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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项目 

一级 

二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堆码(一般包装,24h;

塑料包装桶,40℃,28d),m≥     

3.0 

3.0

气密(5min),kPa                  ≥ 

30 

20 

20

液压(一般包装,5min;

塑料包装桶,30min)kPa 

   ≥ 

250 

100 

1.2.3不同危险等级的农药对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一级产品包装:

使用钢桶、塑料桶、铝瓶、玻璃瓶、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纸桶、箱和铝箔袋等。

二级产品包装:

使用钢桶、塑料桶、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箱和纸袋等。

1.3 

包装技术要求

1.3.1 

包装环境

包装农药场所应地面平整、保持清洁,而且通风良好。

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

防毒面具、防护眼镜、口罩和灭火设备等。

1.3.2 

农药产品

农药产品在包装前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 

包装材料

农药的包装材料应保证农药在正常的贮存、运输中不破损,并符合相应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

农药的外包装材料应坚固耐用,保证内装物不受破坏。

可采用的外包装材料有:

木材、金属、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带防潮层的瓦楞纸板、瓦楞钙塑板、纸袋纸、纺织品以及经运输部门、用户同意的其他包装材料。

农药的内包装材料应坚固耐用,不与农药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损坏产品,不溶胀,不渗漏,不影响产品的质量。

可采用的内包装材料有:

玻璃、高密度聚乙烯氟化材料、塑料、金属、复合材料、铝箔和纸袋纸等。

防震材料:

农药包装常用的防震材料有瓦楞纸套板、气泡塑料薄膜和发泡聚苯乙烯成型膜等。

1.3.4 

包装要求

农药制剂根据剂型、用途、毒性及物理化学性质进行包装。

液体制剂每箱净含量不得超过15kg,固体制剂每袋净含量不得超过20kg。

桶装产品每件净含量不得超过250kg。

当产品标准中有规定时以产品标准为准。

瓶装液体制剂包装容器要配有合适的内塞及外盖或带衬垫的外盖,倒置不应渗漏。

桶装液体农药原药的桶盖要有衬垫,应拧紧盖严,避免渗漏。

包装量应符合GB/T1605规定。

盛装液体农药的玻璃瓶装入外包装容器后,用防震材料填紧,避免互相撞击而造成破损。

1.3.5 

包装标志

a标志方法

外包装容器上应有标志。

标志直接印刷、标打。

b标志部位

标志部位见表2。

表2 标志部位

包装形式 

标志部位

金属桶或其他桶类

瓶(玻璃或塑料等)

袋或小包

箱(包括木、纸板、钙塑箱等) 

圆柱形面

圆柱形面

正面、背面

正面、侧面

c标志内容

农药的内包装容器表面上应粘贴标签,标签应符合GB20813《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定。

农药的外包装应标明:

各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含量和剂型。

农药登记证号。

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号。

相应的农药产品标准号。

商标。

生产厂(公司)名称。

生产厂(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

毒性标志:

按产品急性经口毒性实测数据(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进行标志;

除毒性标志外其他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如“易燃”、“防潮”等,按GB190和GB191的规定进行标志。

贮运图示标志:

按GB191的规定进行标志。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按GB6388—1986执行。

毛含量和净含量。

箱体体积,长×

宽×

高(mm)。

生产日期或批号。

产品质量保证期。

各类农药采用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条进行标志。

并应符合GB20813《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要求。

1.4 

包装件运输、贮存

包装件运输应符合运输标准的有关规定。

包装件应有遮篷盖住,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淋洒而且通风良好。

包装件运输中堆码高度不应高于3.0m。

包装件装卸时不能摔、滚和倒置等。

包装件贮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或有遮篷的露天场地,并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包装件可以单放或以合适的方式堆码贮存。

1.5 

试验方法、试验规则

堆码试验方法应符合GB/T4857.3—1992规定。

气密试验方法应符合GB/T17344—1998规定。

液压试验方法应符合GB/T13251—1991中6.3的有关规定。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出具合格证。

当用户与生产厂对包装质量产生争议时,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其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用户有权拒收。

其他类型的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6 

注意事项

在农药包装实际工作中,除农药包装通则标准外还应关注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2006)、农药乳油包装(GB4838-2000)等标准,有些地方这几个标准是相互补充的。

根据当前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产品其包装材料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要求,是由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7 

考核要求

农药产品按危险程度分为几级,有何区别?

农药的包装材料基本要求是什么?

农药液体制剂和固体制剂每运输(箱或袋)单位净含量不得超过多少?

桶装产品每件净含量不得超过多少?

农药包装的标签标志部位是在那?

农药的外包装的标签内容有那些?

农药的包装材料堆码试验方法、气密试验方法、液压试验方法标准是什么?

2.农药乳油包装GB4838-2000

“农药乳油包装则”标准是在GB4838—1984《乳油农药包装》的基础上修订的版本。

现行版本是GB3796-2000(于2001-03-01实施)。

标准制定过程参考了FAO农药规格有关对包装方面的要求、WHO农药规格对产品标志的要求、GB15346-94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包装国家标准汇编(上、中、下),1997年版。

2.1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乳油产品的包装技术要求、包装标志以及包装件的运输、贮存、试验方法和包装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乳油包装。

2.2 

农药乳油包装分为两类:

一类为大桶包装,应使用钢桶和塑料桶,容量为250L(kg)、200L(kg)、100L(kg)、50L(kg);

另一类包装为瓶(袋)装,应使用玻璃瓶、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和等效的其它材质的瓶(袋)等,每瓶净含量为1000ml(g)、500ml(g)、250ml(g)、100ml(g)等。

农药乳油包装形式应符合贮存、运输、销售及使用要求。

允许使用本标准之外的等效包装或更先进的包装,但必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试验要求。

2.3包装技术要求

2.3.1 

农药乳油包装环境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采光充分,有排毒、防火设施。

包装桶和包装瓶必须清洁、干燥,不与内装物发生任何物理化学反应,且能保护产品不受外部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

并应在产品标准或订货协议中,对包装容器的具体要求加以规定。

见光易分解的农药乳油,应采用不透光的包装瓶,如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棕色玻璃瓶。

遇水易分解的农药乳油,不应用一般塑料瓶和聚酯瓶包装。

农药乳油包装时要防止不同品种的混淆,如杀虫、杀菌剂包装,绝对不能混入除草剂,以免造成严重药害。

2.3.2农药产品

农药乳油产品在包装前,应经过质检部门检验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出具质量合格报告单后,方可进行包装。

2.3.3包装材料

2.3.3.1玻璃瓶

外观:

瓶体光洁,色泽纯正,瓶口圆直,厚薄均匀,无裂缝,少气泡。

受急冷温差35℃,无爆裂。

按GB2638—1981中第四篇第9章进行试验。

1.3.1.3化学稳定性:

将装有甲基红酸性溶液的玻璃瓶,在85℃水浴中保持30min,淡红色应不消失。

按GB2638—1981中第四篇第10章进行试验。

2.3.3.2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

应不与内装物发生任何物理化学反应。

应能有效地防止空气中的潮气(水分)渗透到瓶内。

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符合GB3796中3.2Ⅱ类塑料瓶要求。

氟化性能:

用苏丹红Ⅲ染料涂内壁后,置于(50±

2)℃下15min,用X-100酯肪酸盐溶液或其它可行的洗涤剂清洗后瓶内壁应无红色残留。

2.3.3.3安瓿

应符合GB2637的规定。

2.3.3.4钢桶和塑料桶

钢桶应符合GB/T325的规定,并应符合GB3796中3.2对Ⅱ类钢桶的试验定量值的要求;

塑料桶应符合GB3796中3.2对Ⅱ类塑料桶的试验定量值要求。

2.3.3.5瓦楞纸箱

应符合GB6543的规定。

2.3.3.6钙塑瓦楞箱

应符合GB/T6980的规定。

2.3.3.7防震材料

常用的防震材料有草套,瓦楞纸套、垫、隔板,气泡塑料薄膜和发泡聚苯乙烯成型膜等。

2.3.4产品包装要求

2.3.4.1 

内包装

农药乳油内包装,应采用玻璃瓶和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或等效的瓶子。

玻璃瓶和氟化瓶应具有适宜的内塞和螺旋外盖或带衬垫的外盖。

包装好的瓶子,倒置,不应有渗漏。

农药乳油内包装单位一般为100ml(g)、200ml(g)、250ml(g)、500ml(g)、1000ml(g)几种(也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不同的包装单位)。

包装计量偏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植物生长调节剂和一些其它高效农药乳油,可以采用安瓿包装,热熔封口。

每安瓿包装量一般为2ml(g)、5ml(g)、10ml(g)。

通常每10安瓿装入一瓦楞纸盒(或 

其它材质的盒子),作为中包装。

作为分装用的农药乳油,一般用大桶(钢桶、塑料桶)包装,每桶净含量为50kg(L)、100kg(L)、200kg(L)、250kg(L)。

桶盖要有衬垫,拧紧后,倒置,不应有渗漏。

装入农药乳油的包装瓶(桶、袋),应留有适当的确*****全的预留量。

2.3.4.2 

外包装

5.4.2.1农药乳油的外包装,主要采用瓦楞纸箱和农药用钙塑瓦楞箱。

每箱净质量应不超过15kg。

5.4.2.2外包装的组装量

外包装的组装量是根据包装单位和净含量确定的。

推荐组装量如表1所示。

表1 

外包装的组装量

包装单位(g或ml) 

组 

装 

瓶 

数 

净含量(kg或L)

1000 

10~15 

10~15

500 

20~30 

250 

40~60 

200 

8~12

100 

60~80 

6~8

上述包装单位与组装量,也可根据用户要求,作适当调整。

2.3.4.3 

装箱和封箱

将检验合格的农药乳油装入规定好的包装瓶中,盖好内塞和外盖,并封口。

瓶上粘贴醒目、牢固的标签。

对玻璃瓶子,要套瓦楞纸套或气泡塑料套等防震材料。

在瓦楞纸箱(钙塑箱)底放入一衬垫后,按5.4.2.2规定的组装量将包装瓶有序地排放于箱内,上面盖一块瓦楞纸板或泡沫塑料板等其它防震材料。

对于瓦楞纸箱和钙塑箱,其箱底和箱盖用胶带封口或用钉封口。

再根据包装箱总质量,用聚丙烯捆扎带横打两条、三条、纵两条横一条或纵横各打两条使成“井”字形。

捆扎好的外包装,在正常的贮运条件下,不应松脱。

对于5kg以下的轻包装箱,可不加捆扎,但要符合本标准试验要求。

2.4包装标志

2.4.1包装箱部位识别

根据GB/T4857.1—1992中2.1,平行六面体包装箱各面规定如图1所示。

2

5

3

图1 

包装箱各部位识别

2.4.2内包装(中包装)标签

内包装瓶和中包装盒上,应粘贴牢固、醒目的标签。

标签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中文通用名称+剂型);

E-ISO通用名;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单一有效成分制剂可略);

农药登记证号;

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

产品标准号;

净含量(以质量计,g或以体积计,ml);

商标;

生产日期或(和)批号;

生产厂(公司)名称;

生产厂(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

毒性标志(按产品急性经口毒性实测数据,分为剧毒、高毒、中毒和低毒进行标志)和其他危险性标志如“易燃”、“防潮”等(按GB190和GB191规定标志);

产品使用说明;

注意事项(特别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范围);

保证期;

根据条件,可加批准的商品名和条形代码标志。

此外,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2.4.3 

大桶包装的标志

供分装用大桶包装的标志,参考2.2,但产品使用说明等内容可省略。

2.4.4 

外包装标志

箱的5面和6面(见图1),左上角标示商标;

中上部标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中文通用名称+剂型);

产品名称上面自左至右依次标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和产品标准号。

5面和6面的下部标生产厂(公司)名称,名称下面是生产厂(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上述标志内容的具体编排也可作适当调整)。

箱的2面和4面上部标毒性和其他危险性标志,中下部标包装单位及组装量、净含量、箱体规格[长×

高(mm)]以及生产日期或(和)批号和保证期。

颜色条标志按农药生物活性的不同,分为:

除草剂——绿色, 

杀虫剂——红色,

杀菌剂——黑色, 

杀鼠剂——蓝色,

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

标签及其包装箱正面下方的颜色条标志,应与GB3796的规定一致。

2.5包装件运输和贮存

2.5.1运输

在装运过程中,应按毒品装卸要求,注意安全保护,轻拿轻放,不得摔、滚和倒置等。

汽车运输要加盖防雨篷布,用绳绑牢以免滑落。

铁路运输要用棚车,按铁路毒品运输规定装运。

运输时,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与皮肤、眼睛接触,防止由口鼻吸入。

2.5.2 

贮存

农药乳油包装件和大桶包装,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库房应远离火源。

瓦楞纸包装箱和钙塑箱应在距地面100mm以上处进行堆放,堆码高度应不高于3.0m。

由于农药乳油产品有毒、易燃,库房中应有防毒、防火和防潮等设施。

农药乳油包装件在货场、码头存放时,必须加盖毡布,远离火源,并悬挂警示牌。

贮存时,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让儿童接触。

2.6试验方法

码试验按照GB/T4857.3进行。

跌落试验按照GB/T4857.5进行。

气密试验按照GB/T17344进行。

液压试验按照GB/T325—1991附录C进行。

2.7包装验收

2.7.1包装质量检查

取样:

每批小于1万件,按0.5%取样(至少取3件);

每批大于1万件,按0.3% 

取样。

外观检查:

包装件完整无损,不松带掉带,标志清晰,内容齐全,部位正确。

开箱检查:

包装瓶标签牢固,内容清晰、齐全,不得贴错、贴歪和遗漏。

包装数量正确,箱内放置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批号和瓶体批号应一致。

渗漏检验:

将包装箱倒置3min,开箱检查,瓶口应无渗漏。

净含量检验:

扣除空瓶质量,按国家有关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规定验收。

包装件堆码试验:

应符合GB12463—1990,4.1表1中的要求。

包装件跌落试验:

应符合GB12463—1990,4.1表2中的Ⅱ级要求。

包装件气密试验:

应符合GB12463—1990,4.1表3中的Ⅱ级要求。

包装件液压试验:

应符合GB12463—1990,4.1表4中的要求。

2.7.2包装质量验收

当用户与生产厂对包装质量有争议时,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其进行复验。

如复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用户有权拒收。

2.8 

在农药包装实际工作中,除农药包装通则标准外还应关注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2006)、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等标准,有些地方这几个标准是相互补充的。

2.9 

农药乳油包装这样分类的?

农药乳油的包装材料主要有哪些?

农药乳油包装中的玻璃品的要求是什么?

农药乳油外包装的组装量的要求是是什么?

农药乳油内包装的标签内容有那些?

农药乳油包装运输的要求有哪些?

农药乳油包装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2006

农药产品标签是指包装农药容器上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产品内容的一切说明物,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等信息的媒质。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于2007-11-1实施)标准是在原农业部发布实施了NY608-2002“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标准发布,解决了“农药包装通则”GB3796-1999和原“农药产品标签通则”NY608-2002标准存在的许多不足。

3.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3.2术语和定义

3.2.1 

农药标签

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3.2.2 

农药包装容器

农药包装作为销售和使用的基本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

3.2.3 

农药通用名称

由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农药产品中产生作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称。

3.2.4农药商品名称

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用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名称。

3.2.4 

安全间隔期

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3.2.5 

质量保证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的外观、有效成分含量等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3 

基本原则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3.4 

应标注的基本内容

3.4.1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

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

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相应的国际通用名称等。

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4839的规定。

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

农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

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执行5.1.3条的规定。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

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

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3.4.2 

产品的批准证(号)

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

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管理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境内生产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3.4.3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hm2)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g或ml)表示;

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浓度值(mg/kg、mg/L)表示;

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

其它特殊使用的,使用剂量应以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为准。

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3.4.4净含量

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应注明产品在每个农药容器中的净含量,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吨(t)或毫升(mL)、升[L(或l)]、千升(kL)表示。

净含量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3.4.5 

产品质量保证期

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可以用以下三种形式中的一种方式标明:

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质量保证期。

如生产日期(批号)“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18日生产,注明“产品保证期为2年”。

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

c)注明产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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