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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模板竖版

购销合同

出卖人:

 玉田县鑫艺建筑材料厂      合同编号:

 2013-11-11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3年11月11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松木

40*90*4000

立方米

13500

1850

24,975,000.00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9650

1980

19,107,000.00

合计

44,082,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肆佰零捌万貳仟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玉田县鑫艺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

出卖人:

 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5-28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5月28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花岗石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9450

1988

18,786,600.00

抛光砖

800*800

40000

498

19,920,000.00

合计

38,706,6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捌佰柒拾万陆仟陆佰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三)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6-24 

买受人: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6月24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松木

40*90*4000

立方米

8500

2250

19,125,000.00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7650

2370

18,130,500.00

合计

37,255,5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柒佰贰拾伍万伍仟佰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五)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9-29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9月29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2000

2485

4,970,000.00

花岗石石材

1000*1000*150

立方米

6000

2580

15,480,000.00

合计

20,45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仟零肆拾伍万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七)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02-24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2月24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花岗岩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13450

2455

33,019,750.00

抛光砖

800*800

25000

615

15,375,000.00

合计

48,394,75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捌佰叁拾玖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九)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12-14 

买受人:

 太原市鑫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2月14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贴面板

立方米

15000

3290

49,350,000.00

松木板材

8500

3785

32,172,500.00

合计

81,522,5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捌仟壹佰伍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十一)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

太原市鑫广瑞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01-12 

买受人: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月12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抛光砖

800*800

15000

590

8,850,000.00

贴面板

立方米

2200

3450

7,590,000.00

合计

16,44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仟陆佰肆拾肆万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十三)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十四)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

出卖人:

 西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10-22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0月22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贴面板

立方米

17200

2850

49,020,000.00

松木板材

12500

3280

41,000,000.00

合计

90,02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玖仟零贰万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十五)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十六)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西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

出卖人:

 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6-05-23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6年5月23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地面砖

800*800

17000

210

3,570,000.00

花岗石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10000

1988

19,880,000.00

合计

23,45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仟叁佰肆拾伍万元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

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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