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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旧车报废流程36

十五、新车购置流程37

十六、招聘驾驶员流程38

第三篇岗位说明书39

一、车队长岗位说明书39

二、司机岗位说明书41

第四篇绩效考核表43

一、集团下属单位总经办车队工作业绩考评表43

二、深圳浮法总经办车队驾驶员绩效评估表47

第五篇车辆管理表格49

一、用车申请单49

二、车辆维修申请表50

三、车辆维修统计表51

四、车辆油料统计表52

五、南玻集团车辆报废呈报表53

六、深圳浮法月各部门用车统计表54

七、深圳浮法月各部门加班用车明细55

八、深圳浮法月各部门借车明细56

九、深圳浮法月各部门长途用车明细57

十、深圳浮法车辆车况月检查汇总表58

第一篇管理制度

1、集团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车辆的合理使用,确保驾乘人员及车辆的安全,并使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单位。

第二章驾驶人员守则

第三条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地所颁布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车。

第四条专职司机的上岗条件:

各单位在招聘专职司机时,一定要审查并确保其具备A1牌驾驶证条件方可录用。

第五条专职司机的职责

一、对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及车辆的清洁状况负责。

专职司机对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检查,确保出车时证件齐全有效,还应定时擦洗车辆,每周不少于三次,确保车内、车外及引擎等清洁。

二、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负责。

专职司机应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负责的车辆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车况良好。

三、上班时间未被派出车时,专职司机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或由车队长安排其他工作,不得串岗。

出车归来时,应立即到车队长或部门经理处报到。

四、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及时报告车队长,说明原因。

五、专职司机由所在部门对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每月发放奖金的依据。

第六条非专职驾驶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驾驶证满一年以上,所持有的驾驶证的类型必须符合所驾驶的车辆,并通过公司考核和单位总经理批准,报集团办公室备案,方可驾驶本公司车辆,且只能在公司注册地驾车。

第七条驾驶人员(含非专职驾驶人员,下同)出车前要做例行检查,确认车辆的证件、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正常后方可出车。

出车回来后还须检查存油状况,发现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临时加油。

第八条驾驶人员不得疲劳驾车,不得冒险驾车(如酒后、带故障、超速、违章超车、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得在车内吸烟,并应制止乘车人员在车内吸烟。

第九条驾驶人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费用不予报销。

第一十条外出时,所有车辆应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严禁随意停车,更不得在禁停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所有车辆夜间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出长途时除外),如未经同意擅自将车开出过夜或开回家停放,将给予驾驶人员行政处分。

因违规停车而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将按本制度中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第一十一条由集团各单位出差到异地单位的人员,严禁驾驶当地单位车辆,若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及异地单位第一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日常管理及使用

第一十二条集团办公室车辆管理组(下称集团车管组)负责全集团的车辆管理工作。

第一十三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在新增驾驶员时,在粤单位须经集团办公室面试并备案相关材料;

异地单位须报面试纪录及相关材料至集团办公室审核并备案。

第一十四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购置新车时应呈报购车请示报告,经集团办公室审核,报所属事业部总经理和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一十五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车辆报废应填写《集团资产损失处理及后续管理制度》附表中的《车辆报废呈报表》,经集团总裁部批准并报集团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报废,报废后将有关手续交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注销。

第一十六条车辆所有权单位应为车辆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购车请示报告、购车合同、购车发票(复印件)、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维修项目登记表、事故记录、大修记录,以及机动车登记证、附加费证、行驶证、保险单、定编证、税单等必备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一十七条集团内部各单位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调配后能够做固定资产转移的,由集团办公室通知转出及转入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转移财务手续及车辆档案移交手续。

对于不能够做固定资产转移的,由车辆使用单位逐季向产权单位支付折旧费用并自行承担一切维修费及保费。

第一十八条集团对所有车辆管理实行月报表制度,各单位须在当月30日前将《车辆维修统计表》报集团车管组,集团车管组在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所有工业企业的车辆管理情况报集团办公室,并编制成简报,下发至各单位。

第一十九条各单位车辆用油事务应指定专人管理,如实记录油票(油卡)使用情况,按月核对油票号(油卡)、车牌号、加油量和加油日期,并填报《车辆油料统计表》,须在当月30日前报集团车管组,对有疑问的用油事件要及时查明情况并上报单位领导。

第二十条集团实行车辆管理负责制,各单位每台车辆均应落实专人负责。

车辆的负责人不得私自将所管车辆转借他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给其家属使用。

第二十一条集团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工作关系外借的,须由借出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载明借车事由、出借单位、借车期限、使用人、批准人等,经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批准同意。

车辆外借必须配备专职司机,禁止空车外借。

出借车辆归还后,车辆保管人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更换保险锁。

车辆外借实行连坐责任,出现损失时由借出人及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及损失。

第二十二条节假日用车:

除各公司总经理部配置专车的人员外,其他人员节假日用车需经所在单位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日常工作中需用车者,应填写《用车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交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单位员工外出公务,凡单程里程数超过200公里的,一般不允许派车,一律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条凡享受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的人员,在公司所在地50公里范围内外出办事时,原则上不再安排公车。

第四章车辆审验及保险

第二十六条所有车辆的审验由车管组统一监管,具体事务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各单位所有车辆保险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审计部、集团办公室车管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招标,由车管组统一办理保险,保险费由各下属单位自付。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报车管组备案,车管组有责任协助各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五章车辆维修

第二十九条车管组对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单位的车辆一律在定点厂修理。

因特殊情况到非定点厂修理时须经车管组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维修车辆须填报《车辆维修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在粤各单位每次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经车管组审定后即可进行修理;

费用在5000~10000元的,经车管组审定并报本单位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

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还须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二条异地单位每次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须先报集团车管组,然后经本单位总经理批准后可进行修理;

费用在5000~10000元的,须先经集团车管组复核费用,然后报本单位总经理批准后进行修理。

第三十三条车辆修理须严把质量关,凡在车辆修理中出现不当修理或所换配件质量不合格的,一经发现,将按全部损失额处罚所涉及的责任人员,包括车管组、车辆单位总经理、总经办主任及车队长等。

第三十四条对车辆维修工作中的投诉,责任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并对确有责任的人员做出处理。

对有争议的投诉或处理,由集团审计部予以裁决。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财务部对所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在账务处理上应专项单列,以便年终集团审计部对车辆修理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中,如经市场询价对比,发现其配件单价高于当时市场价20%以上、且总额超过5,000元的,将对具体管理和经办人员处以罚款,罚款额=总额×

差价率。

由集团办公室分摊落实到人。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违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集团办公室,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事故,一律按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各公司车辆主管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善后工作,如有扣车,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取回,并尽快将车辆修复。

第三十八条车辆发生事故需要修复和维修时,必须通过主管单位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进行修复和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未经领导同意进行修复和维修的,一旦发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车辆发生事故,如果驾驶人员负有一定责任的,无论其职级,根据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均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的:

事故损失1000元以内部分当事人须自付100%;

事故损失1001~5000元部分当事人须自付25%;

事故损失5001元以上部分当事人须自付15%;

经济处罚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事故损失1000元以内部分当事人须自付70%;

事故损失1001~5000元部分当事人须自付20%;

事故损失5001元以上部分当事人须自付10%;

经济处罚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驾驶人员负同等责任的:

事故损失1000元以内部分当事人须自付50%;

事故损失1001~5000元部分当事人须自付10%;

事故损失5001元以上部分当事人须自付5%;

经济处罚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驾驶人员负次要责任的:

事故损失1000元以内部分当事人须自付30%;

事故损失1001~5000元部分当事人须自付5%;

事故损失5001元以上部分当事人须自付3%;

经济处罚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

驾驶人员无任何责任的不做处罚。

第四十条驾驶员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各种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及赔偿经济损失,公司并应对驾驶员予以严肃处理。

驾驶人员中非专职司机,因其本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除按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尚须暂停其驾驶资格三个月,累计发生上述事故两次者,将取消其驾驶资格。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发生责任重大或恶性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发生了保险公司未承担的损失者,该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及全额赔偿。

同时,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警告、记过或辞退处理,直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二条因违规停车造成车辆丢失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丢车人对于所丢车辆按资产余额全额赔偿,资产账面余额低于1万元时按1万元处理。

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业务人员丢车,除按本条第一项处罚外,另取消其公车驾驶资格;

三、对于专职司机丢车,除按本条第一项处罚外,另予以除名或调换成普工的处理;

四、对于下属企业部门经理级人员丢车,除按本条第一项处罚外,另给予降薪处理;

五、对于下属单位总经理部成员丢车,除按本条第一项处罚外,另给予降职和/或降薪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驾驶人员违反规定的其他处罚条款为:

一、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车内禁止吸烟,如有违反,处罚100元;

三、集团所有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清洁,以保持车辆车容、车貌、车况良好,如有违反,处罚300元。

第四十四条被处罚人员的罚金将从工资中扣除,如罚金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扣除,但最长应在3个月内扣清。

第七章销售办事处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销售办事处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销售办事处车辆由分管该办事处的主管单位的总经办和财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册登记,并根据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进行车辆配置和调配。

各总经办对销售办事处中驾驶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应严格管理,并建立好车辆档案。

第四十七条各办事处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办公室车管组的管理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之修订、更改及解释权在集团总部。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在此之前有关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用车申请单》

附件二:

《车辆维修申请表》

附件三:

《车辆维修统计表》

附件四:

《车辆油料统计表》

附件五:

《车辆报废呈报表》

附件六:

《车辆车况月检项目表》

附件七:

《车辆车况月检项目汇总表》

二、车队管理规定

第一条出车前,检查车辆的外观和油、水、电情况;

第二条临时接到任务时,如无特殊情况,须通知领导自己的去向;

第三条出去执行出车任务时,不得随意改变用车申请表上的行车目的地,如果由于执行任务,不能在下班前及时返回的,须通知领导;

第四条在公司没有接到出车任务时,不得随意窜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晚上宿舍原则上不准停放车辆,如下班后和第二天清早有出车任务的则允许停在宿舍过夜,车辆停放宿舍,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在外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须及时与公司联系,不得瞒报;

第七条以上条款已经纳入考核项目,如有违反,将进行相应的扣分。

如有不妥请予以指出。

三、驾驶员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条私自变更行车路线的(派车单上目的地),抄《驾驶员基本规范》三遍;

第二条执行任务时不能按时返回公司,且不通知车队长的扣二分。

第三条擅自将车辆交给非专职人员驾驶的,罚抄《驾驶员基本规范》五遍,扣三分;

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做事情推脱者、不听从上级安排、消极怠工的每次扣三分;

第五条非正常上班时间和节假日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登记(驾车出公司、宿舍、门卫各类报表数据费用的每次扣一分;

第六条公车私用擅离职守(无故不能按要求完成上司交办任务的)每次扣三分;

第七条车容车貌不良的,视具体情况扣2-3分;

第八条以上条例:

同一种情况连续一月犯三次加扣二分;

(≥3)交上司处理;

四、公务用车派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使用,降低用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集团《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公司《公务用车派车管理规定》,确保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合理、规范、高效。

具体事项如下所述:

一、公务用车范围

l、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业务联系和处理;

2、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的接送;

3、公司通勤车、组织团体活动中员工的接送;

4、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紧急和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务用车申请办法

用车人需提前一天填写OA《用车申请单》(尤其是长途派车),包括用车出发时间、目的地、乘车人员、联系方式、总人数、预计返回时间等内容,由OA按规定流程发送《用车申请单》至部门经理,车队长审核,单程在200公里以外的出车申请需经总经理部领导审批方可派车(OA流程已设置)。

三、车队车辆调配原则

车队长根据收到的OA《用车申请单》的用车时间先后、事情轻重缓急、目的地及线路等情况统一派车,同时间和同方向线路的派一部车。

如因车辆、司机等原因不能安排出车的,由车队长通知用车人员以便申请人及时做妥帖安排.以免影响相关工作。

四、公务派车具体要求

1、因事情紧急或其它特殊情况未能提前一天OA申报《用车申请单》的用车人员,须由部门经理报总经办主任后方可派车。

车队长做好各部门临时用车的出行记录,月底公布各部门用车申请情况。

2、发生工伤等紧急安全事件需用车的,可随时电话通知车队长安排出车。

3、销售部己配置专车使用,原则上不接受该部门的用车申请,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司车辆时,需提前与车队沟通,并OA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总经办借出车辆,由销售部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队长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和记录。

4、为了有效地控制车辆使用成本且符合公司“从严控制加班”的精神,公司各部门加班派车一律严格按照OA填写《用车申请单>

,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成员审批后,车队方派车。

另外,加班未满1小时的,公司车队一律不派车。

5、关于周六、周日加班派车:

1)若各部门周六加班,则乘公司周六通勤车返回;

2)周日加班原则上不派车。

6、总经办每月初公布上月公司用车情况的统计报告(见附件),对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用车提前申请、拼车出行”等要求的部门进行表扬和奖励,对未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的部门提出批评和处罚。

五、附则

1、本规定修改权、解释权归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总经办。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深圳浮法月各部门用车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五、关于切实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集团近期下发的《关于中秋、国庆假期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及《关于重申严格落实安全纪律切实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根据总经理部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地所颁布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遵章守法,安全驾车。

二、驾驶人员不得疲劳驾车,不得冒险驾车(如带故障、超速、违章超车、紧跟、争道、赛车等)。

三、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章驾驶。

四、外出时,所有车辆应停放在有人看管的正规停车场,严禁随意停车,更不得在禁停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所有车辆夜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公司及集团总部),出长途时除外。

五、除公司配备的专车使用者外,任何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给其家属使用。

六、所有驾驶人员出车前要做例行检查,确认车辆的证件、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正常后方可出车。

在驾驶车辆时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应随时观察各仪表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并立即上报车队,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或机械人为责任事故。

七、长假期间,各部门须严格遵守公司假日期间车辆安排,坚决杜绝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切实执行交通安全纪律,小心行车,确保节日期间交通安全有序。

八、若发生车辆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总经办车队报告,并随即上报书面材料,随后总经办必须第一时间向集团办公室报告。

希望各位驾驶员严格遵守集团及公司车辆管理规定,遵章守法,安全行车。

若有违规者,公司将按集团《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予以严厉处罚。

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六、深圳浮法年度车队长安全责任书

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安全员在当班时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驾驶员则对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负责,对公司所驾驶车辆负责,为提高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害,有效落实公司安全责任制度,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驾驶员安全驾驶目标:

1、交通事故:

0起;

(指负次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

2、因违规停车造成车辆丢失事故:

3、人为责任机械事故:

0起。

二、奖罚办法:

1、本责任书签定后,如全年车队无交通事故,无车辆丢失事件发生,车队队长奖3000元,车队驾驶员奖2000元/人。

2、若车队发生次要责任事故1起,即取消当班驾驶员奖励,车队其他人员奖2000元/人;

3、全年车队发生次要责任事故2起以上(含2起)或同等责任事故1起以上(含1起)的,车队不予奖励;

发生人为责任机械事故2起,则不予奖励。

4、发生交通事故或丢失车辆者或人为责任机械事故,一律按集团《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四、本考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总经办主任:

车队长:

年月日年月日

七、深圳浮法年度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3、发生次要责任事故2起以上(含2起)或发生同等责任事故1起以上(含1起)的,车队不予奖励;

发生人为责任机械事故2起,车队不予奖励。

4、发生交通事故或丢失车辆者或人为责任机械事故者,一律按集团《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车队长:

驾驶员:

第二篇作业指导书及流程

深圳浮法总经办

文件编号

SFG-WI08-040

车辆管理作业指导书

版次

D.1

负责人

车队长

编制:

总经办

审核:

总经办主任

批准:

总经办主任

发行日期

2012年3月1日

一、目的

为促进公司车辆的合理使用,确保驾乘人员及车辆的安全,并使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管理内容

1、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地所颁布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车。

2)专职司机的职责

①对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及车辆的清洁状况负责。

②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负责。

③上班时间未被派出车时,专职司机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或由车队长安排其他工作,不得串岗。

④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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