汇总,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

重大应急事项等信息报送仍执行原程序。

3.报送时间。

专报实行一事一报、即时上报制度。

第六条区级河长制信息简报。

1.简报内容。

一是国家、省、市、区和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本地本部门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等;

三是本地本部门完成河长制工作重要节点有关情况,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解决思路、措施、建议等;

四是各级领导、河长指导、检查、推进河长制工作情况;

五是本地本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专项活动、宣传报道和教育培训等情况;

六是与有关单位联合完成的重点工作等情况;

七是本地本部门出台与江河治理与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发布及执行等情况;

八是本地本部门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检查巡查、考核问责等情况;

九是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2.简报报送方式。

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和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及时将简报信息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

信息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必要时可附影像资料。

区河长制办公室对简报信息进行选取、编辑、汇总,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送水利厅,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河长制办公室。

同时,在区河长制信息平台上发布。

3.简报刊发时间。

原则上每月刊发1次,根据简报信息的重要性、时效性可随时刊发。

各镇(街道)各部门可随时报送简报信息,原则上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每月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1篇。

第七条定期上报信息。

为及时掌握全区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按时填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报表,报表格式、报送要求等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另行通知。

各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同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二章信息公开制度第八条定期公布河长名单。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随时记录河长变更情况,并及时上报区河长制办公室。

每年定期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管护范围、河长职责和监督电话等。

第九条定期公开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定期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地河长制工作进展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信息共享制度第十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与同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及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有关江河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断面水质等情况,涉江河地理国情监测信息和空间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情况;

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区黑臭水体、船舶港口污染等情况;

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十一条加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测绘等多部门数据共享,畅通信息渠道,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不断强化对江河水域等的远程监测、监控,提高江河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在河长制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

第十三条信息报送实行领导审签制,报送部门、单位以及信息使用方应严格遵守保密等有关规定。

附件3**区江河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为强化江河常态化管理,规范各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及巡查员、保洁员等(以下简称“巡查人员”)对所负责江河的日常监管巡查(以下简称“巡查”)行为,督促巡查人员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制止或报告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市江河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巡查内容与组织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江河的日常监管巡查。

巡查工作可与江河水政执法巡查、江河堤防检查、在建工程检查、防汛巡查、环境监督检查等行业性监管、检查活动结合开展。

第二条巡查原则巡查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巡查的主要内容1.江河管理范围内及各类防洪工程上是否存在垃圾、渣土、废弃物等堆积现象,是否存在违规种植、葬坟、放牧等问题,江河水面及岸线保洁是否到位等。

2.江河水域是否存在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江河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是否存在违规向水体内排污,或其他突发性污染水体现象等。

3.入河排污口是否经审批,排污水质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黏稠度等是否异常;

雨污分排管道是否存在混排现象,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业等入江河排污(水)口排放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

4.新增取水口是否经批准及是否存在违规弃水行为等。

5.河长制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等标牌的内容、位置是否符合要求,保存是否完好;

设置的水质监测、水文水资源监测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监测位置是否满足监测需要,监测数值是否真实、准确等。

6.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江河滩涂资源,擅自改变河势行为;

是否私自在堤防、滩地及护堤地范围内建设房屋、院落、取水口、码头渡口、桥梁、闸坝等建筑和设施;

是否存在违规架(埋)管线,钻探、爆破、取土、挖采、考古发掘等行为。

7.是否违规在江河管理范围内围江河造地、非法养殖、设置捕鱼设施及电毒炸鱼等。

8.江河堤防、护坡、护岸等是否存在影响防洪安全的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洞穴、倾斜、塌岸等现象。

9.是否有重载机动车辆违规在江河堤防上行驶等情况。

10.是否存在影响防洪安全、江河容貌、江河功能正常发挥等其他行为,历次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河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并负责对下一级河长制单位巡查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

对未按本制度规定开展巡查的要采取督促、通报、约谈等措施,监督其整改到位。

第五条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全区河长制工作安排和领导指示,组织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采取查阅巡查记录、实地查勘、走访了解、调查问卷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河长制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巡查频次第六条区级河长对负责江河,每年巡查一般不少于3次。

对城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河段或部位,每年巡查一般不少于4次。

第七条镇(街道)级河长对负责江河每年巡查一般不少于6次。

对城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河段或部位,每年巡查一般不少于12次。

第八条村(社区)级河长对负责江河每年巡查一般不少于12次。

对城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河段或部位,每年巡查一般不少于18次。

第九条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项目行业管理的河长制成员单位巡查次数不应低于相应河长巡查次数,巡查内容为本单位本行业应巡查内容。

第十条村(社区)级巡查员巡查频次每周不少于3次,由相应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巡查以沿河(堤)岸线巡视为主、辅以水面巡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巡查记录第十二条镇(街道)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落实专人,做好本级河长巡查和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合巡查的保障工作,并负责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各河长制成员单位巡查由本单位人员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区级以下河长及巡查人员应在巡查中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镇(街道)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应对本级河长巡查记录质量负责。

记录内容应清晰、详实、准确、规范,字迹工整、端正,也可采用电子文档、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巡查记录。

每次巡查后应立即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本级河长审定后报送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各河长制成员单位巡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巡查情况报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紧急事项等应及时报同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巡查记录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区级以下河长及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及时、准确记录《江河巡查情况表》,并将《江河巡查情况表》复印件报同级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江河巡查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巡查河流、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姓名及职务、巡查路线(范围、地点)、巡查方式、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地点、现状描述、责任主体、影像资料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责令改正、立即上报等)、处理效果(包括已经停止违规行为、已经恢复被损毁堤防、已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及河长制办公室等)。

第十七条《江河巡查情况表》格式文本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更新。

第十八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培训。

第四章巡查发现问题处理第十九条各巡查人员对发现的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威胁水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有效制止并监督整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未得到有效制止或整改的,应立即根据问题性质向本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本级或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问题,应在制止的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由其报告同级河长或协调相关河长制成员单位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各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和河长制办公室应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定期跟踪,督促尽快整改落实到位。

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以纸质版、电子版等方式提交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由其协调相关河长制成员单位或报告同级河长解决。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在接到河长交办事项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拟处理意见报告河长。

不能立即完成交办事项的应定期向河长报告办理情况。

河长应对相关单位交办事项的程序、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河长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应现场办公解决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附件4**区河长制督办督察制度为积极推进全区河长制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各部门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江河治理与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

根据《**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市河长制督办督察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督办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总河长(含副总河长,下同)、河长交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不到位而开展的各级河长制工作督办。

第二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级河长制督办工作。

第三条督办分为河长督办、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一)河长督办。

总河长、河长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

督办对象为本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下一级总河长、河长。

(二)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办。

河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

督办对象为下一级对口河长制成员单位。

(三)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但未能及时完成的事项及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

督办对象为下一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和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条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

河长制日常督办主要采取口头或电话通知、信息简报、工作通报、现场督办等形式,根据督办事项情况,可由总河长、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和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督办。

(二)专项督办。

各河长会议要求督办的重大事项,或者总河长、河长批办但未能及时完成的事项,由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相关河长制成员单位配合开展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

对河长制工作中关键或特别重要的工作、需要协调多部门共同解决的难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影响较大的工作、日常督办和专项督办仍未解决的问题等,由总河长、河长或被委托单位采取会议督办、现场办公督办等形式开展重点督办。

第五条任务交办。

督办单位可采取口头通知、工作通报及“督办函”等书面形式将任务交给承办单位。

日常督办由督办单位负责任务交办,专项督办“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含副主任,下同)签发,重点督办的“督办函”由总河长或河长签发。

任务交办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关要求、办结时限等内容。

第六条任务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照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任务。

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

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牵头责任单位可报请同级河长协调。

第七条督办反馈。

被督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函”等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按时将督办事项基本情况、问题分析、问题整改等情况报承办单位。

河长制成员单位独立承办任务,在任务办结后应及时向任务交办河长报告,并抄送同级河长制办公室。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承办事项,在办结后应及时向任务交办河长汇报。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的,各承办单位应定期将交办任务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情况向任务交办河长报告,并抄送同级河长制办公室。

各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河长制办公室开展督办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文件处理。

承办单位应将督办事项过程性成果文件登记造册,统一编号。

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任务交办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佐证材料、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章督察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总河长、河长决策部署,对河长制推进落实情况的督察。

督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督促各级河长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升江河治理与保护水平。

第十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级河长制督察工作。

必要时,可申请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实施督察。

第十一条督察组织。

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由河长制办公室从河长制成员单位抽选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督察组实施督察工作。

第十二条督察对象。

区级督察对象为镇(街道)级总河长、河长及全区或区域河长制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区级督察主要内容。

一是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二是区级总河长会议和全区河长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是区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重点工作和江河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是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主要为区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等履行职责情况;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江河整治工作是否有力推进等。

五是整改落实情况。

各级河长、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江河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等解决和处理情况。

督察内容将根据河长制工作进展、督察地区江河管理和保护的实际情况等有所侧重。

第十四条督察组织形式

(一)督察采取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进行。

(二)根据总河长、河长的安排部署,以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十五条督察程序

(一)拟定方案。

区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梳理,对涉及全区范围的全面督察由区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督察方案,对涉及全区范围内的专项督察由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拟定专项督察方案,督察方案应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报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

被督察镇(街道)应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梳理问题,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督察。

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查勘、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报告情况。

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报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

(五)报告报备。

各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开展的河长制专项督察方案以及相关督察报告应抄送区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督察提醒。

实行四类提醒制度,分别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

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部署,将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进行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

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区级总河长会议、全区河长工作会议和区级河长会议等决定事项、区级总河长和区级河长批办事项等,将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

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地区,将通过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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