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有关时间的知识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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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想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的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公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对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7.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8.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①因执行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②因前向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⑤年龄超过65周岁的。
9.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10.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1.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监理师等注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行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行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严重的,终生不予注册。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
(教材上没有后半句)
7.《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实际竣工日期: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
解释》中规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合同法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5.合同解除,当事人对异议期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有下列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工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0.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有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型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六项内容)、立即解除(两项内容)。
11.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3.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节假日工资标准:
加班150%;
双休日加班不能补休的,200%;
法定休假日300%的工资报酬。
16.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7.五险中: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险费,其他三险共同缴纳。
失业保险的领取:
累计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19.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2.排放值:
昼间(6:
00至22:
00)70db,夜间(22:
00至6:
00)55db。
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4.《绿色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30%;
40%50%
5.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6.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7.《文物保护法》规定,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30%。
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的使用登记证书。
8.特种设备设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9.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0.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建立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事故补报的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4.一般、较大、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5.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
16.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该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建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处菊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7.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序号
款额
时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1
500万元
20
2
500~2000万元
30
3
2000~5000万元
45
4
5000万元以上
60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30天内审查完成。
8.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9.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
11.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额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2.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14.缺陷责任期一半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
15.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6.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4+14)
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做出裁定;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2.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
为1年;
主要有: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4.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正义的时效期间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5.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6.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7.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民事诉讼法》规定:
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0.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11.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
1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期间是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旅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4.总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5.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6.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为二年。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8.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0+10)
1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5+15)
2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2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起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后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2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6.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出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7.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8.