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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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方案

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一、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01)

(一)倾销的定义(01)

(二)反倾销的定义(02)

二、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05)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05)

(二)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07)

三、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08)

(一)出口前:

未雨绸缪(08)

(二)遭遇反倾销指控后:

科学应对(08)

(三)被征收反倾销税后:

不坐以待毙(08)

 

1、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

(一)倾销定义

倾销的定义。

根据《反倾销守则》第2条第一款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

(2)倾销行为给进口国相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和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定义

反倾销的定义,是指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国家/地区为保障本国/地区经济不受外来不正当竞争的侵害,限制外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并以法律行为消除其危害的行为。

反倾销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反倾销法,一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的反倾销法;另一种则是以国际条约形式缔结的国际反倾销法。

反倾销的内容较为复杂,且各国规定各有差异,但基本要件与关贸总协定规定基本一致。

(1)关于“正常价格”。

这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只要出口国在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即为倾销。

(2)重大损害和倾销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加征反倾销税前,各国执行机构必须确定损害由倾销所构成。

(3)反倾销数额。

根据国际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各国应通过谈判就倾销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旦确定倾销,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不得超过倾销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从法律上来讲,反倾销税的征收只是一种救济的方法,而非惩罚性措施。

2、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

(一)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数量多,频率高,金额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量也急剧增长。

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

大量的中国产品销往国外,“中国制造”越来越引起国外企业的关注。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针对我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反倾销越演越烈。

根据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网站所公布的最新资料,笔者初步统计了2009年欧美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已过百,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

美国2009年贸易保护措施最大的目标也是中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实施的各类贸易救济案约50宗,其中一半以上针对中国。

按照商务部的说法,美国对我国贸易诉讼“立案频率之高在贸易救济史上都极为罕见”。

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案金额达58.4亿美元,同比增幅达639%。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在2009年12月30日以6票全部通过就油井管反补贴案件做出最终裁决,通过了美国商务部此前作出的加征10%~16%关税的初步裁定,涉及中国钢企90多家,金额27亿美元。

不仅如此,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数量还呈现出逐步增加的趋势,由表2.1可见,1979年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为2起,20世纪80年代,中国每年遭遇到的反倾销指控平均为8起,90年代上升到每年31.7起;而到了21世纪,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则进一步上升,其中2002年及2003年分别达到51起和45起。

表2.1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情况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1979

2

1988

11

1997

33

1980

2

1989

10

1998

28

1981

3

1990

15

1999

40

1982

8

1991

19

2000

43

1983

8

1992

27

2001

53

1984

5

1993

25

2002

51

1985

10

1994

39

2003

45

1986

4

1995

20

2004年1-6月

23

1987

4

1996

43

资料来源:

(1)于永达等著:

《2001中国反倾销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50~151页。

(2)田曦:

《1995年以来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模型初探析》,《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8期,第16页。

(二)涉案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反倾销国家越来越多。

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产品从最初的几种产品扩大到目前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五矿、轻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食物土畜、医疗保健、纺织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4,000多种商品。

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款和超级301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对我国反倾销的国家除了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外,2009年9月份以来,阿根廷、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三)对中国产品价格确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大。

国外起诉中国的倾销产品,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企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

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美的纺织品,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就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

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实践中,他们也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对我们国家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往往高于其他国家几倍甚至十几倍。

而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被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

如2009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部分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出口的钢格栅板征收145.18%的反倾销税,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市场份额。

表2.2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数量表(截至2000年底)

国别

数量

国别

数量

累计

其中2000年

累计

其中2000年

欧盟

90

6

美国

78*

6

印度

38*

11

澳大利亚

32

2

阿根廷

29

0

南非

25

4

墨西哥

20

0

加拿大

17

2

巴西

15

0

韩国

14*

0

土耳其

10

2

新西兰

8

0

秘鲁

8*

0

智利

4

0

哥伦比亚

4

0

波兰

4*

0

委内瑞拉

3

0

菲律宾

3

1

日本

2

0

印尼

2

0

埃及

2*

1

以色列

1

0

泰国

1

0

斯洛伐克

1*

0

乌克兰

1*

0

尼日利亚

1

0

其他

1

0

注:

1.截至2000年12月20日,案件累计总数412起,涉案国家和地区29个;2000年案件总数为36起。

截至2001年1月31日,案件累计总数416起。

涉案国家地区29个,2001年案件总数4起。

2.累计数字中包括的保障措施案件数量为:

美国3起,阿根廷2起,韩国2起,波兰2起,印度1起,埃及1起,乌克兰1起,斯洛伐克1起。

3.累计数字中包括反补贴案件1起(秘鲁聚乙烯编织袋案)。

4.2001年对我国立案最多的国家为印度、美国、欧盟和南非。

(四)在对我国反倾销中呈现“双反、反规避、日落复审”的特点。

“双反”就是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个反补贴调查,并进行裁决。

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国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截至2009年11月,我国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其中,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共23起,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国发起10起“双反”调查。

这一措施已成为近两年来美国对付中国产品的主要贸易手段。

反规避措施主要针对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行为。

在2009年美元和欧盟分别对我国发起了两次反规避案件。

2009年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中关于“日落复审”调查和终裁的案件几乎占到总数的20%,而终裁结果都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各国的反倾销制度反倾销税应该在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终止,除非复审发现有继续实施反倾销税的合法理由,这就是所谓的“日落复审”规则。

而2009年美国和欧盟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都是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五)国外对华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

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因害怕我国的产品对其也造成损害而也采取反倾销进行预防。

2009年我国的纺织品、钢材、冶金等行业的一些产品都遭到了这种厄运。

3、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一)出口前:

未雨绸缪

1.重视反倾销的危害性

认识到反倾销的危害性是减少甚至杜绝企业实施低价销售,并因此而最终避免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基本前提。

实践证明,反倾销对出口商及出口国或地区的损害是严重的。

反倾销还有一个连锁反应,即当某产品在一个时常遭阻,其他国家为防止自己成为牺牲品,即受指控倾销的产品转向爱该国销售,并威胁其生产者,往往也会拿起反倾销武器,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阻止上述现象发生。

一个认识到反倾销危害性的企业是不会在主观上将倾销作为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去运用的。

而从国际反倾销的实践来看,只要你这个企业没有倾销行为,即使有关产品收到倾销指控,也可胜券在握。

2.优化“走出去”的模式

首先,认真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着力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与此同时,逐步培育自身品牌,提高研发能力,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份额。

其次,实施多元化战略。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时产品多元化,二是市场多元化。

产品多元化意味着企业发展出口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产品;市场多元化一方面是指企业应不断开拓新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出口市场国语集中的现象;另一方面要主义出口与进口并重,保持贸易平衡。

再次,切实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并确定好合适的出口价格。

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做到商品价格真正由市场决定,从根本上避免发达国家在对我国反倾销中实行价格歧视。

第四,正确填写出口单据。

国际贸易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单据买卖,主要是通过单据转移来实现交易。

其中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必须提交的单据之一,除此之外,有时还须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官方单据。

第五,多模式开拓国际市场。

出口是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最简单、最容易的方式,随着中国外贸改革进程的推进,企业获得出口权已不再是难事,但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升的时代,企业若只选择出口,在遭遇反倾销后,企业就必受影响。

毕竟“易进来”也常伴随着“易出局”。

但在出口的同事,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在潜在对象国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则不仅可长期占领市场,且永远不会成为所在国反倾销的对象;不仅如此,只要企业投资区位选择恰当,有时还可在本国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指控时,从第三国继续向该市场出口。

3.规范出口经营秩序

无序竞争、竟相压价是长期以来中国企业扩大出口时的通病,常常是某产品在国外某一市场畅销,随后就有一大批企业蜂拥而至,结果是出口数量急剧增加了,但出口价格却大幅度下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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