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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商民”为研究对象,具体剖析大革命时期中国商民运动中商民的角色、地位与作用。

  一、关于“商民”

  清末以还,“商民”与“商人”不分,均指以经营为业的经理人。

近年来,笔者注意搜集中国近代史中“商民”与“商人”的称谓及用法,试图探析“商民”的来历、界定及与“商人”的区别。

但是发现,有关商民与商人的称谓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

就目前搜集到的资料表明,人们将以经营为手段谋生的人统称为商人,包括大中小各部分,有时干脆统称为“商民”。

自1924年广州商团事变后,商民协会建立,有关“商民”的成员构成引起关注并产生较大分歧。

  晚清以来,“商民”一词就常见之于文献,通常就是指“商人”。

到了民国初年,“商民”与“商人”两词仍没有明确的界限。

例如,胡汉民在自传中说,清末“通都大邑贸易繁盛,商人渐有势力,而绅士渐退。

商与官近至以‘官商’并称,通常言保护商民,殆渐已打破从来之习惯,而以商居四民之首”①。

这一段话,“商人”、“商民”、“商”三个词都用到了,但显然都是同义的。

然而,到了1924年商团事变以及广州商民协会成立后,“商民”与“商人”两个词在当时的政治语汇中开始出现差异,在实际上含义也有别,有时甚至引起重大的分歧。

  “商人”是一个很泛的概念,可以包括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差别很大的人群。

中华民国政府在1914年颁行的《商人通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人,谓为商业主体之人”,商业包括买卖业、赁贷业、制造或加工业、供给电气或自来水业、出版业、印刷业、银行业、兑换金钱业或贷金业、担承信托业、作业或劳务之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之业、堆栈业、保险业、运送业、承揽运送业、牙行业、居间业、代理业总共17个行业,几乎包揽了农业以外的各个经济部门。

不过,条例又规定,“凡沿门或在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或手工范围之制造人或加工人,及其他小商人”,适用《商人通例》有一定限制②。

可见,叫卖小贩、摊贩、小手工业者、小商人(资本额500元以下),民国初年在法律上又不被视作完全意义的商人。

  即使在商民协会出现、商民运动开展以后,“商人”、“商民”两个词也仍有混用的情况。

如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各省区党务报告决议案》指出:

“关于商人运动,在广东各地已组织商民协会,惟此外各地多未注意。

此后北京、上海、汉口及其他重要都市,均须极力注意商人运动,使商人群众接受本党主义,参加国民革命。

”③又如1926年8月22日的湖南《大公报》记载:

“1926年4月,湖南商人部正式成立,曾发出告商人书。

6月组织商民运动委员会,即通令各市县,党部令即时成立商民运动委员会,本部派人往而指导之。

”④而同年湖南省商民部在《湖南商民运动概况》一文中称:

“省党部为谋解除商人痛苦,及唤起其参加革命起见,于今年4月正式成立商民部,部长为廖汉瀛同志。

”⑤

  1926年,国民党“二大”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在倡议成立商民协会时,只是提出组织“商民”,尤其是中小商人。

何谓商民,当时并没有说明。

但在1928年7月19日国民党第157次中常会通过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中,规定加入商民协会的“商民”包括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

商民所包括的商人指有一定店屋或场所以经营商业的主体人、经理人及手工业的主体人;

店员指除经理以外的职员及学徒;

摊贩指摆设摊担及沿街叫卖者。

这样,商民协会的范围远较原来的商会广泛,但广大资产阶级的上层则被排除在“商民”之外,即便如此,也仍然出现将商民运动称作商人运动的说法,如前所述。

  依据《商民协会组织条例》,除下列四种人外,凡年龄在16岁以上之商人、店员或摊贩,在45人以上得发起组织商人总会、店员总会或摊贩总会;

全县市商人总会、店员总会及摊贩总会成立后,得组织商民协会;

商民协会以全国商民协会为最高组织,以县市商人总会、店员总会及摊贩总会为基本组织。

被拒之于商民协会组织之外的四种人是:

1.现任买办;

2.曾受破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3.曾为贪官污吏土豪劣绅,被告发有据者;

4.吸食鸦片者⑥。

如果把民国初年《商人通例》对“商人”含义的解释,与《商民协会组织条例》所规定的“商民”范围加以比较,很明显,前者偏重于“商”的上层,后者偏重于“商”的下层。

  但是,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并没有截然排除大商人,有人在谈论商民运动时,认为“商民”应分为四类:

(1)大资商这种商民,是以一己的大资本,独营商业的。

(2)中资商这种商民,是以数人的资本,合办公司的。

(3)小资商这种商民,是以一己的小资本,独营商店的。

(4)贩卖商这种商民,是既没有公司,也没有商店,只是肩挑贩卖,营谋小利的。

这种人,占商民的最多数。

”⑦且指出这四种商民,“尤其是第四种,就是商民运动的对象”,但也认为“大资商”可以参加商民运动。

  本来,什么人算“大商人”,什么人算“中小商人”,标准只是相对的。

国民党关于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的各种章程、条例,并没有像《商人通例》那样,对“大商人”和“中小商人”按资本额作出明确的划分。

而且,在实际上,在国民革命军势力所及之处,参加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的既有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也有较富有的大商人⑧。

不过,从各种资料看,大商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在商民协会还是在商民运动,都不占主导地位,更不是主要成分。

  当时,国民党认为店员既不同于无产阶级,也不同于中小商人为主的小资产阶级,实是商人而兼做工者,所以店员与店东确有密切关系,确有共同组织团体参加革命的必要与可能,绝对没有如无产阶级的产业工人与资本家之分别,所以组织商民协会就许可店员加入⑨。

根据这样的认识,《商民协会组织条例》规定,店员也属于“商民”,商民协会内部有商人总会、店员总会和摊贩总会,三个总会按5∶4∶3的比例推举代表组成商民协会代表大会⑩。

  在此之前,某些大商号的高级店员也会加入商会这类商人团体,一般店员是没有机会的。

但按《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店员是“商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店员究竟属于商民还是工人,后来曾引发争论。

上海商民协会成立较晚,1927年,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处为完善各级组织,订定了《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所属区会暂行章程》9章44条,并致函各区,督促筹备各级商民协会。

8月4日在各报发表告商民书,动员全市各类商民积极参加商民协会,并详告入会须知。

由于工会与商会因发展会员而产生工、商界定的争持,筹备处与总商会等商业团体就工人与商民的划分标准问题多次请示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以争取会员。

10月初,商民部发布106号指令,确定工商界限是:

1、用原料制成商品,或从事于运输开垦建筑等工事者,如工厂之工人,铁道、航海、矿冶、垦植、土木等职工,应属于工;

2、立于生产者与消费者,或生产者与制造者之间,而从事于买卖交易者,应属于商,商店店员则应另组店员公会,与商民协会同归商民部指挥监督(11)。

店员问题是商民运动中两大核心问题之一。

国民党对店员在商民协会和总工会之间的归属有过两次调整。

店员性质经历了商人—工人—商人的转变;

店员组织也有从商民协会到工会、独立店员工会的发展。

武汉店员总会成立于武汉各业发生普遍的经济争斗之时,店员与店东分裂,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店员运动成为北伐时期武汉工人运动中最重要的特征,对当地的商民运动不无影响。

  当代研究商民协会的学者,对“商民”的内涵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张亦工以1928年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为依据,指出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被统称为“商民”,“唯一的依据是职业均与商业经营有关。

但他们的经济利益、阶级属性却大不相同”(12)。

日本学者金子肇对于中小商人的性质和特征也进行了诠释,他以“是否反帝”来界定大小商人,指出具有反帝性质的商人为小商人(13)。

  以商民协会为依托的“商民运动”,时间限于1924-1930年。

革命势力所及,大商人也有不少参加商民协会开展商民运动的,但中小商人是商民运动的主体。

  本文采用时人的论点,认为在产业幼稚的中国,所指商人,为自有店屋场所的商人以至摊贩店员,其余如买办除外。

在国民革命运动中,“商民运动”实含有两种重要的意义:

(一)商人的经营,以发展产业为唯一的企图,但在不平等条约束缚下的中国,国货市场为外货把持,国内经济日益衰落,产业无发展可能,则商人经营,亦决无发达机会。

商民运动在使商民明了经营失败的原因,唤醒其反帝运动的决心,抵制外货,推销国货,在国际贸易上取得竞争地位。

(二)国民革命运动,固然是农工民众所急切要求,但在整个运动策略上,实不容与商民运动有所倾轧,反须商民与农工有密切的联合,故在反帝运动中,商人不能漠视农工的利益,独自图利,动摇反帝壁垒。

“商民运动”在使商民明了节制资本的政纲,同时谋农工共同利益(14)。

  近来笔者在一些专门研究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的文章中,在论述时往往会按所用的资料的原貌分别使用“商民”、“商人”这两个词,但笔者所理解的“商人”,基本按照《商人通例》,包括大中小商人。

而对于“商民”,则是按照当时商民协会、商民运动的多数文献,主要指积极参与商民运动的中小商人。

  由于资料的欠缺,本文不能对“商民”以及商民协会成员进行经济状况的量化分析。

但如前所述,商民协会主要的参加者是中小商人、店员、摊贩,也包括买办以外的、愿意拥护革命的一些大商人。

那么,按照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商民”是包括中产阶级即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手工业主、小商人)、半无产阶级(小手工业者、店员、小贩)这样一个庞杂的群体(15)。

因为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的主体是中小商人,商民运动特别强调的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反对封建军阀的苛捐杂税、反对买办大商人,主要也是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诉求。

所以,笔者认为,在商民运动中,“商民”的主体和主导,应该属于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16)。

  二、民初中国商人的政治动向

  在中国,商人首先是生意人。

其行为观念以秩序为本位,一般皆不愿意介入政治漩涡。

“在商言商”为中国商人的古训,亦为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坚持不渝的圭臬。

一向以“在商言商不问政治”自许的商人,从政局的安定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出发,也都希望北京政府的政权维持巩固。

因此在“二次革命”中,曾经为辛亥革命作出贡献的上海、武汉、广州等地商会,纷纷通电拥护中央,反对革命党人的“叛乱”。

此番举动,反映出商人趋安厌乱的普遍心理。

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商人们不惜放弃长远的政治利益。

但是,商人们也并非在政治上完全倒向反对革命的一方,基于此,上海总商会曾婉言谢绝袁世凯赏给商界的勋章匾额,请求袁世凯从此“以保商恤商为根本”(17)。

  但身处民初混沌的政治环境中,时势的推演却往往又把商人驱至前台(18)。

民国初年,尤其是洪宪帝制失败以后,中国各地兵戈纷起,战乱频仍,商人饱含深重的苦难。

自1917年南北分裂以后,商人对政局的演变忧心忡忡,在南北战争爆发之后,更深切地感受到战事之苦。

绵延不断的战争,使商人蒙受重大损失。

  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军阀的摧残,商民创痛深巨,一是“因帝国主义者利用军阀助长中国内乱,使商民不能安营其业”,二是“因关税不能自主,致洋货充斥,现金流出,使中国民众购买力锐减,商业无从发展”(19)。

加之军阀苛捐,厘金勒索,商民不堪重负。

  全国商会第五任会长张志良在1925年陈述国内战乱与商业民风情形时说:

“各省区惟山西及东三省较为安全,其余则戎马在郊,风声鹤唳,求所谓商贾愿出于其市者,殆成为梦想。

”(20)其实,山西及东三省也并非“安全”之地。

奉直军阀进据北京后,滥发毫无担保的军用票,价格下跌,商家蒙受巨大损失,导致市面萧条,商业凋敝。

北京市“大栅栏一带的繁华街市,自端午节后已有18家停业。

珠宝市各商家一律关门,煤市街的各大饭铺如致美楼、天兴楼等也未开门,观音寺的洋货庄也是大门紧闭”,全城一片荒芜的景象。

其他各省如吴佩孚统治下的湖北商民,张作霖统治下的东三省商民,阎锡山统治下的山西商民,周荫人统治下的福建商民,张宗昌统治下的山东商民,邓如琢统治下的江西商民,等等,无不处于水深火热之中(21)。

  在民初纷乱的社会环境中,商人息兵止战的呼声也始终未曾停歇。

1917年,旅沪商帮协会结合沪总商会、宁波同乡会等商业团体,指责北京政府“日日借债,亟亟备战,以鸩酒止渴之资,为阅墙竞争之用”,要求政府“誓除亡国政策,以保国本而奠民生”(22)。

战乱给商人带来沉重的灾难,兵劫、勒款、市面破坏、农村凋敝等均给商人造成巨大痛苦。

  除了战争的灾难,民初繁重的苛捐杂税也使商人蒙受巨大损失。

1914年,袁世凯不仅恢复了清末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名目繁多的新税。

商人们抱怨政府的“税重病商”,把工商滞阻的原因归结为“一由于外货输入而土货亦操纵外人之手,一由于政府不能奖励保护而恶税尚留于今日”。

征收苛捐杂税,派募各色债券,是袁世凯剥夺商人的主要手段。

1916年与1913年相比,印花税增加了8倍,烟酒税增加了3倍,统捐统税则增加了60倍(23)。

  商人重商的本性促使商人的行止均以维护切身利益为出发点。

既然复辟帝制及繁重的苛政扰乱了商人渴求的安宁,危及了商人的切身利益,它就必然会为商人所厌弃。

为了自己的生存,商人们举行了同盟罢市及公开抗税等活动。

1915年4月,山东济宁大小商号2000多家联合罢市,反对官吏征收印花税。

5月,扬州全城商民反对开征落地税,相约罢市;

广州、佛山两地茶居行因反对品茗捐而实行罢市;

安徽芜湖商人反对常关改订新税律,罢市3天。

8月,苏州烟酒业罢市,反对烟酒公卖。

11月,湖州城区商人罢市,反对印花税;

吉林各地酒商反对公卖,举行同盟罢市;

辽阳烟酒商也随之罢市响应;

广东雷州商人反对海关加税,罢市近40天。

此期间,参加罢市的多为中小商人(24)。

  民初浑浊的政局打破了商人“在商言商不问政治”的旧习,开始寻求确保社会稳定的良方。

1915年,日本提出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民族安危与自身利益交织在一起,促使商人迅猛觉醒,一部分下层商人愤而抵制日货,上海、汉口等地的日本商店遭遇袭击。

长沙总商会及湖南各属商会主动认捐军饷,且通电要求废约主战。

一部分上层商人发动和组织救国储金活动,宣布“以中华国民协办保卫国家为宗旨”,计划在6个月内储足5000万元,用于建造兵工厂,添募陆军,整顿海军,或用于提倡实业(25)。

  1915年的商人罢市及活动表明了商人与袁世凯政府的开始决裂。

中小商人普遍存在的救亡图存意识和自主意识逐渐外现。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商人对于和平的诉求,更显迫切。

如何确保经营环境的稳定成为商人的首务,商人的政治活动亦反映出其对安定秩序的渴求。

有研究表明,在五四前后,上海各路商界联合会和商总联会成立,这些商联会的出现及活动,是五四前夕逐渐勃兴的商人自觉扩散的结果,它们的纷纷涌现,正说明五四以后中小商人的全面觉醒(26)。

在五四运动期间,许多商人加入了学生团体组织的示威运动,举行了总罢市活动。

商人的救亡图存意识增强,各地商联会竞相产生。

五四前后商人的种种行动,毫无疑问是从切身利益出发,但其主要的诉求,如呼吁和平、争取税法平等、要求归还青岛、抵制日货、争取市民权等,无一不与国家民族利益相关。

商人的团体利益和民族利益是相汇合的,因为商人的利益和民族利益是一致的。

  进入20世纪20年代,中国商人已渐具独立自主意识和国家观念,民族主义意识空前增强。

商人们意识到,在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强大压力下,只有联合团体,共同抵制,方能有效地御侮,否则,散沙一盘,只会被帝国主义各个击破。

  统一的愿望促成商人参加国民革命运动的可能。

五四运动时的商民罢市,五卅惨案后的商民抵货运动,是大多数商民参加反抗卖国贼、反抗帝国主义的表现。

一些商会和商人团体对“帝国主义助长中国内乱”有了清醒的认识(27)。

因此广大商民有可能组织起来投身国民革命。

1924年在广东发起的商民运动就是以商民协会为组织,将广大中小商民集中在国民革命的旗帜下开展反帝反军阀的革命运动。

这一群众性的反帝运动,使中小商民认清了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提高了对帝国主义本质的认识。

“五卅运动”则进一步表明中小商民反帝觉悟的提高。

  广东商民举行募款活动,实行对英经济绝交,援助省港罢工,这都是商民参加国民革命运动的热烈表现。

但在全国,还有一部分商民没有觉悟,仍不能打破“在商言商、不谈政治”的心理,未能实际参加革命运动,因此须加以最大努力,使一致参加国民革命的运动(28)。

在此背景下,发动商民参加商民协会,开展大规模商民运动的重要性凸现。

  三、大革命时期中国商民的作用与意义

  商民运动是国共合作领导的商民参加国民革命的运动。

大革命时期,商民运动之所以在短短的两三年时间里由广东发展到两湖及整个长江流域,兴起大革命历史上的商民运动高潮,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坚强领导与大力推动发挥了关键作用。

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与国民革命军对民众运动的大力扶持与推动,是商民运动兴盛的另一个决定性因素。

此外,大革命时期,广大商民受到明确的革命舆论宣传与教育,革命觉悟提高,革命热情高涨,也是商民运动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在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中,商民运动从广东兴起、发展,到武汉政府时期达到革命的高峰,表现出许多鲜明的特点及意义,在中国近代革命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一)大革命时期,各地商民部为推广商民协会的宗旨、主张、纲领和政策,统一商民运动,十分注重宣传工作,将报刊杂志作为传播革命的理论工具,按期出版商民杂志,创办商民日报,发行各种宣传标语,以扩大商民运动的宣传手段,引导商民工作。

  大革命时期广东的群众运动逐步高涨,促进了群众革命社团的迅速发展。

为领导民众投身革命,各地党团加强了报刊的舆论宣传和指导,革命政府对民间群众社团所创办的进步报刊也采取了公开支持的态度,为这些报刊的出版发行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据不完全统计,大革命时期的广东,全省工人、农民、商人、学生等团体所编印出版的报刊就达40多种。

  为扩大商民运动,中央、省市及各地商民部均将宣传列为工作的重点。

中央商民部创办《商民运动》周刊,作为“公开讨论的机关”,对于商民了解国民革命的意义和使命,掌握商民运动的方法作出了贡献。

1927年10月,广州特别市商民协会创办发行《商民月刊》,喻其为“喉舌”,意在用笔枪墨炮扫射帝国主义及一切反革命,“为被压迫的中小商人打出一条生路,走上革命战线,以求达到全民革命的目的”。

广东省商民部十分重视对商民的宣传,在1925年11月至1926年5月近半年的时间里,印刷散发了数万张标语传单。

一些地方的商民协会还办有自己的报纸,如佛山商民协会就联合农工学各界团体出版了《农工商学报》(日报)。

北伐军占领长沙后,长沙市党部商民部与商民协会组织商民成立学习小组,讲授讨论十月革命、共产党宣言和孙中山的三大革命政策与三民主义等知识,创办言论机关《商民日报》。

中央党部商民部、湖北省党部商民部、汉口特别市党部商民部及湖北商民运动委员会,在宣传教育商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除发行《商民运动》周刊,《革命商人》、《商钟》、《湖北商民》、《汉口商民》旬刊等杂志,作文字上的宣传指导外,还经常召集各行帮代表及全体商人,进行谈话讲演,作普及宣传。

  大革命时期商民报刊的内容鞭辟入里,体现出革命性、战斗性的特点。

报刊宣传的舆论焦点多集中于当时国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打倒列强除军阀、武力改造中国社会、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反对苛捐杂税、要求关税自主、支持拥护北伐等问题,成为这一时期商民报刊思想的主旋律。

  

(二)在大革命时期,广大商民表现出的革命积极性,具有鲜明的反帝反封的革命特点。

  在广东,从商民协会诞生之日起,商民协会就领导广大商民积极参加反帝反封的革命斗争。

反对英帝国主义的省港大罢工爆发后,广东省商民部指导各地商民协会举行罢市抗议,开展拒绝仇货与慰问罢工工友的活动。

在东征、平定刘杨叛乱和巩固广东革命政权的斗争中,广东商民坚决支持革命军队,热烈拥护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领导。

许多中小商人逐渐摆脱了旧式商会或行会的影响,积极投身国民革命运动,表现出高昂的革命精神。

  北伐开始后,各地商民协会与工农团体一道,积极支持国民革命,凡革命军到达之地,广大商民无不欢欣鼓舞,给予财力物力支持和援助。

为救护北伐负伤的革命同志,武汉市学联、市党部、市商民协会等团体组织成立武汉慰劳伤兵委员会。

市商民协会为此发动募捐运动,呼吁各界民众急起救护“自己的战士”,“救护伤兵就是为革命而努力”。

当北伐军克复上海南京后,各地商民协会热烈庆祝革命的成功。

武昌商民协会发出庆贺克复上海南京宣言,指出在庆贺的同时,尤应努力北伐,拯救被压迫受痛苦的北方同胞,一致得到共同的解放,才能完成孙中山的遗嘱。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

在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左派的领导、组织和推动下,一个以武汉为中心的反蒋怒潮在全国掀起。

长沙“马日事变”发生后,两湖商民曾要求武汉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进行严肃处理。

湖北发生夏斗寅叛乱事件后,武汉商民也坚决支持武汉国民政府派兵进行讨伐。

在革命的危难时刻,广大商民表示拥护武汉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的领导,坚持孙中山的三大革命政策,坚持联合工农运动,为武汉政府时期国民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大革命时期,商民协会与工会、农会结成反帝反封的革命同盟军,商民运动与工运、农运、学运、妇运和兵士运动相配合,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联合战线的特点。

  国民党成立商民协会时,明确指出:

团结为一切群众参加国家革命之唯一方法,商民也不外乎此,“盖惟有组织的团体,方能集中其伟大之力量,方能保护其自身利益也”(29)。

国民党成立商民协会一方面为了联合商民的力量,促进革命,另一方面也为了加强工农商学兵大团结,这一宗旨贯穿于商民协会的章程及纲领性文件中。

中央商民部办事章程第三条为:

商民部实施商民运动计划时须特别注意使之与农工群众相联络。

国民党二大关于《商民运动决议案》指出,发动商民运动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打破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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