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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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峡船闸及葛洲坝一、二号船闸:

长266米,宽32.8米;

(二)葛洲坝三号船闸:

长118米,宽17.2米;

(三)三峡升船机:

长110米,宽17.2米。

第十条船闸及升船机通航净空高度为18米。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由三峡局根据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运行条件确定并对外发布通告。

通过三峡升船机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为2.7米。

第十二条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应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通航建筑物运行最大风力为6级(对应风速10.8米/秒)。

第十四条通航水位:

(一)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175.0米,最低通航水位为144.9米;

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73.8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2.0米,一般情况下,下游通航水位不低于63.0米;

(二)葛洲坝水利枢纽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66.5米,最低通航水位暂定为63.0米。

葛洲坝水利枢纽大江下游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50.6米;

三江下引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54.5米;

下游最低通航水位为39.0米(庙嘴水位);

(三)葛洲坝库水位日变幅最大为3.0米,小时变幅小于1.0米;

升船机下游引航道水位小时变幅不超过0.5米。

第十五条通航流量:

(一)三峡船闸、升船机最大通航流量为三峡入库流量56700立方米/秒和三峡出库流量45000立方米/秒;

(二)葛洲坝一号船闸及大江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葛洲坝入库和出库流量35000立方米/秒;

(三)葛洲坝二号船闸、三号船闸及三江引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葛洲坝入库和出库流量60000立方米/秒;

(四)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在25000至45000立方米/秒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两坝间船舶实行限制性通航。

第十六条船闸、升船机运行方式:

(一)三峡船闸双线正常运行时,上行船舶从北线船闸通过,下行船舶从南线船闸通过,必要时可采用双线同向运行方式;

(二)三峡船闸单线运行时,采用单向运行、定时换向的运行方式;

(三)根据三峡船闸上下游不同的水位组合,三峡船闸采取四级运行或五级运行;

(四)三峡升船机一般采取迎向运行方式;

(五)葛洲坝船闸根据实际通航条件与三峡船闸及三峡升船机匹配运行。

第四章通航调度规则

第十七条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实行“统一调度、联合运行”的调度方式,船舶过坝执行“一次申报、统一计划、分坝实施”的调度程序。

第十八条船舶过坝调度原则:

(一)安全第一、兼顾效率;

(二)重点优先、分类控制;

(三)先到先过、合理分流。

第十九条 

船舶通过船闸优先顺序:

(一)特殊任务船;

(二)长线客船;

(三)整船鲜活货船和重点急运物资船;

(四)集装箱船,商品车运输船;

(五)短线客船、示范船型船舶、诚信船。

第二十条船舶通过升船机优先顺序:

(二)客船;

(四)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

总长不超过105米且总宽不超过16.3米的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在过坝计划内可优先于其他尺度的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安排。

在优先安排前述船舶后运行尚未饱和时,可安排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其他类型船舶。

第二十一条 

升船机停航检修期间,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按照同类型船舶优先顺序通过三峡船闸。

第二十二条特殊任务船是指执行警卫任务、军事运输、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及执行公务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一律安排通过三峡升船机,不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安排从三峡船闸通过。

过闸客船分长线客船和短线客船。

长线客船是指从事三峡坝上港口至武汉及其以远航线的客船,其它客船为短线客船。

长线客船按申报过坝时间和通航动态及时安排。

已签订长线旅客运输合同的船公司,应将合同原件和客船过闸计划书面申请,在客船预计过闸时间10日前报送三峡局认定。

第二十四条 

整船鲜活货船是指装载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货物,鲜活货装载率达到50%及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货混装的船舶。

整船鲜活货船进入核心水域后接受过闸安检时现场核查装载情况。

第二十五条重点急运物资船是指装载涉及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船舶,由沿江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核准(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坝审核表见附件1),重点急运物资船进入核心水域后接受过闸安检时现场核查装载情况;

船闸停航检修期每日核准不超过4艘重点急运物资船。

第二十六条集装箱船是指载运货物种类仅为集装箱的集装箱船和多用途船,且船舶装载集装箱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的50%及以上的。

集装箱船每日安排定时过闸。

第二十七条商品车运输船是指载运商品汽车的滚装货船。

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商品车运输船优先安排通过升船机。

不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商品车运输船,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设置2年过渡期。

第1年过渡期每日优先安排2艘通过三峡船闸,第2年过渡期每日优先安排1艘通过三峡船闸,此后不纳入优先过闸安排。

商品车运输班轮认定程序及优先通过升船机的办法由三峡局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示范船型船舶是指交通运输部明确推广的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新能源动力船等示范船型船舶。

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是指总长125-130米、总宽16.3米及以内的符合《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多用途船或普通货船。

货物装载率或装载集装箱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的50%及以上且连续通过两坝的大长宽比示范船,达到4艘后可优先安排成组通过三峡船闸。

其他示范船型船舶根据有关政策和过坝需求情况给予适当优先。

第二十九条诚信船是指长航局、三峡局和长江海事局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评定的诚信船舶及诚信船公司申请优先过坝的船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过闸奖励。

第三十条三峡局制订船舶过坝信用管理办法报长航局批准后实施。

列入优先过坝安排的船舶均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十一条三峡局根据三峡枢纽通航情况提出各类船舶优先安排的意见,长航局研究确定后发布通告。

第五章 

船舶过坝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三峡局建立过坝船舶基础资料数据库。

船舶首次过坝前应按有关规定,到三峡局办理过闸船舶资料建档、登记手续。

船舶首次申请过坝后在核心水域接受安检时复核。

船舶资料建档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影印件(或扫描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

(四)船舶营运证;

(五)静水力曲线表;

(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等相关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水路运输许可证;

(九)申请通过升船机船舶还应提交船舶首部形状图(型线图),及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等级证书。

船舶资料登记的基本信息项目包括:

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方式(经营人、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编号、船舶登记号、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船舶建造完工日期、船舶制造厂、船舶检验机构、航区、船舶类型、主机功率、总吨、净吨、满载排水量、空载排水量、参考载货量、最低配员、客船乘客定额、集装箱箱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单船最大尺度(总长、最大船宽、最大船高、满载吃水)、静水力曲线表、AIS标识码及通航调度管理需要的其它信息。

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船舶须持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书重新办理更新资料,方可办理过坝申报。

第三十三条过坝申报方式

(一)安装有三峡通航过坝船舶远程申报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申报系统)的船舶,可远程提交过坝申请。

(二)不具备远程申报条件的船舶,可向该船所在水域(调度水域、控制水域、近坝水域或核心水域)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过坝申请单》(见附件2),经海事机构核对确认盖章后,传真至三峡水上政务中心,三峡水上政务中心将该船舶申报信息录入过坝申报系统。

第三十四条船舶过坝应申报下列信息:

(一)船名;

(二)船舶类型;

(三)货种;

(四)实际载量(货船:

货运量,客船:

旅客人数,集装箱船:

货运量、集装箱标箱数、商品车运输船:

货运量、车辆数);

(五)队形;

(六)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长、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

(七)实际排水量;

(八)过坝航向;

(九)始发港及目的港;

(十)要求通过第一坝时刻;

(十一)两坝间航行时间(需要连续通过两坝的船舶);

(十二)通航调度管理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船舶申报过坝计划要求:

(一)船舶具备过坝条件后且在后续航程中向枢纽方向移动,方可申报过坝计划。

(二)连续通过两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

需在两坝间停留、编队、装卸货物、上下人员的应分坝申报。

(三)船舶应如实申报过坝信息,不得谎报、瞒报;

远程申报的船舶若需修改申报信息,应先取消其原有申报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四)过坝船舶必须全程保持远程申报系统船载终端、AIS终端开机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六条三峡局应根据现场通航实际情况和通航调度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制定船舶过坝申报管理办法。

第六章 

通航调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三峡局设置通航调度机构具体承担调度计划的编制、发布、执行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调度计划排序依据:

(一)石首长江大桥及云阳长江大桥为计划编制确认线(可根据通航情况适时调整)。

(二)计划编制排序依据:

调度管理水域以外申报计划船舶为通过计划编制确认线并获得确认的时间,调度管理水域以内申报计划船舶为申报计划并获得确认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调度计划包括滚动预计划、安检计划、过坝计划。

(一)滚动预计划:

按照“源头管理、总量控制、远端调度、有序放行、信息公开、依法监督”的原则编制已申报过坝计划且获得确认的船舶的过坝预计划,采用船舶名单列表形式,按照“上下水分开、分类别排序”原则,根据船舶申报计划获得确认的时间顺序分类编制。

主要内容包括:

1.重点优先船舶。

特殊任务船、整船鲜活货船、重点急运物资船(客船不纳入滚动预计划,可直接进入核心水域)。

2.通过升船机船舶。

3.其他过闸船舶。

分类列表:

集装箱船、商品汽车运输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示范船型船舶、其他船舶。

枯水期符合通过葛洲坝三江下引航道和葛洲坝二、三号船闸吃水控制要求的船舶及满足汛期两坝间通航流量标准的船舶单独排序列表。

(二)安检计划:

编制滚动预计划中允许进入核心水域的且已提交安检申请船舶的安检计划,采用列表形式,按照“上下水分开、分类别排序”原则,根据船舶申报计划获得确认的时间顺序分类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安检时间、安检区域、船舶名单(按照重点优先船舶、通过升船机船舶、过闸船舶名单列明,并注明复检船舶、复查船舶)。

(三)过坝计划:

编制已安检合格船舶(客船、特殊任务船除外)的过坝作业计划。

闸号、闸(厢)次、航向、船名、驳数、定额载(客、货、箱、车)量、货种、实际载(客、货、箱、车)量、实际排水量、队形、船舶本航次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主机功率、过坝航向、开始时间及排档图等。

第四十条 

调度计划编制:

(一)计划编制流程

1.汇总船舶过坝申报信息;

2.收集气象、水情、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等通航条件;

3.收集上一调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航建筑物运行工况;

4.收集船舶安检信息;

5.综合分析通航调度管理水域范围内交通管制及过坝船舶联动控制信息;

6.综合以上信息编制调度计划。

(二)计划编制要求

1.重点优先船舶(特殊任务船、整船鲜活货船、重点急运物资船)直接列入允许进入核心水域待闸的滚动预计划;

2.过坝船舶(客船、特殊任务船除外)列入允许进入核心水域待闸的滚动预计划后,方可列入安检及过坝计划;

3.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不安排与客船同一闸室通过,载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船舶安排专闸通过,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不安排通过升船机。

第四十一条调度计划发布:

发布时间:

滚动预计划、安检计划每日21:

00前发布,过坝计划每日14:

00和20:

00各发布一次。

发布内容:

滚动预计划发布内容为各水域的过坝船舶分类排序列表;

安检计划发布内容为安检时间、安检区域及船舶名单的排序列表;

过坝计划发布内容为通航建筑物名称、闸次、方向、船名、过坝时间及过坝方式、优先安排船舶名单等。

发布方式:

通过远程申报系统、三峡局政务网站、调度系统发布。

第四十二条 

过坝船舶及相关单位可通过三峡局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远程申报系统终端等方式查询调度计划。

第四十三条 

调度计划执行:

(一)滚动预计划执行

1.过坝船舶根据通航调度机构发布的滚动预计划,及时进入调度水域、控制水域、近坝水域和核心水域有序待闸;

2.滚动预计划允许通过庙河、宜昌公路大桥进入核心水域待闸的船舶应在滚动预计划发布后的24小时以内进入核心水域待闸,滚动预计划允许通过巴东长江大桥、枝城长江大桥进入近坝水域待闸的船舶应在滚动预计划发布后的24小时以内进入近坝水域待闸;

3.因特殊原因,预期不能准时抵达相关水域待闸的船舶应主动联系交通管制线所在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行。

(二)安检计划执行

1.列入安检计划的船舶,根据指令进入安检区域停泊待检;

2.安检人员实施过闸安全检查,并对优先船舶进行核查;

3.安检合格船舶在合格区待闸,按照过坝计划和调度指令有序过坝;

4.安检不合格的船舶,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5.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入安检区域接受过闸安检的,应在本船安检计划执行前12小时及以上报告调度机构调整或取消计划。

(三)过坝计划执行:

1.锚地管理部门对待闸船舶分类指泊;

2.通航调度机构按照调度作业计划进度有序组织船舶发航;

3.信号台按照调度计划进度,正确揭示信号,控制好过坝船舶进出引航道;

4.船闸、升船机运行管理部门按照调度作业计划和闸室排档图指挥过坝船舶有序进出通航建筑物;

5.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时做好载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船舶过闸的维护工作。

载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船舶过闸期间由枢纽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对闸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四条三峡局可根据现场通航实际情况提出通航调度计划编制、发布及执行的优化调整意见,报长航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三峡局应建立三峡-葛洲坝枢纽通航调度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记录船舶过坝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统计数据,及时编制有关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章 

灯光、信号及通讯联络

第四十六条 

引航道内的灯光、信号设置:

(一)在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处设双面专用通行信号标一座(以下称“专用通行信号标”);

(二)在西陵长江大桥下游处设“Y”字异形通航信号灯一处(以下称“Y信号灯”);

(三)在庙嘴的大江下游航道侧和三江下引航道口门侧分别设红、绿号灯各一组。

第四十七条 

引航道内的灯光、信号控制:

(一)当“专用通行信号标”上行通行信号为绿色时,允许拟进入升船机的船舶上行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

为红色时,禁止拟进入升船机的船舶上行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并在等让区等让。

当“专用通行信号标”下行通行信号为绿色时,允许升船机下引航道船舶下行;

为红色时,禁止升船机下引航道船舶下行。

(二)当“Y信号灯”指向升船机下引航道一角为红色时,提示上行拟进入升船机船舶,禁止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

为绿色时,提示上行拟进入升船机船舶,可以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

当“Y信号灯”指向三峡船闸下引航道一角为红色时,提示上行拟进入三峡船闸船舶,禁止进入三峡船闸下引航道;

为绿色时,提示上行拟进入三峡船闸船舶,可以进入三峡船闸下引航道。

(三)当庙嘴大江下游航道口门信号灯为上红灯、下绿灯时,允许上行拟进入大江下游航道船舶上行;

为上绿灯、下红灯时,允许大江下游航道船舶下行;

为双红灯时,禁止船舶通过。

当庙嘴三江下引航道口门信号灯为上红灯、下绿灯时,允许上行拟进入三江下引航道船舶上行;

为上绿灯、下红灯时,允许三江下引航道船舶下行;

第四十八条船闸、升船机的灯光信号设置:

(一)三峡船闸

1.上行信号灯分别布置在北侧、中南侧人字门下游面第5层斜接柱门端的门格内;

2.上游引航道远程信号灯,北线船闸安装于一闸首中隔墩北侧,南线船闸安装在一闸首中隔墩南侧;

3.下行信号灯分别布置在中北侧、南侧人字门下游面第5层斜接柱门端的门格内;

4.下游引航道远程信号灯,北线船闸安装于六闸首中隔墩北侧,南线船闸安装在六闸首中隔墩南侧。

(二)葛洲坝船闸

1.上行进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下闸首北侧,上行出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上闸首北侧;

2.下行进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上闸首南侧,下行出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下闸首南侧。

(三)升船机

1.上游远程信号灯布置在上闸首检修平台上游侧,下游远程信号灯布置在下闸首检修桥机轨道下游侧;

2.上行进船厢信号灯布置在下闸首北侧,上行出船厢信号灯布置在船厢上厢头北侧;

3.下行进船厢信号灯布置在上闸首南侧,下行出船厢信号灯布置在船厢下厢头南侧。

第四十九条船闸、升船机灯光信号控制为:

红灯表示禁止进(出)闸(厢),绿灯表示允许进(出)闸(厢)。

第五十条 

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纳入长江安全通信网并遵守长江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定。

并按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一)航行船舶之间相互联系用VHF6频道;

(二)船舶与信号台联系用VHF8频道;

(三)船舶与锚地联系用VHF13频道;

(四)船舶与三峡局通航调度机构联系,在庙河至莲沱航段用VHF11频道,在莲沱至艾家河航段用VHF14频道;

(五)船舶与南线船闸、葛洲坝一号船闸、升船机集控室联系用VHF15频道,船舶与北线船闸、葛洲坝二、三号船闸集控室联系用VHF17频道;

(六)其他联系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十一条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航调度机构取消已有的调度计划和本次过坝申报,船舶应重新申报:

(一)优先船舶经核查不符合优先条件的;

(二)船舶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过闸前未办理更新资料的;

(三)谎报、瞒报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量等重要过坝信息的;

(四)远程申报系统船载终端及AIS终端未开机或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连续超过6小时的;

(五)不能按时进入安检区域接受过闸安检,且未在本船安检计划执行前12小时及以上报告调度机构调整或取消计划的;

(六)安全检查不合格,按规定应当取消过坝申报的;

(七)待闸期间未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且通过其他通信渠道仍未能联系到的;

(八)不服从过坝船舶联动控制、分段管理等交通管制措施,擅自通过交通管制线的。

第五十二条 

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一航次实施延迟24小时过坝:

(一)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过坝计划延误的;

(二)进出通航建筑物和通过引航道期间,未遵守通航信号且造成紧迫局面的;

(三)在闸室(或船厢)内过程中发生机器故障、险情事故、损坏船闸(或升船机)设备设施等安全事件,造成过坝计划延误超过2小时及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每次实施延迟24小时过坝:

(一)进出通航建筑物和通过引航道期间,因未遵守通航信号,酿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二)年度内2次及以上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过坝计划执行延误的;

(三)年度内2次及以上谎报、瞒报船舶最大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量等重要过坝信息的;

(四)年度内2次及以上不服从过坝船舶联动控制、分段管理等交通管制措施,擅自通过交通管制线的。

第五十四条船舶故意制造虚假船位信息进行申报过坝的,3个月内不受理过坝申报。

第五十五条 

三峡局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流程,建立专门台账,并详细记录备查。

第五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具备过坝条件,是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船舶及其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涵盖过坝航行区域。

(二)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是指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的《三峡升船机通航船舶船型技术要求(试行)》(2018年第44号公告)。

(三)停航检修期,是指三峡船闸或葛洲坝一、二号船闸持续停航检修10天以上的时期。

(四)安检区域,是指《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的船舶接受过闸安检的水域。

(五)合格区,是指《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的过闸安检合格的船舶集中等待过闸的水域。

第五十八条 

因异常水情气象、地质灾害、通航建筑物抢修、航道施工、交通管制等影响正常通航秩序时启动应通航急调度。

第五十九条本规程采用的高程系统为资用吴淞。

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位以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凤凰山站水位数据为准,三峡水利枢纽下游水位以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三斗坪站水位数据为准。

葛洲坝水利枢纽上游水位以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葛洲坝5号站水位数据为准,下游最高水位以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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