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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农业合作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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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农业合作社的条件

  注册农业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注册农业合作社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8658.CN)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具体内容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相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册农业合作社有什么好处?

  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归纳起来讲,农业合作化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

  1.利用合作组织的集体力量与大市场对接。

  无数事实表明,数以亿计的一家一户小农根本无法与大市场对接,他们在市场经济面前无不感到十分茫然、无奈与无助,备受变化无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和势力强过他们十倍百倍的工商资本的煎熬与盘剥,随时面临血本无归的破产的灭顶之灾。

  但如果他们能组织起来,利用集体的`力量,改变势单力薄缺乏交易谈判力量的弱势局面,则情况很可能会有所改变。

  事实证明,哪怕是简单地组织起来,统一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其价格比起单个农民“一家一户”的购买要便宜10%-30%,而且质量更有保证,而统一销售农副产品,其销售价格一般也要高许多,这一增一减可使农民增收不少。

  如果农业合作化程度进一步发展,按照市场需求,统一进行生产,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如果农业合作化联系程度逐步由村到乡到县、市、省、乃至全国,形成像日本、韩国、法国、美国那样的全国性农业合作组织,农民与市场对接的力量将会更加强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化的发展可能更为容易,农民增收致富的可能性更大。

  2.农业合作化更有利于大农业的发展。

  所谓大农业不仅包括目前狭义的农副产品的种植和销售,还包括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销售业,有人称之为后农业。

  如胡东升所说,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第一大产业都是食品工业,食品工业的产值占这些国家国民经济总产值甚至高达20%以上。

  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标志,现代农业发达国家都在2-3:

1的水平,而我国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在0.3-0.4:

1之间,其中西部地区仅为0.18:

1,远低于发达国家。

  这既是劣势,同时又蕴含着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巨大商机。

  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销售业,第一,可以延长农副产品的增值链,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可以解决大量农民的转移与就业问题;第三,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集中和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销售业的聚集效应,促进城镇化发展;第四,可以通过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销售业,以及相应的城镇化发展的合理空间布局与规划,节省土地资源,减少污染扩散,也有利于集中治理污染,促进人与自然生态的协调。

  但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销售业,首先碰到的最大难题就是资本问题,单靠一家一户单干,对人均收入在多元,甚至1000多元的大多数农民来讲,几乎是可望不可及的梦想;向银行贷款,又因为交易成本高,贷款风险大,银行一般不愿意贷。

  如果通过私人资本进入,实行“公司+农户”的方式,又由于公司与农民难以结成利益共同体,而很难避免公司整农户,公司吃农户的状况发生。

  但如果通过合作化的方式,把有限的资金、土地、人力等资源集中起来,集腋成裘,加之国家政策和资金的相应扶持,甚至向银行贷款也因为成本降低,风险分散而可能相对容易一些,而使农民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销售业成为可能。

  国外大量的合作化发展证明了这一点,国内南街村等的合作化实践的成功也同样证明了这一点。

  3.农业合作化更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展。

  如前所述,我国农村目前的水利设施,如水库等,绝大部分都是六、七十年代“农业学大寨”时期修建的,后来随着分田单干,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崩溃,除了国家级的大型水利设施通过国家投资建设以外,农村中的水利设施建设已无人问津,原来的水利设施也因为无人或无力维护而年久失修皆成病库险库。

  再以农田基本建设为例,我国现有人均耕地是1.41亩,其中稳产高产田只占三分之一。

  据专家讲,我国现在最好的耕地亩产可以达到一吨以上,但是低产田还不到50公斤,两者相差20倍。

  (《全国政协委员谈保障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年3月6日)这既说明我国农业增产的巨大潜力,同时也说明我国农田基本建设任务的艰巨。

  应当承认,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近年来许多农民基本上是只种地,不养地,加之过度施用化肥的掠夺性经营,因而导致土壤退化,地力下降,耕地质量普遍下降的状况比较严重,并对我国未来农业的发展和粮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广大农村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一事一议”又无补大局,而使此问题更为突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研部部长韩俊最近就对此讲道,农村税费改革前,每年中央加地方的农田水利投资为200亿元左右,其中中央占1/3,而每年农民自筹资金就达200亿元左右。

  高峰时每年冬春农民投工可达到80亿-100亿个工日,最近几年,农民投工这一块已经大大下降,现在已降到50亿个工日,今后还会继续下降。

  逐步取消“两工”后,如何保证农田水利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国有60多万个村庄,在短期内把农村各种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都纳入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是不现实的。

  引导农民自觉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各种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政策课题。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足农产品价格上涨有限》,中国经济时报年2月4日)这说明在“一家一户”农民单干以及在国家财政拿不出大笔资金支持的条件下,希望通过农民自己的个人努力来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困难;这实际上也从反面印证了通过农业合作化,在国家相应的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依靠农民集体的力量来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性。

  过去的以及现在一些集体经济搞得比较好的村庄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4.农业合作化更有利于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无数事实都一再证明,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都因为面临分散的2亿多农户和8亿多农民而产生的海量般的信息收集、反馈、监控等方面发生的巨大的交易成本,以及因为执行链条和环节的过长,各类执行者可能会产生的机会主义甚至自利或腐朽,而使之变异走样,难以完全落到实处。

  如果我们通过合作化的方式,将无数的农民集合为若干较大的实体,国家通过农业合作社与农民打交道,肯定会大大减少信息量的收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缩短执行链条和环节,减少各种漏出量,使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得到较好的贯彻。

  以金融的农业支持为例,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银行向农民贷款,支持农业发展,但是,目前各家银行几乎完全撤出农村,仅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愿贷款给农民,农业保险也几乎名存实亡,结果,农村流行的大都是各种形式的民间信贷,农村、农民成为被金融“遗忘的角落”,为什么?

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就在于银行的逐利性与数以亿计的农民打交道的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矛盾。

  但如果金融机构与农业合作社打交道,一是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成本,二是可以分散和降低风险,如果再辅之以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则有可能扭转这种局面。

  如果农业合作化是我们缓解乃至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之一,那么,如何进行农业合作化?

它与以前的“人民公社”式的合作化有何区别?

  我们认为,现在的农业合作化与过去的“人民公社”式的合作化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必须是农民自愿的,合作社经营必须是自主的,其分配原则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其运行必须是民主的、平等参与的、互助合作的,其目的是服务、方便、为社员谋利,使社员共同富裕,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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