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四川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无害化原料、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
环境科技咨询;
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
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
(二)环境监测。
从事大气、水、土壤、噪声、温室气体、辐射污染源及污染物监测;
生物、生态环境、生态状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
机动车污染物监测;
环境监测方法及标准研究;
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程序设计、计算机管理;
环境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及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
环境监测仪器开发、设备测试、维护及使用等相关工作。
(三)环境科研。
从事环境影响研究;
环境规划的研究与制定;
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恢复及建设等的技术研究;
有害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危害的研究;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的研究;
环境质量及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环境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立法的研究和制定;
环境污染物分析方法研究等相关工作。
(四)环境管理。
从事环境监理、辐射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动车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环境信息化建设及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咨询、清洁生产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五年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环境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环境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或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或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或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高级工程师。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环境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环境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项目、课题研究,并参与撰写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
(2)参与编写的国家、地方、部门的环境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环境立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后效果良好。
(3)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系统等规划、设计、研究等工作。
(4)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负责推广的应用新技术,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5)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一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需提供任现职期间由本人撰写的,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学术论文、著作等)。
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环境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环境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丰富的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
(3)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程)、环境立法或主持编写1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环境立法。
(5)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6)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三)。
(7)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或天府友谊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8)获得工程类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4.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奖项1项或省级优秀工程质量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以上等级奖项、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和天府杯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正式出版。
(2)在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
第八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中非环境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取得该职称后从事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环境工程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
第九条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岗位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
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在环境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环境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在环境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环境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六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环境工程建设难题,在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据)。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环境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八条
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人员。
(三)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四)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五)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申报者。
(六)取得环境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高级工程师的职称申报者。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
“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
“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部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五)国际知名奖项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以上。
(七)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九)“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二十条
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
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
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
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
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环境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生态环境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