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最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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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5、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6、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县市区】【乡镇】【大道】【路】【街】号小区【幢】【座】【号(楼)】

单元号(室),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登记机构为:

  

(二)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其出卖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承租人为买受人。

3、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承租人为:

出卖人应当于签订本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本合同影响。

(五)该房屋的共有情况为:

1、该房屋为出卖人个人所有。

2、该房屋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为:

,其出卖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出卖人应当于签订本合同前取得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

人民币

元(小写),元整(大写)。

前述房价款【含相关税费】【不含相关税费】。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建议以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条交易定金

(一)该房屋交易定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不超过房价款的20%),元整(大写)。

买受人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建议以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1、由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上述定金。

2、

(二)买卖双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定金抵作房价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买受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出卖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交房保证金

(一)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该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从总房价款中预留人民币:

元(小写),元整(大写)作为交房保证金。

此款由买受人在该房屋【实际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支付出卖人。

(二)上述交房保证金在支付出卖人前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由买受人自行持有。

2、交由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托管。

3、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该房屋没有权属争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抵押、租赁、共有等)、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其他可能对本合同订立和该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的处理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七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一)在该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  】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上述事宜的初装费承担及过户事宜的处理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项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房价款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房价款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照该房屋总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及权利瑕疵的责任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情形,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不应超过已付房价款的一倍)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税费的承担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税费的具体承担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全部由买受人缴纳。

2、全部由出卖人缴纳。

第十三条预告登记

买卖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向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期限届满,出卖人未按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十四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买卖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有关登记事宜的具体分工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二)买卖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文书签署、资料提供、税费缴纳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必需的义务。

  (三)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照该房屋总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四)因买受人自身责任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导致出现出卖人未能受让房价款及其他影响出卖人权益情形的,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并按照该房屋总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办理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及风险责任转移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该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实际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六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本合同前述条款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该房屋总房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本合同与其他约定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就该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有关约定,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本合同争议的,可以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

买受人份;

房屋登记机构一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三)房屋配套物品

(四)装饰装修情况

附件二: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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